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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还没有完成股改

D:

ST股票怎么交易?

(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钢管”;

  (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由于对ST股票实行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庄家的刻意炒作。

投资者对于特别处理的股票也要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ST股主要是经营性亏损,那么在短期内很难通过加强管理扭亏为盈。

有些ST股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亏损,或者有些ST股正在进行资产重组,则这些股票往往潜力巨大。

需要指出的是,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如果公司异常状况消除,可以恢复正常交易。

在哪些情形下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

什么条件能恢复上市?

哪些情形下被终止上市?

E:

上市公司什么情况下被暂停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前三条,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四条由交易所决定。

恢复上市的条件有:

因第

(一)、

(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因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F:

上市公司什么情况下被终止上市?

终止上市也称"

退市"

或"

摘牌"

有下列情形的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第

(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因第

(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终止上市与ST制度有什么不同?

公司终止上市,投资者将如何行使用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终止上市是指公司的股票将不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但终止上市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产品、盈亏等并不因退市而产生改变。

G:

ST股财务状况常见的几种异常情况?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另一种“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

H:

投资ST股需要注意什么?

(1)退市并不一定是破产或解散,只要未宣布破产,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存在并运作;

  

(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终止上市的公司的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

  (3)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有资产重组的权利;

(4)公司终止上市后,股东仍然可以进行股份的转让。

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予退市,早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就已明确规定。

深、沪交易所从1999年开始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给予暂停上市处理,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相关通知是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

2002年2月25日深沪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规则》,取消了特别转让服务(PT制度)。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投资者会受到什么影响?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有关情况,丧失法定的上市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融资渠道受到较大限制。

一方面公司失去了公开发行或配售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条件;

另一方面,公司的市场信誉和财务信用度会有一定降低,公司在其他融资方面、经营方面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公司的整体经营和重整将面临较大压力。

就投资者来说,所持股票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该怎么办?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中国证监会将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但在特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前,先要进行股份的转托管工作。

终止上市的公司股份,将依照终止上市的先后顺序办理转托管及股份转让。

(5)ST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需要指出的是,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如果公司异常状况消除,可以恢复正常交易。

I:

什么是PT股票?

PT是英文ParticularTransfer(特别转让)的缩写。

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

沪深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并在其简称前冠以PT,称之为PT股票。

J:

PT股票必须知道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只限定在周五9:

30开市时间内申报转让委托(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买卖,是转让);

如实行特别转让的第一个交易日为1999年7月10月(周五)上午9:

30分。

  申报转让价格为上一次转让价的上下5%。

如PT振新1999年7月10日收盘价5.96元,下周五即7月16日股价下跌为5.66元(5.96×

0.95)。

再如PT振新1999年8月13日收盘价4.80元,8月20股价上升为5.04元(4.80×

1.05)。

  周五9:

30开市后只接受申报委托,不进行买卖。

待15:

00时收市后将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然后再告知成交回报结果。

因此,投资者成交的转让价不是正常交易时间内,也不是连续的,而是在周五15:

00收市后一次性撮合成交。

未撮合成交的申报单无效,等待下周五再重新申报。

  转让信息在各证券营业部的行情显示栏中无显示,仅在周六指定报刊中公告。

因此,投资者只能在周六的指定证券报刊中获得成交信息。

有即时接收股票信息的电脑,15:

00后立即可以知道,各营业部的电脑也可在15:

00后看到。

  PT股票的涨跌情况不计入指数,成交数据也不计入市场统计。

因此,PT股涨停、跌停与指数无关。

  PT股期间,公司其他权利义务不变,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流通股的定价收购,仍按交易所规定执行。

  另外委托方式、手续费及相关费用、交割方式均与股票交易相同。

PT类股票的交易从2002年5月1日起停止。

K:

什么是三板股票?

三板市场这一名字为业界俗称,其正式名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

作为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的流通问题。

L:

ST摘帽转正股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节 

 

基本原则

9.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投资者难以判定公司前景,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1.2 

本章所称特别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9.1.3本规则所规定的特别处理不属于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上市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第二节 

财务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

9.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财务状况异常: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三)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五)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六)经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9.2.2 

上市公司出现9.2.1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书面意见。

9.2.3 

本所收到上市公司上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在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

9.2.4 

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9.2.1条所列情形已消除,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自收到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

(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9.2.5 

本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特别处理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撤销特别处理。

未撤消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下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方可参照9.2.4条的规定向本所申请撤消特别处理。

第三节 

其他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

9.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异常状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遭受损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的;

(二)公司涉及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依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的赔偿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

(三)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影响公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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