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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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用水效率明显提高,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

到2030年,法治化、科学化、信息化的水安全现代化管理体系全面建成,全省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第一阶段目标:

到2017年,全省海河、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42%以上和100%,海河流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较2014年下降8个百分点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稳定不降,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3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

第二阶段目标:

到2020年,全省海河、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47%以上和100%,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较2014年下降21个百分点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稳定不降,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

各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第三阶段目标:

到2030年,全省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5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发展格局,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各市应于2016年底前划定城市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各地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非法挤占河湖管理范围退出实施方案,2020年前退出。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开展河湖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推进河湖岸线开发利用管理。

实行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

完成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竖桩任务;

2020年底前,完成骨干、主要行洪排沥河道治导线及岸线利用规划。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2.优化产业发展布局。

坚持空间均衡。

全省七大水系干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石油加工、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2017年底前,各市根据河北省主体功能区划,细化功能分区,确定本地的产业发展布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到2020年,全省开发强度控制在11.17%以内。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研究。

把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到2017年底前,各市完成辖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到2020年,各县(市、区)完成本辖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要编制和实施水资源消耗或水污染物排放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污染企业退出。

各市于2016年底前,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出台辖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造纸、石油化工、制革、印染、食品发酵、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实施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推动污染企业有序退出。

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3.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到2017年底前,根据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流域水质目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和实施全省范围内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明确流域、区域环境准入条件。

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

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增产能。

产能过剩产业实行新增产能等量替代、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同行业倍量替代。

对造纸、焦化、氮肥、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

上一年度水体不能达到目标要求或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流域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4.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各市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辖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涉水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依据各市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制定全省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5.推进产业升级转型。

各市要结合实际,推进循环发展和工业企业绿色转型。

围绕全省钢铁、水泥、玻璃、焦化、石化、轻工、食品、纺织服装、医药等传统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向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产出的“三低一高”转变,突出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二)加强源头控制,严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6.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排放。

全面取缔“十小”落后企业。

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排查,制定和实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硫、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缔实施方案,于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

对未按期完成取缔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涉水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到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全省“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与清洁化改造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

到2017年底前,造纸企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企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

各市要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集聚区要列出清单,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到2016年底前,全省所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推动工业企业入园进区。

新建“十大”重点行业等重污染工业项目须入园进区。

到2016年底前,全面摸底排查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出台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实施方案,明确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

确因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须明确保留条件,实施尾水深度处理,实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否则一律予以关停。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7.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水平。

制定实施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

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

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污水截留、收集纳管;

进一步加强城区支管、毛细管等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新建城区、扩建新区、新开发区建设排水管网一律实行雨污分流;

加快旧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所有设区城市、县城于2020年底前实现雨污分流。

强化县城和重点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与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石家庄、保定、唐山、廊坊等城市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到2017年,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到2020年,其余各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一律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有流域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地区,执行流域特别排放限值。

合理扩大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规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已达90%以上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合理地规划新建污水处理设施。

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目前尚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28座污水处理厂,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强化脱氮除磷处理功能,于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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