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调峰市场化补偿管理办法》编制情况汇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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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以外的市场化辅助服务。

本规则的辅助服务主要包括有偿调峰,市场交易方式为日前组织、日前和日内调整。

第五条辅助服务交易以确保电力安全、居民供热为前提,发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要以确保电力安全、供热安全为前提,不得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为由,影响电力安全及居民供热质量。

发电企业不得以在辅助服务市场中被考核为由,采取拒绝供热、降低供热质量或其它影响供热和电网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新疆能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能源监管办)负责本辖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七条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

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为新疆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则管理、运营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二)建立、维护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平台;

(三)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

(四)对市场交易执行结果进行统计考核;

(五)发布实时市场信息;

(六)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七)紧急情况下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八)向新疆能源监管办提交相关市场信息和调用结果,接

受监管。

第九条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职责:

(一)与市场主体进行结算,出具结算凭证;

(二)发布月度结算信息。

第一十条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为新疆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挥的并网发电厂(包括公用火电、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和自备电厂),以及经市场准入的电储能和可中断负荷电力用户(不包括风电电采暖试点期间的企业)。

新建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后次日零点即纳入服务管理范围,火电机组参与范围为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燃煤、燃气、垃圾、生物质发电机组。

兵团、石油、水利、地方电网等有源地网、售电企业待市场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第一十一条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根据结算凭证负责与市场主体进行费用结算。

第三章调峰辅助服务

第一十二条本规则所指调峰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机组、可中断负荷或电储能装置,按照电网调峰需求,平滑、稳定调整机组出力或改变机组运行状态或调节负荷所提供的服务。

第一十三条调峰辅助服务分为基本(义务)调峰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

有偿调峰服务在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中交易,暂包含实时深度调峰交易、调停备用交易、可中断负荷交易、电储能交易。

跨省调峰服务暂不开展,维持现有省间交易机制,待市场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

第一十四条辅助服务市场中的火电机组开机基准方式根据新疆电网月度机组组合确定。

第一十五条除“火电机组电量转让交易”外的其他调峰辅助服务和电量,视为已发出直接转让的市场化电量,不影响发电企业年度电量计划。

第一十六条自备电厂仅参与供暖期期间的基本调峰,调峰幅度因各厂工艺不同而不同,一般为5%-20%,春节期间为5%-30%。

随着市场条件的逐步成熟,逐步参与其它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第四章实时深度调峰交易

第一十七条实时深度调峰交易是指火电厂开机机组通过调减出力,使火电机组平均负荷率小于有偿调峰基准时提供服务的交易。

火电机组提供实时深度调峰服务,须能够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指令,满足一定调节速率要求,随时平滑稳定地调整机组出力。

第一十八条实时深度调峰交易的购买方是风电、光伏以及出力未减到有偿调峰基准的公用火电机组。

第一十九条负荷率是机组发电电力与机组额定容量之比,以15分钟为单位统计周期计算机组的平均负荷率。

平均负荷率小于有偿调峰补偿基准时获得补偿,平均负荷率大于等于有偿调峰补偿基准时参与分摊调峰补偿费用。

火电厂机组容量以调度机构备案的容量为准。

第二十条公用火电机组(含供热机组)有偿调峰基准见

下表:

时期

火电厂类型

有偿调峰补偿基准

非供暖期

纯凝火电机组

负荷率50%

热电机组

负荷率45%

供暖期

第二十一条有偿调峰基准点是一个体现市场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点。

新疆能源监管办根据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电网调峰缺口、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情况每个季度进行调整,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也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单位统计周期(15分钟)是交易量计算的基本时间单位,在每个统计周期中计算调峰服务购售双方收支费用。

考虑新疆全区的供暖情况,本规则所述供暖期暂定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第二十三条深度调峰交易采用“阶梯式”报价方式和价格机制,发电企业在不同时期分两档浮动报价,具体分档及报价上、下限见下表:

报价档位

公用火电厂类型

火电厂负荷率

报价下限(元/kWh)

报价上限(元/kWh)

第一档

40%<负荷率<50%

0.22

40%<负荷率<45%

第二档

全部火电机组

负荷率≤40%

0.5

第二十四条在供热期如火电厂运行机组台数超过核定的最小运行方式开机台数时,火电厂获得的调峰补偿费用减半,按补偿费用的50%折算后结算。

第二十五条春节期间(原则上为大年三十零点至初六二十四点),公用火电有偿调峰基准调整为40%,只对第二档深度调峰予以补偿,负荷率超过40%的公用火电厂全部参与分摊。

第二十六条实时深度调峰交易可分为日前调用和日内调用。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在次日编制计划时、或日内根据日前竞价结果由低到高依次调用(竞价相同时按等比例调用)。

第二十七条日前调用后,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运行及新能源发电情况按竞价结果由高到低依次取消(竞价相同时按等比例取消)。

第二十八条实时深度调峰交易按照各档有偿调峰电量及对应市场出清价格进行结算。

其中,有偿调峰电量为火电厂在各有偿调峰分档区间内平均负荷率低于有偿调峰基准形成的未发电量,档内市场出清价格为单位统计周期内同一档内实际调用到的最后一台调峰机组的报价。

第二十九条火电厂获得补偿费用根据开机机组不同时段调峰深度所对应的阶梯电价进行统计,计算方式如下:

公式:

火电厂实时深度调峰获得费用=

第三十条实时深度调峰有偿服务补偿费用由省(区)内负荷率大于等于深度调峰基准的公用火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按照调用时段共同分摊。

(一)火电厂分摊方法:

参与分摊的火电厂根据实际调峰率的不同,分三档依次加大分摊比重,进行“阶梯式”分摊。

具体分摊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火电厂调峰分摊金额=【火电厂修正后发电量/(省区内参与分摊的所有火电厂总修正后发电量+省区内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修正后总发电量)】×

调峰补偿总金额

火电厂修正后发电量=

其中,火电厂发电量按不同负荷率区间进行分档,负荷率高于有偿调峰基准但小于70%部分为第一档,负荷率在70%至80%之间部分为第二档,负荷率高于80%部分为第三档,对应三档的修正系数分别为k1=1、k2=1.5、k3=2。

因系统原因或调度调用造成火电厂负荷率偏高的不进行分摊。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分摊方法:

参与分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根据实际发电量比例进行分摊,并根据风电场、光伏电站上一年度利用小时数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之差进行阶梯式修正。

调峰分摊金额=【风电场、光伏电站修正后发电量/(省区内参与分摊的所有火电厂修正后总发电量+省区内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修正后总发电量)】×

省区内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修正后总发电量=省区内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实际总发电量×

修正系数p×

区域系数q

修正系数p以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为基准进行修正(文件中未提及地区按最低标准计算),上年度利用小时数较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每降低100小时(取整),分摊电量系数减小10%。

若上年度利用小时数高于等于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则p=1。

区域系数q是充分考虑新疆电网西部和南部新能源发电受阻情况后设立的,其中阿勒泰、塔城、博州、阿克苏、喀什、和田地区的新能源厂站该系数为0.9,其它地区新能源厂站该系数为1.

第三十一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和火电厂深度调峰分摊金额均设置上限,当单位统计周期内风电场、光伏电站和火电厂通过上述分摊办法计算得出的应承担费用大于分摊金额上限时,按分摊金额上限进行支付。

火电厂支付上限=火电厂实际发电量×

本省火电脱硫标杆电价×

0.25

风电场、光伏电站分摊金额上限=风电场、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

火电脱硫标杆电价×

0.8

第三十二条因某发电企业支付费用达到上限,导致实时深度调峰分摊费用存在缺额时,缺额部分由其余未达到支付上限的发电企业按其修正后发电量比例承担,按如下方法循环计算:

未达到支付上限各发电企业承担的费用=(发电企业修正后发电量/所在省区未到达支付上限发电企业总修正后发电量)×

实时深度调峰费用总缺额

第三十三条全部参与分摊的发电企业支付费用均达到上限后,实时深度调峰费用仍存在缺额时,缺额部分由负荷率低于有偿调峰基准的火电厂在其获得费用中消减,消减费用按如下方法计算:

各火电厂的缺额消减费用=(各火电厂获得实时深度调峰费用/所在省区实时深度调峰总费用)×

第三十四条鼓励火电企业(也可引进第三方)投资建设储能调峰设施,在计量出口内可与机组联合参与调峰。

火电企业或第三方在计量出口建设的储能设施,视为深度调峰设施,在深度调峰交易中抵减机组发电出力进行费用计算及补偿,最多可抵减至出力为零,对抵减后出力为负的部分不予补偿。

储能调峰设施不影响机组最小运行方式核定,不影响机组上网电量合同执行。

第五章调停备用交易

第三十五条调停备用交易是指通过机组启停为新能源消纳提供调峰容量的交易。

包含月度计划停备、公用火电应急启停交易、公用火电电量转让交易及水电调停备用交易。

第三十六条月度计划停备是指在月度机组组合中安排的停机备用。

公用火电电量转让交易、公用火电应急启停交易及水电调停备用交易在月度机组组合的基础上开展。

第三十七条月度计划停备不进行补偿。

第三十八条公用火电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公用火电机组通过停机将电力电量空间出让给风电、光伏,以缓解电网调峰矛盾,促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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