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税种汇总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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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税退库,同时退库
3、机关服务中心为内部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
4、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新增)
一、纳税环节:
同三税(限于内资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应纳“三税”的环节,不包括出口环节和进口环节)
二、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在代扣代收地;
2、油井所在地;
3、管道局所在地;
4、经营地
2
教育费附加(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1、3%(记)
2、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减半征收
1、免、减三税的同时免、减
3
关税(不执行税收征管法)
一、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单位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保费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有关的,应由买方负担的特许权费;
(5)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价款和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中获得的收益。
1进口关税税率:
(1)种类:
自2002.1.1起,进口关税分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2)计征办法:
进口商品多数为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录像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滑准税(特殊的从价税)(新闻纸)
2出口税率:
一栏税率20%~40%(20种商品)
3特别关税:
报复性关税中、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4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按申报之日税率;
(2)到达前先行申报,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
1、一票50元以下的货物,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途中的必需品,免税
5、暂时进出境,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免税
6、为境外加工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出口量,免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出口关税,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
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减免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6个月(其他税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
0.5‰×
滞纳天数(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
2、如能与该货物的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
(1)厂房等作固定资产核算的货物进口后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及其他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变动)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加工费+料件费+运保费;
3、暂时进境的,6个月免税,之后按一般进口货物;
4、租赁方式:
租金;
留购价格;
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按一般进口货物;
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留购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
(监管年限×
12)];
7、其他: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方式进品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定。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成交价÷
(1+出口关税税率)
(成交价中单独列明的佣金应当扣除)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运费应计算至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按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付费用计算,无法确定的,可按运输行业的运费率(额)算运费,按“货价+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保费等
3、出口货物:
售价中含离境口岸到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扣除。
(3)补退税,原申报进出口日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原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变动);
②保税性质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
擅转,按查获日;
③暂时进口转正式,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
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每次申报日税率(变动);
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
⑥工作差错,按原征税日期税率;
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
⑧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原产地规定: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超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三关税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
2、是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追征,并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
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税目、税率
4
资源税
(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
1、一次性征收;
2、无论是自用还是销售均征;
3、对外资也征;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
5、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
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适用的单位税额
一、税目
1、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
2、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不征;
4、其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注:
1和7增值税率为17%,其余为13%)
1、伴采的,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
2、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的,按本单位税额标准计算;
其他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标准计算
二、课税数量
1、初级产品的销售、自用(非生产用)(新增)数量(非生产用指用作单位能源,生产用按加工后的数量÷
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
2、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额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免;
3、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
4、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5、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5
土地增值税(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所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及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
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存量房地产转让。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记忆)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确定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增值率=
(2)÷
(1),找税率
(4)计算税额
1、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
凡居住≥5年的,免征;
3年≤居住<
5年的,减半征收;
居住<
3年的,征税。
(变动,删除两项)
一、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