银行 核心客户号合并操作流程模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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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核心客户号合并操作流程模版Word下载.docx

对网银系统、及公司部负责的其他系统进行合并审核及处理;

对各有关部门的审核及处理等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履行合并后通知网点。

2、私人业务部:

负责接收对私客户的“客户号合并申请表”;

对个人消费贷款系统、及私人部负责的其他系统进行合并审核及处理;

对各有关部门的审核及处理等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3、会计结算部:

对核心业务系统、及会计部负责的其他系统进行合并审核及处理。

4、国际业务部:

对国际结算系统、保理系统、及国际部负责的其他系统进行合并审核及处理。

5、风险管理部:

对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及风管部负责的其他系统进行合并审核及处理。

6、计划财务部:

对管理会计系统、及计财部负责的其他系统进行合并审核及处理。

7、信用卡中心:

对贷记卡系统、Callcenter系统、及信用卡中心负责的其他系统进行合并审核及处理。

8、基金托管部:

对基金系统进行合并审核及处理。

9、信息科技部:

协助各业务部门查询客户信息情形,处理客户号合并,调整历史数据。

如部门职能发生变化,上述职责分工相应调整。

二、处理流程

(一)网点申请

1、申请客户号合并分为客户主动提出申请、银行内部直接提出申请两种情形:

(1)客户主动提出申请:

一般情形下,客户号合并应由客户主动提出申请。

客户提出合并客户号申请时,应填写“客户号合并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证件:

对私客户,如为原使用多个不同证件开立多个客户号的,提供原开立所有客户号或账户(包括拟保留客户号、被合并客户号)的各种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如为身份证升位的,提供升位后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对公客户,如为原使用多个不同证件开立多个客户号的,提供原开立所有客户号或账户(包括拟保留客户号、被合并客户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预留印鉴等;

如由于企业更名致使出现多个客户号的,需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文件。

(2)银行直接提出申请:

如银行内部发现多个客户号确属同一客户时,并满足如下条件时,可直接提出客户号合并申请:

对私客户,需合并的客户号的证件种类均为身份证,名称也相同,只是因身份证件升位而号码不同的;

证件种类一为身份证一为户口簿,名称相同,号码相同的;

因操作时证件输入错误而可以明显认定为相同客户的。

对公客户,因操作时证件输入错误而可以明显认定为相同客户的。

银行直接提出申请时,由经办人员填写“客户号合并申请表”。

同时,对于对私客户,必须主动与客户联系各客户号是否确属同一客户;

对于对公客户,必须请客户提供账户的预留印鉴及书面确认。

2、柜员收到“客户号合并申请表”后,应认真检查证件原件的真实性,核对原开立各客户号时的有关证件复印件、核心系统中的客户信息、账户信息是否一致,还可通过询问若干信息等方式核实各客户号是否确属同一客户。

3、拟保留的客户号一般依据有关客户自身意愿确定,如客户未提出疑议,可以依据有关最先开户、结算账户所属客户等原则确定。

特别地,如所涉及的客户号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必须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对公客户:

A、如一个客户号已开通网银,其他客户号未开通网银:

优先将已开通网银的客户号作为保留客户号;

如确需合并到未开通网银的客户号,则请客户先对某一未开通网银的客户号申请网银服务,再按B进行处理。

B、如多个客户号均已开通网银:

可选择某一客户号作为保留客户号,但应通知客户以下事项并得到客户书面确认,“在合并后,对被合并客户号将不再提供网银服务,如需继续进行网银操作,请到柜台重新加挂被合并客户号下的账号。

(2)对私客户:

如确需合并到未开通网银的客户号,则请客户先对某一未开通网银的客户号申请网银服务,再按C进行处理。

B、如一个客户已开通网银专业版,其他客户号未开通网银或只开通了网银查询版:

优先将已开通网银专业版的客户号作为保留客户号;

如确需合并到未开通网银或只开通网银查询版的客户号,则请客户先对某一未开通网银或只开通网银查询版的客户号申请网银专业版并领取证书,再按C进行处理。

C、如多个客户号均已开通网银专业版:

可选择某一客户号作为保留客户号,但应通知客户以下事项并得到客户书面确认,“在合并后,对被合并客户号将不再提供网银服务,但可以通过保留客户号的网银用户登陆,并重新加挂被合并客户号下的账号。

4、柜员确认无误并交柜台经理审核后,接受客户或银行经办人员申请,并提示客户合并工作需要一定周期,在履行后将及时通知客户。

网点将“客户号合并申请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报送分行。

如原来开户时操作输入错误的,还应出具书面说明建议或意见一并报送分行公司业务部(对公客户)、私人业务部(对私客户)。

(二)分行审核

分行公司业务部或私人业务部收到网点提交的“客户号合并申请表”后,审核客户号合并事项是否真实。

如合并客户号与被合并客户号属于分行辖内不同机构的,应与被合并客户号开户机构主动联系,要求其提供书面确认建议或意见。

分行审核无误后,报送总行公司业务部(对公客户)、私人业务部(对私客户)。

(三)总行审核

总行公司业务部或私人业务部收到分行报送的“客户号合并申请表”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如下审核:

1、“客户合并申请表”、“特殊业务申请单”、证件复印件是否齐全,要素是否一致,签章是否完整;

2、如合并客户号与被合并客户号属于不同分行的,应与被合并客户号开户机构所属分行主动联系,要求其提供书面确认建议或意见;

3、需合并的客户号在各系统中的客户信息情形如何,从形式上是否可认定为同一客户;

4、需合并的客户号在各系统中开办了哪些业务,是否存在合并客户号后造成业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5、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如确认未能合并,则应告知网点未能合并的原因,并由网点通知客户。

如确认可以合并,则公司业务部、私人业务部向各部门提交已通过审批的“客户号合并申请表”,要求各系统正式进行合并处理。

(四)合并处理

1、核心业务系统作如下处理:

(1)查询并记录被合并客户号的证件及其他信息;

(2)操作人员手工作“0120客户号合并”交易,系统将自动运行日间批处理程序,作“0123客户号合并情形查询”可查询处理结果;

(3)系统日终批处理时将造成或产生客户号合并接口资料文件,提供给各外围系统。

2、信管系统作如下处理:

(1)CECM系统获取核心系统接口资料文件后,自动将被合并核心客户号替换为合并后核心客户号;

(2)CECM系统每天查询出不同客户但核心客户号相同的情形并生成差异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天在FTP下发差异报告;

(3)经办机构依据差异报告,分析核心客户号相同的多个客户是否为同一客户,如是,则依据有关《CECM系统维护管理办法》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技术处修改;

如否,则依据客户信息导入准确的核心客户号;

(4)总行操作人员依据分行上报的合并申请及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将多个客户合并为一个客户,系统自动将被合并客户项下所有的业务(包括申请、批复、协议、出账、借据、抵质押物、贷后检查报告等)归并至目标客户项下。

3、网银系统作如下处理:

网银收到核心系统合并客户号批量资料文件后,批量执行如下处理:

(1)如保留的客户号、被合并的客户号在网银都未开通服务,这种情形不需要处理;

(2)如保留的客户号已开通网银服务,被合并的客户号未开通网银服务,这种情形也不需要处理;

(3)如保留的客户号未开通网银服务,被合并的客户号已开通网银服务,这种情形直接停止被合并客户号的网银服务,同时记录日志永久保存(确定保留客户号时一般不推荐这种情形,但系统设计时需作考虑);

(4)如保留的客户号、被合并的客户号在网银都已经开通服务,这种情形直接停止被合并客户号的网银服务,同时记录日志永久保存。

4、其他系统处理原则:

(1)依据有关核心系统接口资料文件批量替换客户号;

(2)通过联机交易更新进一步整合合并后的客户记录,如无法通过联机交易更新的通过技术手段直接调整历史数据;

(3)由于核心系统联机合并,各外围系统批处理合并,客户号合并次日各系统的客户信息才能保持一致,个别系统还应考虑时间性差异对业务处理造成影响的应对措施。

4、分行对自己维护系统进行合并处理。

各系统合并履行后,公司业务部、私人业务部通知分行客户号合并已经履行,各部门将“客户号合并申请表”、合并前客户信息、合并后客户信息按各系统操作规定归档保管。

四、其他事项

1、因客户号合并涉及部门、系统众多,为降低对各部门各系统的日常工作的影响,每月月初、月中定时进行客户号合并。

2、各系统应依据有关本系统客户信息管理要求,拟定补充规定。

3、分行应认真分析自己维护系统是否受客户号合并影响,拟定实施细则。

4、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涉及部门间沟通协调事宜的,由各部门和各系统项目组共同协商。

附表:

客户号合并申请表

    客户号合并申请表

拟保留客户号

客户 号

客户名称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网银状况

□未开通  □已开通网银专业版□已开通网银查询版

账户列表

其他业务

被合并客户号

客 户号

□未开通   □已开通网银专业版   □已开通网银查询版

申请人声明

本人(申请人)保证拟保留客户号、被合并客户号确为本人所有。

本人理解和接受客户号合并后带来账户服务的变化,在合并履行后,对被合并客户号将不再提供网银服务,如需继续进行网银操作,对公客户请到柜台重新加挂被合并客户号下的账号;

对私客户可以通过保留客户号的网银用户登陆,并重新加挂被合并客户号下的账号。

申请人签章:

       

日期:

          

网点审核建议或意见

经办:

     复核:

        主管:

注:

1、拟保留的客户号一般依据有关客户自身意愿确定,如客户未提出疑议,可以依据有关最先开户、结算账户所属客户等原则确定。

特别地,如所涉及的客户号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优先将已开通网银的客户号作为拟保留客户号。

2、客户合并工作需要一定周期,在履行后将通知客户。

3、如由银行直接发起,申请人声明处由经办人填写XXX代办。

如需合并客户号有多个,可以将需合并客户清单作附件。

客户号合并申请表(银行审批)

分行审批

 

(签章)年 月 日

总行审批

部门

是否系统客户

是否可合并

其他说明事项

经办人

负责人

公司部

私人部

会计部

国际部

风管部

基金部

信用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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