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博保险董事及高级主管人员责任和公司补偿保险超额责任保险保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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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层保险的持续有效
承保明细表第4项记载的所有下层保险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内必须持续有效,并且提供与下层保险在保险期限开始时相同的承保范围,但下层保险因赔付损失而减少或用尽责任限额的情形不在此限。
任何实际的或被指称的(a)被保险人未能基于下层保险的规定给予通知或得到扩展;
或(b)被保险人对于下层保险未如实告知或违反保证;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不应大于若不存在上述实际的或被指称的未履行、未如实告知或违反保证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责任。
3. 下层保险限额的减少
当下层保险的保险限额仅因损失的赔付而减少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记载的责任限额以及其他条款,就其后的损失继续承担下层保险剩余的保险责任之上的超额保险责任。
当下层保险的责任限额仅因损失的赔付而用尽之后,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记载的责任限额以及其他条款,就其后的损失承担主保险责任,并且以与主保险保单相同的方式适用主保险保单所约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应自行负担针对下层保险无论因为下层保险人的财务问题或清偿能力问题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赔付损失的风险,本公司绝不承保或承担该风险。
4. 下层保险特定较低限额
如果下层保险有特定较低限额的规定:
(a)本保单的承保范围并不适用于根据上述较低限额规定提出的索赔,然而,
(b)本保险承认根据特定较低限额规定赔付的损失而减少的下层保险责任限额。
5. 责任限额
本公司就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所有或任何损失的最高责任限额不应超过承保明细表第3项记载的金额。
6. 理赔参与
本公司得自行决定选择参与调查、和解或答辩由本保险单承保的索赔,不以下层保险已用尽为条件。
7. 追溯日
本公司对任何基于、起因于或由于在承保明细表第8项所记载的追溯日或之前已经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请求、诉讼或其他未决的程序,或已作出的不利的命令、法令或判决,或与其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或情况所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8. 代位求偿及追偿
本公司对于已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予以赔付的部分,取得被保险人在该赔付范围内的追偿权利,被保险人应签署并提供所有需要的文件,并尽一切可能保全该权利,包括签署必要的文件使本公司得得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依据当地法律的要求,有效地行使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给付相关损失之前,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损失的责任;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提出前述给付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
损失赔付后根据本条规定追偿所得金额应按各个保险人实际赔付金额的比例摊回,且按赔付的顺序倒置分配。
所有追偿程序产生的费用应由追偿所得者根据其各自从追偿分得金额按比例分摊。
9. 通知
被保险人应在下列情形发生后尽快但必须不晚于60天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a)任何下层保险的终止;
(b)任何下层保险增加额外批单;
(c)根据任何下层保险规定提出的通知;
或(d)关于任何下层保险增收或退回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在其初次知悉索赔已被提出之日后尽快但必须不晚于6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但如本公司于前述关于索赔提出日期之前,以未缴付保险费为由,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单,则被保险人应在终止生效前以书面通知该索赔的提出。
本保险单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并送交
索赔通知:
其他通知:
理赔部 特殊风险部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 上海市静安区
南京西路1168号 南京西路1168号
中信泰富广场13层 中信泰富广场13层
10.授权条款
母公司接受本保险单时,同意代表所有被保险人提出或接受索赔或终止的通知,根据本保险单缴付保险费或收取应退回的保险费,协商,同意及接受批单,提出或接受本保险单规定的任何通知;
而且所有被保险人也同意由母公司为其代表。
11.变动及转让
本保险单的任何改变或修正必须由本公司授权的代表签署本保险单的书面批单后方能生效。
如果发生本保险担项下权益转让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当尽速以书面通知我本公司,最迟不超过转让后十五(15)日。
如果该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本公司在收到前述通知起三十(30)日内,可以依情况增加保险费、条款及条件或解除合同。
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述的通知义务,本公司对于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指导意见8
[IL2]
12.保险单的终止
本保险单在发生下列情况(以最先发生者为准)时终止:
(A)母公司收到本公司以未缴付保险费为由向承保明细表第2项记载的地址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15天后;
但保险费在前述15天内缴付者不在此限;
(B)母公司收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的任何原因而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
(C)母公司收到本公司因为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限开始前未告知有关本保险所承保风险的重要事实,从而影响了本公司对是否签发本保险单的决定或对本保险单条款内容的拟定而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
(D)本公司收到母公司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
(E)本保险单承保明细表第5项记载的保险期限届满;
或
(F)本公司与母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的其他时间。
如果终止是由母公司提出,本公司将依习惯适用的短期费率,计算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退费均应依比例计算。
13.下层保险的终止
本保险单的效力于任何下层保险发生变动或终止生效时,立即终止,而不论该等变动或终止是被保险人或主保险承保人导致,除非本公司
(1)收到母公司关于该变动或终止的书面通知,
(2)经过合理请求,收到该信息,及(3)已批单方式同意不终止本保险单。
主保险承保人出具的主保险保单终止或不续保的通知,应同时作为本公司终止或不续保本保险单的通知。
14.先前保单的终止
承保明细表第7项记载的保险单若于本保险单生效时尚未终止,则应于本保险单生效时终止。
15.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向我们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受本保险单承保协议的限制,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保的索赔发生之日起算。
16.定义
被保险人是指主保险保单承保的个人或机构。
母公司是指记载于承保明细表第1项的机构。
保险期限是指记载于承保明细表第5项的期间,除非本保单依照“保险单的终止”及“下层保险的终止”两节的规定提前终止。
基本保险保单是指记载于承保明细表第4(A)的保险单,或任何由该保险人替换或续保的保险单。
特定较低限额是指任何下层保险的责任限额,而该限额:
(a)仅适用于该下层保险的特殊承保项目,且
(b)减少记载于承保明细表第4项该下层保险的责任限额,并构成其一部分。
下层保险是指记载于承保明细表第4项的所有保险单以及由同一保险人替换的保险单。
17.保险单的解析
本保险单的标题或副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构成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本保险单的承保明细表是本保险单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