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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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各类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不包含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会计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还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称外语合格证(正高级会计师要求外语等级为A级)。

(七)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者,从当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对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从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经举报并查实后,从当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正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有领导一个单位或部门财务会计工作的经历。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5年以上。

2.连续在大型企业或厅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在单位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2年以上。

4.连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能解决财务会计中重大疑难问题,财务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成效显著。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制定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等,规范会计核算基础,或建立并完善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和资金管控体系等,并经实践验证运行有效,或拟定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财务发展战略,保障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成效显著。

或主持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推行新的会计制度,形成改革成果报告,成效显著。

  2.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大兼并、重大重组等工作,推动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成效显著。

 3.主持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论证,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直接参与市(厅)级以上政府监督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并获上级表彰。

4.在组织、领导大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中结合行业、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承办多项重大审计、咨询项目,遵循职业标准,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效显著。

5.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8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5个以上。

  

6.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准则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认可。

  7.在会计管理领域,在全国率先取得先进的、重大的、成效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

8.作为会计专业教学与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效益,并获省部级以上会计专业的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

9.取得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资格证书。

10.被聘为财政部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并发布实施。

11.荣获省部级表彰“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四)专业理论方面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能为本单位(地区、行业、部门、或系统)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发行会计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如系合著,要求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国家级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500字以上)。

3.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500字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国家级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

4.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独立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2500字以上),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一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立项的经济管理类科研课题1项;

(2)主持完成市(厅)级立项的经济管理类科研课题2项。

四、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2年。

2.获硕士学位满4年,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4年。

3.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5年。

4.获大专学历满1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7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协调一个单位或部门开展会计工作的能力。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3年以上。

2.累计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3年以上。

3.连续在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编写(制定)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并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成效显著;或所制订的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成效显著。

  2.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成效显著。

3.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贡献突出,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4.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或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5.在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会计改革和建立现代财务制度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成效显著。

(四)专业理论方面

具有较系统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预测,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专著、译著(主编、副主编或撰写2万字以上)1部以上。

2.在国家级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500字)。

3.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有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并获得全国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奖以上,或获全省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一等奖。

  4.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有实用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

5.主持或承担市(厅)级立项的经济管理类科研课题,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调查研究报告两项。

 五、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会计师

 未具备正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满3年,除符合正常申报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7年以上。

2.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奖项目的前2位完成人。

3.被聘为财政部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并发布实施。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5.荣获省(部)级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6.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项目,并参加学习3年以上。

(二)高级会计师

 未具备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满5年;或具备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满3年,除符合正常申报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等满5年。

 

2.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或申报者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省政府、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3.主持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4.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办的会计专业相关大赛,并获全省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

5.获得江西省会计领军人才资格证书。

六、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二)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实务、会计管理和会计中介服务等工作。

(三)对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作要求。

(四)本条件中所称“市”均指“设区市”,“县”指“县、县级市、区”。

(五)本条件中所称“大中型企业”企业分类标准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机构的正副职领导。

(七)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行的期刊”是指:

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

省级以上期刊是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

(八)会计专业论著、译著是指:

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型的本专业学术论著、译著。

(九)“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是指: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里所包含的期刊。

(十)论文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十一)本条件工作业绩中所称“成效显著”须由所在单位出具项目实施效果、本人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发挥具体作用的证明。

(十二)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

财政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奖励视同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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