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DOC 52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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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井下通讯设施管理制度-43-

第十节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43-

第十一节地质测量管理-44-

第十二节爆破管理-46-

第十三节其它-48-

11、辱骂、殴打、威胁、报复安全监察工作人员,情节严重者。

12、私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

12、不检查瓦斯违章送风送电或与盲巷贯通者;

13、在井下放飞车、开野车者;

14、安全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者;

15、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重大事故者;

16、私自甩掉断电装置,致使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失效者;

17、随意打开密闭栅栏,进入盲巷者;

18、破坏井上下摄像头、传感器者和传输线路者;

19、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擅自进入封闭式轨道者;

20、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自救器者;

21、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提醒等冒险作业造成重伤事故者。

第12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

1、管理人员发现“三违”现象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者;

2、各级领导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造成特大经济损失;

3、各级领导对基层提出的安全装备、设施和管理上的重大问题,长期不予解决,渎职、失职,造成严重事故的。

4、不按规定跟班、值班发生重伤事故者;

5、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轻伤事故者;

6、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7、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末遂事故的单位直接责任领导;

8、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第13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罚款1000元和降级(薪)处分:

1、“三违”造成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1~10万元);

2、“三违”破坏安全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事故者;

3、机电设备检修管理不到位,形成严重失爆者;

4、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情节严重者。

5、安监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利用职权庇护“三违”人员者。

6、抢救事故不及时,贻误抢救时间造成事故扩大,但未造成死亡事故的责任者;

7、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事故者;

8、在禁止烟火的要害场所动火、吸烟或生火造成事故者。

9、随意打开或移动井上下所有非移动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接线盒等,造成信号失传、误传者;

10、因操作失误造成大停电的责任者;

11、违章不听劝告,殴打安监人员或其它人员者;

12、因“三违”造成轻伤事故的责任者;

13、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提醒等冒险作业造成轻伤事故者。

第14条队组、班组管理制度健全,缺一项制度罚款200元。

第14条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认识和改正态度不好的,给予从重或加倍处罚;

情节较轻,认识和改正态度较好的,给予从轻或减半处罚。

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5条所有“三违”人员,根据“三违”造成的危害后果,下岗学习3—30天。

第四章处罚细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16条安全检查执行以下规定:

1、无故不参加各种安全大检查,罚责任人100元/人次;

2、无故不参加各种安全会议者,罚单位负责人200元,迟到者罚100元;

第17条开工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因开工检查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引发事故的,处罚相应专业检查人员300—1000元;

2、各种图牌板必须齐全、清晰。

否则每少一项处罚队组100元。

3、无故不参加开工验收检查,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4、开工验收一次不合格,处罚队组500元。

并在具备开工条件后重新进行开工验收;

5、未按规定组织开工验收检查,罚主管业务科室500元;

6、临时性作业必须填写《单项工程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在责任书中写明安全作业要点,无《单项工程安全目标责任书》作业,处罚队组1000元/次;

7、无电气焊作业申请书,严禁井下动火作业。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

8、不办理开工许可证开工作业的,处罚队组3000元/次;

9、队组没有对规程措施贯彻学习、规程措施没有发放相关部门、没有业务科室组织的开工验收报告,安监科签发开工许可证的罚负责人和责任人各200元/次,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第18条隐患排查执行以下规定

1、检查的隐患,无故不按“四定”要求整改的,罚单位200元/条;

再次“四定”仍无故不整改加倍处罚,并罚单位负责人50元/条;

2、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三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处罚责任队组100元/条;

重复出现十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对责任队组加倍处罚,并对队长罚款50元/条,跟班队干、验收员罚款100元/条;

3、各专业科室未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对科室负责人罚款200元。

未建档登记,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每月各专业科室必须对本专业范围重复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队组,直至隐患消除。

否则对专业科室罚款100元/条。

第19条事故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汇报。

对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的单位,要逐级追究现场班长、跟班队干、值班队干、单位正职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执行以下条款规定的处分(处罚)。

2、在事故调查中,配合不积极,不如实汇报或隐瞒实情者,对责任人给予200-500元处罚;

若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影响,要追查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500-1000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300-500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2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200元。

(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10%。

4、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和罚款1000-2000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1000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降级处分或罚款5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记大过或罚款500元。

(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10%-20%。

(六)对主管科室科长给予罚款300-5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科长罚款300-500元。

(八)对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

5、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并罚款2000-3000元。

(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2000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1000元(并免职)。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0元。

(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50%。

(六)对主管科室科长给予罚款10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科长给予罚款800元。

(八)对安监部门科长给予罚款800元。

6、凡发生一起一人重伤以上事故(包括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据责任认定结果,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1000-20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1000-20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除按以上条款追究责任外,给予撤职处分。

(四)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全部安全结构工资。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降级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六)对主管科室、分管业务科室、安监科的科长,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或罚款3000元。

(七)对矿领导的罚款按潞新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7、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100-3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100-3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200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罚款100-200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3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200元。

8、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300-5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500-8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500-800元。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200-500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300-6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200-500元。

9、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8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600-10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0-3000元。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300-600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0-30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0-2000元。

10、未实现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年终评先资格。

11、发生轻伤事故由安监科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发生重伤事故由处安委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发生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调度室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一般生产事故由调度室和业务主管科室牵头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并写出事故通报。

通报不及时罚责任科室200元。

第20条班前会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不按规定召开班前会,缺一次罚队组负责人500元;

2、班前会记录台帐不规范、无签字或代签字,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3、班前会不够30分钟,处罚200元/次;

4、班前会上没有安全工作安排、无当前隐患整改安排,罚会议主持人200元/次;

5、班前会上未按规定对“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导致酗酒人员、情绪异常人员、思想不稳定人员,生病人员和疲劳过度人员上岗的,对主持班前会的队干、班长各罚款200元;

6、安排“不放心人员”上岗或安排打连班者,处罚责任队干200元;

7、存在不放心因素,未主动在班前会上提出而上岗者,处罚本人200元。

第21条现场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一般作业人员睡岗,罚200元/次;

2、安全员、瓦检员、跟班队干、班组长睡岗者罚500元/次;

3、队干、班组长违章指挥,罚500元。

安全员未及时制止罚500元;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视情节轻重,罚100-300元。

安全员制止不听者,加倍处罚;

安全员违章,加倍处罚。

集体违章,罚现场负责人500元,其他人员按违章情节罚100~500元;

4、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罚责任人200元/次;

5、现场作业人员未执行互保联保规定,罚责任人100元,互联保人员中一人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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