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重庆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之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停工留薪期的问题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7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
(1)擦伤;
(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
(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
(1)动物咬伤;
(2)切割伤;
(3)撕裂伤;
(4)穿刺伤。
6.骨折包括:
(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
(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
关节(囊)以及韧带的
(1)撕脱;
(2)撕裂伤;
(3)扭伤;
(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
(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
(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
(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
(1)撕脱;
(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
(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头部损伤
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
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
颅底骨折S02.1
6个月
眼底骨折S02.3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
牙折断S02.5
下颌骨骨折S02.6
累及颅骨和面骨多发性骨折S02.7
其它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
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2个月
牙脱位S03.2
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经和视路损伤S04.0
动眼神经损伤S04.1
滑车神经损伤S04.2
三叉神经损伤S04.3
展神经损伤S04.4
面神经损伤S04.5
听神经损伤S04.6
副神经损伤S04.7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眼和眶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眼球和眶组织轻度挫伤S05.1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眼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眼撕脱伤S05.7
眼和眶的其它损伤S05.8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
硬膜外出血S06.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
其他颅内损伤S06.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试行)
(S00—S09)
头部挤压伤S07
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的部分创伤S08.0
耳创伤性切断S08.1
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2
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3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3
颈部)损伤(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颈部骨折
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第二颈椎骨折S12.1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2
8个月
颈部其他多发性骨折S12.3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
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颈椎脱位S13.1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2
颈部扭伤S13.3
甲状腺区扭伤S13.4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
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个月
颈部脊髓神经根的损伤S14.1
臂丛神经损伤S14.2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3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4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4.0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4.1
颈部挤压伤S17
胸部损伤(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胸部挫伤S20.1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
S22
胸椎骨折S22.0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胸骨骨折S22.2
肋骨骨折S22.3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3(试行)
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胸椎脱位S23.1
胸部脊柱扭伤S23.2
肋骨和胸骨扭伤S23.3
胸部水平的神经的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震荡和水肿S24.0
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1
胸部周围神经根损伤S24.2
胸部交感神经根损伤S24.3
胸部血管损伤S25
心脏损伤S26
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
创伤性血胸S27.1
创伤性血气胸S27.2
肺的其他损伤S27.3
支气管损伤S27.4
胸部气管损伤S27.5
胸膜损伤S27.6
其它胸内器官S27.8
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切断S28
胸部挤压伤S28.0
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S30
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
腹壁挫伤S30.1
外生殖器挫伤S30.2
腹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损伤S31
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骶骨骨折S32.1
尾骨骨折S32.2
髂骨骨折S32.3
髋臼骨折S32.4
耻骨骨折S32.5
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腰椎脱位S33.1
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腰部脊柱扭伤S33.5
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4(试行)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