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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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

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及时维护更新系统综合基础数据,为评估分析和宏观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各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业务的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工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数据整合,建立出口退税评估数据库,内容应涵盖纳税人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法人代表、财务主管等详细资料,并和征管资料建立联系。

  第八条对新办纳税人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应着重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

对有偷骗税行为记录的纳税人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必须在一定时期内重点进行评估,加大审核力度。

第二章通用退税评估指标

  第九条出口增长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分析企业的出口增长是否异常,是否有虚报出口的现象。

  

(二)评估指标:

出口销售变动率。

  出口销售变动率=评估期出口销售额(全部或可退税)÷

比较期出口销售额(全部或可退税)×

100%-100%

  (三)数据来源:

  出口销售额评估数据均以企业出口的海关数据为准,数据取自外部信息海关003信息,出口销售变动率可同时依据企业全部出口销售和可退税出口销售设置评估指标。

  (四)评估方法:

  如出口销售变动率超过预警指标值,则应对出口销售额进行分析,是否存在出口商品贸易性质变化、不符退税规定的代理出口、虚假出口、套汇、买单经营或发生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

  第十条出口商品结构变动指标

  本项评估旨在分析企业的出口商品结构是否异常。

出口商品结构变动指标。

  将评估期和比较期不同出口商品代码的出口金额进行汇总,计算出不同出口商品占总出口额的比重,对同一商品代码的比重变化情况进行比较。

  在退(免)税管理系统中,根据海关电子口岸提供的001海关电子信息(外部电子信息),根据出口商品代码提取评估期和比较期不同商品代码的出口金额。

  通过企业出口不同商品的变动情况,可以分析企业生产和出口商品的结构变化情况,尤其对新出口的商品占总出口的比重,以及新出口商品与原出口商品的不同之处,分析企业生产工艺是否有变化,是否有外购商品出口,是否有新的供货客源及可靠性。

  第十一条出口退税申报评估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情况的分析,对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进行监控,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依据。

出口退税申报率。

  出口退税申报率=企业已申报退税出口销售额÷

企业报关出口销售额×

100%

  出口退税申报率评估数据取自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其中企业已申报退税出口销售额数据取自外部信息中海关001被挑中信息,企业报关出口销售额数据取自外部信息中海关003可退税信息。

  在排除代理出口后,如出口退税申报率仍低于预警值,则应对企业加强宣传、辅导,同时做好督促催报工作,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

对已逾期未申报退税的出口收入应按规定征税。

  第十二条报关口岸评估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同一企业不同时期报关口岸异常变动情况的分析,对企业报关出口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同口岸出口增长率。

  同口岸出口增长率=(企业海关001信息中单个口岸评估期美元出口额—企业海关001信息中同一口岸比较期美元出口额)/企业海关001信息中同一口岸比较期美元出口额×

  (三)评估方法:

  本项评估指标可以通过数据查询来组织、提取数据,由评估人员按照工作需要选择评估企业代码和评估期。

本项评估主要对敏感口岸、边远口岸实行重点评估,对敏感口岸、边远口岸预警指标值可适当降低。

  如同口岸出口增长率超过设定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四自三不见”业务或其他“买单”业务。

对生产企业的评估,分析其离本地区(生产加工点)较远的海关,特别是国家确定的敏感地区海关,分析其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情况和报关情况,报关是否正常,是否有非自产产品出口和假报关出口。

第三章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

  第十三条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评估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单个企业不同评估期之间应退税款的变化情况的分析,对单个企业的应退税额异常变化的情况进行评估。

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

  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比较期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100%-100%

  出口退税应退税额评估数据取自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如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超过预警值,则应与出口销售变动率结合考虑,同向预警应予以具体分析,反向预警应予以重点稽核。

反向预警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第一,评估期前和期内集中进货导致进项税额较大;

第二,评估期前和期内取得虚开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虚大;

第三,评估期内出口未申报退税导致退税额偏小;

第四,评估期内因出口退税率变化导致退税额偏小;

第五,其他。

对企业存在的多种原因应作具体深入的分析。

  第十四条出口价格评估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评估期外贸企业出口商品进货、出口价格对比,对出口商品的进货成本率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对企业评估期进货金额、出口价格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进货成本率与汇率差异。

  进货成本率与汇率差异=评估期累计已申报退税进货的进项计税金额÷

评估期企业已申报退税出口销售额—外汇牌价

  评估期企业累计已申报退税进货的进项计税金额数据取自出口退税系统历史进货数据,评估期企业已申报退税出口销售额数据取自001海关出口信息挑中记录。

  进货成本率是以整个企业的进货成本率来看待,该指标考察企业的进货成本率与外汇牌价的差异情况。

如进货成本率与汇率差异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属于异常情况,表明该企业总体业务亏损,需具体分析逐个商品进货成本率与汇率差异对企业盈利情况的影响。

若超过其下限的,分析原因时还应考虑企业是否有委托加工业务过多因素所造成。

  第十五条货物流向评估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同一笔出口业务所涉及的供货企业所在地和报关出口口岸所在地两者之间的地理位置关系进行合理性分析,对货物国内流向异常的出口业务进行真实性评估。

  

(二)数据来源:

  本项评估通过对进货货源地和出口口岸所在地区域代码的比对来获取异常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进货出口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分析。

  在开展本项评估前,税务机关应定期生成“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国内流向情况报告表”,该表保留进货历史库所有内容,并另外增加“进货地区代码”、“出口口岸代码”和“境外国目的地”等内容。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国内流向情况报告表”生成完毕后,评估人员通过组合查询获取货物流向异常情况,如进货地区为“江苏省”的,出口口岸却不为“江苏省”、“上海市”或“浙江省”的,则为出口货物国内流向异常。

  存在货物流向异常情况的,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虚假进货、买单业务或其他“四自三不见”业务等问题。

  第十六条异常发票风险评估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企业评估期退税申报进货发票中作废、失控发票的对比分析,评估分析企业与存在税收管理问题企业进行交易所存在的风险。

作废、失控发票比率。

  作废、失控发票比率=企业评估期作废、失控发票份数÷

企业评估期已申报退税进货发票份数×

  评估期已申报退税进货发票数据取自进货历史库数据,评估期作废、失控发票数据取自出口退税系统外部信息作废、失控发票核实结果信息数据。

  作废、失控发票比率预警值暂定0.1%。

同时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对金额较大的也应作为预警处理。

对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作废、失控发票比率超过预警值情况的,应加强对企业日常退税的审核力度,进一步分析调查企业货源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供货能力评估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被评估企业出口货物的来源地或来源企业所进行的金额及权重分析,以筛选出有价值的、需要进一步评估或调查核实的内容。

进货历史库数据。

  1、同期横向比较:

  对每一个供货企业的每一种货物的供货总金额及权重在同一时间段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挑选出总金额或权重较大的供货企业或货物进行调查核实;

  2、年度纵向比较:

  对每一个供货企业的每一种货物的供货总金额及权重在不同时间段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挑选出总金额或权重较大的供货企业或货物进行调查核实;

  3、若发生出口企业与某地区某一供货企业突然之间发生的,且供货金额较大的业务情况,须针对该供货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进行发函调查,若供货方为流通性企业,则对其上一道生产企业进行追踪调查。

经核实排除疑点后方予以退税。

  第十八条优惠政策企业供货评估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的货物进行监控,从而加强对供货企业的税收监管,是退税部门与征收部门之间加强协作的渠道。

  由征税部门提供享受先征后返等对出口退税有影响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在系统中筛选出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的货物信息,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

对列入名单供货企业的出口货源,不得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第十九条特定供货企业评估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特定的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进行监控,从而加强对供货企业的税收监管,是退税部门与征收部门之间加强协作的渠道。

  由征税部门或退税部门提供涉嫌偷、骗税企业名单。

  由系统筛选出特定时间段内、全部或特定供货企业销售给全部或特定外贸出口企业的货物信息,对列入名单供货企业的出口货源,应重点稽核其进销业务真实性,作为进一步评估或调查核实的方向。

第四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

  第二十条进项税额、存货综合评估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出口企业进项税额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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