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我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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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是西方行刑系统的基本用语,从词源上讲是犯人重新获得在监禁期间失去的技能、装备或能力。
其在汉语中广泛的运用到医学领域,作为司法术语出现是源于西方国家,在我国刑法中与矫正相近似的词语是改造。
社区矫正或称社区矫治,是同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刑罚处刑形式。
其主张将罪犯融入日常情境以及社会生活,使批量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不需要在“高墙”内接受改造,通过社区资源进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在社会的大环境中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以及恶性的行为,帮助他们顺遂的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综合国内外情形,社区矫正有如下的特征:
1.刑事制裁性
在中国,社区矫正是刑罚的执行方式,然而刑事制裁性又是刑罚的首要特征。
被判刑的罪犯需被执行机关监督、管理以及教育改造等,公民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必然受到制约,这表现出了该制度制裁、刑罚的特点。
虽然社区矫正表面看似是通过教育、改造和治疗的手段达到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且实质则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否则将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非监禁性
将社区矫正与传统监禁刑区别的最根底最显著的特征为非监禁性。
将管制、缓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等刑罚地点设置在社区之中而不是监狱,虽然也会限制罪犯人身的自由,但他们在允许的范围内过着相对自由的生活,让他们可以在寻常的社会环境中有效的改过自新,极大的保障了他们行动的自由,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3.专业性和公众性
首先,在改造罪犯过程中,特别是在心理上对其进行矫正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求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人完成。
其次,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和社会上的生活紧密连接的。
可见社区的矫正工作,从工作的力量来看,不单需要专职的执法队伍,也要努力发动多种社会上的力量参与其中,携手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
从工作方法来看,要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人员的作用,综合发挥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较为专业的知识,达到科学有效的矫正目的。
公众性是与非监禁刑区别的一大重要特征,通过社会上的力量展开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实施质量以及效果有非常重要意义。
4.惩罚缓和性
惩罚的缓和性体现在,矫正措施与罪犯的罪行程度适应,对犯罪人的处治比较轻缓。
与监禁刑或者自由刑相比,社区矫正并没有对罪犯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其体现了刑罚发展总体趋势,这有助于对罪犯的改造,也体现了对罪犯的人道主义态度。
5.人文关怀性
我们对曾犯过罪行的犯罪人的态度,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性,相比之前因受报应刑看法的影响而把罪犯当做异类的态度,现如今在矫正的过程中将他们当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待犯罪人以帮助、教育、感化方法取代惩罚罪行的目的。
社区矫正更为关注改造、矫正,帮助误入迷途的人尽早的觉悟并很好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二、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
(一)外国的社区矫正情况
现代我们的社区矫正观念出现在二战结束不久对退伍军人进行心理疏导的过程中,当时,西方国家有一些退伍的老兵出现了不能与社会相适应的的情况,于是出现一些社会团体、志愿者通过为他们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帮助他们顺利实现了由军旅生活向社会生活的过渡。
受此启发,有关司法部门将这种模式利用在了刑事司法体系。
社区矫正制度也在探索中日趋完善,成为西方国家矫治罪犯的重要可选方案。
在日本,社区矫正被视为“中途之家”。
社区矫正的发展有着鲜明的本民族特色:
一是实践中每一制度的后面都有着法律给予保障,立法在社区矫正发展的道路上发挥了重大的功用。
二是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具有广泛性。
三是在日本广泛参与社会矫正的志愿者事实上成为了社区处遇的一大主要力量。
最具代表性的社区矫正出现在美国,已走过160多年。
1789年,基督教牧师威廉罗杰斯通过给拘役所的收容者进行教学教育,打开美国的矫正刑之门。
相应的实践从缓刑尝试起开创,1841年,波士顿JohnAugustus申请政府将犯罪人安置在社区,并在监管的条件下给予他们自由,政府通过制定法回应了他的请求。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现在,美国广泛使用矫正制度,使之成为矫正罪犯的一大主要形式,而且越趋向于理性。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得益于社会民主和法治为核心的二元结构、复合型的刑事政策以及市民社会自治精神和浓厚的公益观念,其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第一,多元化的社区矫正形式。
第二,专门化的社区矫正机构与人员,这将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法制化以及有序化。
第三,在判决前进行人格调查,不仅使矫正适用的风险下降,而且提高了社区矫正裁量可操作性。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已趋于完善和科学,该制度宽和、人道的特性让它更方便融入社会大环境,不仅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也有助于人社会化品格的塑造。
英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之一,在预防犯罪方面,该制度显现出许多优点。
作为判例法国家,英国社区矫正的法律在历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形成。
然则近些年,英国通过借鉴相关的法律制度等方式加大对成文法的立法。
我们在其发展历程中发现,虽然在英国受到监禁刑与社区刑罚惩罚的罪犯重犯率均较高,我们仍不能否认社区刑罚的实惠性。
英国社区矫正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个别化。
在英国,社区矫正令的内容针对性较强,层次鲜明内容殷实,使得社区矫正适用的内涵得到了拓宽,法官针对个案发挥自由裁量权,选择最适合罪犯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刑,这将有利于实行对罪犯的矫正从而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社区矫正的前瞻性。
执行社区矫正的机关在矫正量刑的阶段就要求提供出判决前的报告,使得社区矫正前瞻的参与到量刑的阶段。
三是具有健全的社区刑罚执行机制,遍布英国的缓刑局,专门负责社区刑罚的执行,为顺利执行社区刑刑罚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二)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情况
1.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状况
我国社区矫正在200X年的五月份最先实践,石家庄一人民检察院发出“社区服务令”,它标志着我国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开始。
200X年,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问题的研究,司法部门成立了社区矫正问题研究小组,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措施,这些建议措施是与我国当前基本国情相契合,加之刑事法制改革迫在眉睫,于是,我国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的工作。
同年七月份,在上海三个社区也推出了社区矫正试点。
200X年7月,两部两高联合下发通知,确定六省(市)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的试点省(市),在该通知中还明确了实施矫正的五种对象。
同年9月,两部两高明确指出社区矫正的下一步工作任务,把在试点的基础上积累的相对成熟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接着,试点工作由发展较快的东部沿海城市和大都市扩展到中西部较为不发达的地区,至此,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18个省(市、区)积极开展并迅速发展。
截至目前,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近200万人,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100多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改革完善了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区矫正管理和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场所设施。
各地也相继开展“阳光中途之家”、“阳光驿站”等本土化的机构总计616个,在监管社区矫正人员的同时,提供技能上的培训、过渡安置以及就业上的指导等教育帮扶服务,县、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上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新格局基本形成。
以上数据表明,在全国各地开展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起到了预防重新犯罪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将推动我们伟大中国梦的建设。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X年通过,使得社区矫正正式纳入了我国刑法,为后来的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01X年实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得以细化。
经过十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以及实践,社区矫正在实践中也各具有我们本土特色,社区矫正工作更为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不仅有利于今后社区矫正工作更好的开展,而且也为社区矫正在我国实现单独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2.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现状
我国社区矫正立法起步相对较晚,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从200X年8月在上海正式起航,200X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印发了通知将其管理权交予了行政司法机关,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从此以后正式由中央政府推动试点工作,而后两院两部又发文扩大了试点的范围。
201X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使得社区矫正由实践阶段跨入了法律文本阶段,在我国社区矫正历史上的具有里程碑的纪念意义。
其充分调动了社区矫正人员参与到社区矫正。
201X年两院两部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推进社区矫正措施细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在各地方也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如XX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XX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确定将于1X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第一部在省级出台的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初步解决此项刑罚执行工作在省域范围内“无法可依”的局面。
三、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在我国,社区矫正欠缺完备、细致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引导,导致弊端突显。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不能与社区矫正发展相适应,表现以以下三方面为主:
其一,现存的法律规定无法满足社区矫正的发展需求。
其二,现存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其三,现存的法律中对犯罪人在社区中监管的规定以及要求不存在确切的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立法的不完善还导致主体混乱,落后的立法现实使得开展工作时难以统一相关认识以及做法,全面推进困难重重。
在实践过程中,因为法律没有确切规定权利义务,各个部门难以有效配合,推进试点工作时有“双重主体”的问题,不但其合法性令人疑惑,而且易导致职责不清、扯皮,既浪费了资源,又效率欠佳。
2.监外执行法律手续衔接不到位
法院、监狱等机关并没切实践行“交付执行”程序,加之不存在齐整的法律政策规定,致使公检法以及监狱在真正操作的过程当中脱节,相应的检察建议等监督纠正也收效甚微。
这样以来,社区矫正实施效率、深度不够,教育矫正的工作力度不够,然而对罪犯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是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
3.未建立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机制
法院并没充分考虑社区矫正的承受以及监管能力,在不存在完善的风险评估之前就将犯罪人推入社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
因此,法院判处的缓刑率太高,也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压力。
4.工作人员的欠缺导致效果欠佳
基层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少、工作压力大,临时性、欠缺专业性的工作人员使得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欠佳。
社会上的参与度欠佳,作为最接近矫正人员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
把社区矫正与居委会工作结合是该制度在中国的特色亮点,这样可以极大的将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能够有效减缓人员匮乏的问题,然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落后的社区区委会很大程度上使得矫正工作无法深入展开。
同时,在实践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再矫正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服务,这点使他们更为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春风化雨”的深入其内心,实现对矫正人员的矫正教育,是矫正工作极为重要的辅助力量。
然而现实中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欠缺,志愿者的作用并不显著。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1.传统行刑观念的影响,社会群众认识程度普遍不高
由于深受我国传统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这在刑事司法上消极影响着社区矫正工。
一方面,我国长久坚持“宽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