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下一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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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制原材料新供应来源;

(5)实现新企业组织。

〔50〕20世纪50年代以来,后人在其“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技术创新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两个分支。

前者认为,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的。

制度创新理论认为技术性因素和制度性因素构成了经济增长的两大要素,而创新的制度是激励技术创新活动、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

〔51〕所谓制度是某一社会全体成员应该遵守的行为及其相互交换的规则,这些规则往往通过法律加以确定和保障。

也可以说,制度主要是指明确界定人们权利、义务归属关系的法律系统。

〔52〕制度与经济的关系,主要也是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舒尔茨在述及制度所具有的经济服务功能时说道,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对制度新的需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

〔53〕法律经济学的分析结果表明,经济基础对法律而言起着基本的、根源意义上的作用,法律本身就是经济问题最集中、最具体、最全面的反映。

从某种意义的说,一切法律问题归根结蒂都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与要求,任何法律无不体现经济方面的基本规律和原则。

以此为目标,实施法律制度的构建与改革,就涉及到创新理论中的制度创新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制度创新一般是指制度主体通过新的制度构建以获得追加利益的活动,它是关于产业制度、产权制度、企业制度、经济管理制度、市场运行制度等各种规则、规范的革新。

制度创新有多种形式,但每种创新都会导致某个领域的制度变迁。

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制度变迁被理解为用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替代另一种制度的过程。

它包括两种:

一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即制度构建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的创造,由个人或一群人自发倡导、组织或实行。

二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由政府命令、法律以及各项政策的引入所实现的。

〔54〕在创新体系中,制度创新居于基础和保证地位。

科技创新立足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目标,是一种为促进经济发展而进行的新技术应用与商业化的活动,它离不开相应制度的保障、规范和约束。

知识产权是私权法律制度创新与变迁的结果,同时也是直接保护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从其兴起到现在只有三、四百年的时间,但历经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

科学技术领域的革命带来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和发展,也可以这样说,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历史也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历史。

科技进步的量变到质变再到量变的循环过程,使得技术革命呈现出螺旋上升和周期性的特点。

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大致发生了四次技术革命:

第一次技术革命是指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始发于英国,以欧洲为中心,波及欧美的工业革命。

第一次技术革命的标志是瓦特发明了蒸汽机。

第二次技术革命发生于19世纪和20世纪的转交之际,发明和使用发电机和电动机是其技术革命和创新的典型代表。

第三次技术革命始于20世纪50年代,以原子能工业、半导体工业、高分子合成工业、空间技术、计算机技术为标志。

第四次技术革命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其创新标志是以计算机及网格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和人类基因图谱破译所带来的生物学革命。

〔55〕上述四次技术革命的次第产生,是知识产权制度成长的基础;

易言之,知识产权法的不断发展,又成为技术革命由低向高攀升的动力。

第一、二次技术革命时期,正是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的时期。

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上,科技进步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知识产权制度的创立则为这个动力和源泉注入了“利益之油”和“生命之水”。

传统的现代史理论认为,资本主义浪潮或工业革命所随之引发的现代经济增长,基本上归结为科学发现、技术创新、教育和资本积累。

但有学者对此发出诘难:

在14世纪中叶,当时居于世界头号强国的中华帝国无论在科技水平还是教育和资本积累方面都达到西欧工业革命前夕的程度,为什么工业革命不是出现在中国而是欧洲呢?

〔56〕近年来经济史学家指出,中国之所以在技术高度积累条件下未能出现工业革命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一个企业家阶层。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学者诺斯进一步指出,在作为工业革命发生前提的充分条件中,恰好被古代中国所遗漏掉的正是一种催生企业家阶层的产权制度创新。

〔57〕一个缺乏产权保护制度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产生企业家的。

按照熊彼特的说法,企业家是创新意识的人格化。

科技创新活动需要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而创新意识企业家阶层的形成,需要有产权制度的创新。

知识产权法的出现,就是财产权领域的一次制度创新。

正是这种新型的产权制度,才得以出现大量的发明家,并使得这些发明家转化为企业家,从而启动了工业革命并创造了经济增长的奇迹。

这一制度创新始于英国,继而扩展到欧洲。

英国是近代专利法(1623年)、著作权法(1709年)的发祥地,也是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

由于英国较早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大大推动了纺织、冶炼、采矿、机械加工、交通运输等产业的迅猛发展,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其创造的财富超过了以往历史年代的总和。

在英国之后,法国、荷兰、德国、美国、日本等国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

世界著名的德国西门子公司、美国贝尔公司、英国邓禄普公司的创始人,都是得益于知识产权的发明家。

可以说,如果没有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所谓“蒸汽和钢铁时代”的第一次技术革命就不可能到来;

同样,作为“电气、化学和汽车工业时代”的第二次技术革命也不可能在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下迅速实现。

在制度史上,近代知识产权法尚处于私法制度创新的初始阶段。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尚未体系化。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仅是三个传统的并单独存在的财产权制度,还没有整合在统一的知识产权的名义之下。

在英美法系国家,上述权利被认为是抽象性的无体财产,并在传统财产法框架外以单独立法的方式予以确认;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些权利是有别于物权的无形财产权,属于民法典体系以外的单行法律制度。

第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相对狭小。

在“印刷版权”时代,著作权法的物质技术基础是机械复制,其保护领域拘泥于书籍、地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将早期著作权法称为“印刷之子”。

〔58〕至19世纪,各国才先后在著作权客体范畴中增加了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延伸了“印刷作品”的涵义。

第三,专利权的种类开始定型。

早期的专利制度,从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到1623年英国《垄断法规》,其保护的专利都是表现为技术解决方案的发明。

到19世纪,法国于180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外观设计的地方性单行法规,英国于1843年制定《实用新型设计法》开始对实用新型予以保护。

至1883年欧洲各国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时,正式将专利权类型化,即规定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初步形成。

19世纪下半叶,欧洲大多数国家逐步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和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在国际商业贸易不断扩大的同时,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也开始形成。

为了克服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技术国际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各主要欧洲国家寻求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先后签订了一系列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其中,最重要的是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三次技术革命时期,堪称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变革的时期。

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以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与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对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成长带来巨大的影响。

新技术革命的浪潮始于美国,后扩展到西欧、东欧和日本,在60年代达到高潮。

这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影响深远的一次科学技术上的重大变革。

〔59〕世界各国为谋求发展高新技术,相继制订了有关发展战略或计划,如美国的“战略防御计划”“星球大战”、日本的“科技振兴基本政策”、欧洲共同体的“尢里卡计划”、中国的“新技术革命对策”等。

各国的科技进步政策推动一大批高新技术群的崛起,引发了高技术含量的知识产品的大量涌现。

面对新技术革命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的新的课题和任务,各国立法者不断探索对高新技术产品保护的法律途径:

一是“边缘保护法”,即采用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中的若干规则,创设一种新的制度即“工业版权”来保护新技术成果;

二是“单独保护法”,即为信息产品设定“信息产权”,给予“准专利”或类似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是“传统保护法”,即沿用原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制度,但扩大保护范围,修改若干规则。

这些做法必然对以往的知识产权法带来冲击与挑战。

制度创新与变革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著作权法从印刷“版权”时代进入“电子版权”时代。

正如前英国版权法委员会主席沃尔所言:

著作权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不断地对录音、摄影术、电影摄影术以及广播诸领域的革新作出相应的反映。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著作权本身即是现代传播技术的“副产品”。

〔60〕所谓“电子作品”,主要指包括电影、电视、录像在内的“视听作品”以及“卫星广播节目”、“电缆电视节目”与计算机软件。

〔61〕专利法摈却不同国家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大大缩小非专利对象的范围。

保护化学物质和药品专利,增加微生物品种及方法专利,已成为现代各国专利立法的一种趋势;

第二,新的财产权权项和新的财产权制度陆续出现。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权能不断增加,财产内容日益丰富多采。

著作权早已走出“出版之权”的狭隘权项樊篱,新增了各项“电子版权”,例如以传送广播与电视为技术内容的“播放权”,以机械光学电磁为技术特征的“机械复制权”,以摄影、录像、放映为技术表现形式的“制片权”等。

专利权则在已有的独占性的制造权、使用权和销售权以外,增加了禁止他人非法从境外引入专利产品的进口权。

与此同时,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以外,出现了一些新的独立的知识财产专有权制度,例如与集成电路技术有关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与现代生物工程技术有关的新植物品种权等。

第四,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

〔62〕在传统上,商业秘密虽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但与专利技术不同,其产权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各国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致力于对各类知识产权的空白领域或交叉地带以“兜底保护”,因而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补充。

至20世纪60年代,由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的规定,上述两种制度已成为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新成员。

与近代法所涵盖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相比,现代知识产权已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法律体系,借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来表述,它是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制度的总和。

第四次技术革命带来了席卷全球的“信息革命”和“知识革命”浪潮,至今方兴未艾。

从第三次技术革命和第四次技术革命起,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在实现高度工业化后率先向第三代生产力过渡。

第三代生产力由于刚崭露萌芽,许多特点还未可知,有待进一步观察。

〔63〕但可以肯定的是,第三代生产力的形成,主要是依靠信息和技术。

其中最有代表性、最具影响力的时代技术当属网络技术和基因技术。

作为信息技术革命产物的因特网,其所组成的“虚拟空间”()是一个无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体,它不但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而且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挑战。

就知识产权制度而言,主要有如下问题:

一是“网络版权”。

当代著作权制度必须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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