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DOC 52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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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井下通讯设施管理制度-43-
第十节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43-
第十一节地质测量管理-44-
第十二节爆破管理-46-
第十三节其它-48-
11、辱骂、殴打、威胁、报复安全监察工作人员,情节严重者。
12、私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
12、不检查瓦斯违章送风送电或与盲巷贯通者;
13、在井下放飞车、开野车者;
14、安全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者;
15、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重大事故者;
16、私自甩掉断电装置,致使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失效者;
17、随意打开密闭栅栏,进入盲巷者;
18、破坏井上下摄像头、传感器者和传输线路者;
19、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擅自进入封闭式轨道者;
20、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自救器者;
21、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提醒等冒险作业造成重伤事故者。
第12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
1、管理人员发现“三违”现象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者;
2、各级领导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造成特大经济损失;
3、各级领导对基层提出的安全装备、设施和管理上的重大问题,长期不予解决,渎职、失职,造成严重事故的。
4、不按规定跟班、值班发生重伤事故者;
5、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轻伤事故者;
6、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7、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末遂事故的单位直接责任领导;
8、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第13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罚款1000元和降级(薪)处分:
1、“三违”造成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1~10万元);
2、“三违”破坏安全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事故者;
3、机电设备检修管理不到位,形成严重失爆者;
4、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情节严重者。
5、安监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利用职权庇护“三违”人员者。
6、抢救事故不及时,贻误抢救时间造成事故扩大,但未造成死亡事故的责任者;
7、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事故者;
8、在禁止烟火的要害场所动火、吸烟或生火造成事故者。
9、随意打开或移动井上下所有非移动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接线盒等,造成信号失传、误传者;
10、因操作失误造成大停电的责任者;
11、违章不听劝告,殴打安监人员或其它人员者;
12、因“三违”造成轻伤事故的责任者;
13、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提醒等冒险作业造成轻伤事故者。
第14条队组、班组管理制度健全,缺一项制度罚款200元。
第14条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认识和改正态度不好的,给予从重或加倍处罚;
情节较轻,认识和改正态度较好的,给予从轻或减半处罚。
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5条所有“三违”人员,根据“三违”造成的危害后果,下岗学习3—30天。
第四章处罚细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16条安全检查执行以下规定:
1、无故不参加各种安全大检查,罚责任人100元/人次;
2、无故不参加各种安全会议者,罚单位负责人200元,迟到者罚100元;
第17条开工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因开工检查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引发事故的,处罚相应专业检查人员300—1000元;
2、各种图牌板必须齐全、清晰。
否则每少一项处罚队组100元。
3、无故不参加开工验收检查,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4、开工验收一次不合格,处罚队组500元。
并在具备开工条件后重新进行开工验收;
5、未按规定组织开工验收检查,罚主管业务科室500元;
6、临时性作业必须填写《单项工程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在责任书中写明安全作业要点,无《单项工程安全目标责任书》作业,处罚队组1000元/次;
7、无电气焊作业申请书,严禁井下动火作业。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
8、不办理开工许可证开工作业的,处罚队组3000元/次;
9、队组没有对规程措施贯彻学习、规程措施没有发放相关部门、没有业务科室组织的开工验收报告,安监科签发开工许可证的罚负责人和责任人各200元/次,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第18条隐患排查执行以下规定
1、检查的隐患,无故不按“四定”要求整改的,罚单位200元/条;
再次“四定”仍无故不整改加倍处罚,并罚单位负责人50元/条;
2、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三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处罚责任队组100元/条;
重复出现十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对责任队组加倍处罚,并对队长罚款50元/条,跟班队干、验收员罚款100元/条;
3、各专业科室未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对科室负责人罚款200元。
未建档登记,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每月各专业科室必须对本专业范围重复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队组,直至隐患消除。
否则对专业科室罚款100元/条。
第19条事故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汇报。
对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的单位,要逐级追究现场班长、跟班队干、值班队干、单位正职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执行以下条款规定的处分(处罚)。
2、在事故调查中,配合不积极,不如实汇报或隐瞒实情者,对责任人给予200-500元处罚;
若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影响,要追查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500-1000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300-500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2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200元。
(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10%。
4、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和罚款1000-2000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1000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降级处分或罚款5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记大过或罚款500元。
(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10%-20%。
(六)对主管科室科长给予罚款300-5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科长罚款300-500元。
(八)对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
5、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并罚款2000-3000元。
(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2000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1000元(并免职)。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0元。
(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50%。
(六)对主管科室科长给予罚款10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科长给予罚款800元。
(八)对安监部门科长给予罚款800元。
6、凡发生一起一人重伤以上事故(包括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据责任认定结果,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1000-20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1000-20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除按以上条款追究责任外,给予撤职处分。
(四)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全部安全结构工资。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降级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六)对主管科室、分管业务科室、安监科的科长,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或罚款3000元。
(七)对矿领导的罚款按潞新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7、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100-3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100-3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200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罚款100-200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3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200元。
8、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300-5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500-8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500-800元。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200-500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300-6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200-500元。
9、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8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600-10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0-3000元。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300-600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0-30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0-2000元。
10、未实现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年终评先资格。
11、发生轻伤事故由安监科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发生重伤事故由处安委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发生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调度室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一般生产事故由调度室和业务主管科室牵头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并写出事故通报。
通报不及时罚责任科室200元。
第20条班前会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不按规定召开班前会,缺一次罚队组负责人500元;
2、班前会记录台帐不规范、无签字或代签字,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3、班前会不够30分钟,处罚200元/次;
4、班前会上没有安全工作安排、无当前隐患整改安排,罚会议主持人200元/次;
5、班前会上未按规定对“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导致酗酒人员、情绪异常人员、思想不稳定人员,生病人员和疲劳过度人员上岗的,对主持班前会的队干、班长各罚款200元;
6、安排“不放心人员”上岗或安排打连班者,处罚责任队干200元;
7、存在不放心因素,未主动在班前会上提出而上岗者,处罚本人200元。
第21条现场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一般作业人员睡岗,罚200元/次;
2、安全员、瓦检员、跟班队干、班组长睡岗者罚500元/次;
3、队干、班组长违章指挥,罚500元。
安全员未及时制止罚500元;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视情节轻重,罚100-300元。
安全员制止不听者,加倍处罚;
安全员违章,加倍处罚。
集体违章,罚现场负责人500元,其他人员按违章情节罚100~500元;
4、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罚责任人200元/次;
5、现场作业人员未执行互保联保规定,罚责任人100元,互联保人员中一人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