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升鞋业应急救援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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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我部门)承诺遵守《宏升鞋业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要求,并在应急救援活动中履行自己的职责。
序号
姓名
职务
应急组织机构
联系
签名
1
王庆松
总经理
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总指挥
2
王富庆
安监办主任
应急监测组组组长
3
薄建莲
生产经理
应急预案现场指挥小组组长
4
王玉峰
后勤经理
应急救援组组长
5
玉涛
办公室科员
应急预案现场指挥小组组员
6
王景鹏
财务副经理
善后处理组组长
7
安德
销售经理
后勤保障组组长
8
王庆英
会计
医疗救护组组长
9
何涛
车间主任
警戒疏散组组长
10
薄廷恩
生产副经理
11
乾隆
维修
联络通讯组组长
12
贾志敏
技术开发部
第一部分综合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贯彻环境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环境事件,事先主动制定、采取防措施,以杜绝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发生。
而事件一旦发生时,能够确保迅速做出响应,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按事先制定的抢险救援工作方案,有条不紊地进行抢险救援工作,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增强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防能力,减少风险,以保障企业员工和周围居民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使、集体和个人利益免受侵害。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5、《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6、《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29日;
8、《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9、《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
10、《中华人民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
1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法》(2011年5月1日);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1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10月1日);
1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16、《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17、《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18、《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
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0、《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2、《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2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全监督总局);
2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2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2.2地方法律、法规、规章
1、《省环境保护条例》;
2、《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5、《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运)的通知》(临发[2015]104号);
7、《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70号);
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51号);
9、《沂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沂南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2.3技术导则与标准
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6、《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2011年及2014年修订)重点保护区标准;
7、《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36号);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36号);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2002);
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1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1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GB50187-2012)。
1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3适用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宏升鞋业有限公司厂区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火灾、泄漏等事故等突发性环境事件,以及因安全事故发生后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是为应对本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
1.4工作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联动、快速响应,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的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接受政府环保部门的指导,使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成为区域应急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可为企业和其他企业及社会提供服务,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的体系组成,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
1.5.1公司部应急预案体系
公司综合预案:
企业基本情况、厂重点环境风险源情况,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和各类保障体系,并详细规定了应急组织机构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急响应机制分类、信息上报机制、应急救援机制、应急终止机制、预案培训和演练、奖惩制度及善后处理程序等。
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专项预案:
公司专项预案为危险废物专项预案。
图1.5-1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体系框架图
1.5.2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外部支援体系
公司所在地位于沂南县,沂南县已编制《沂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沂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司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首先启动公司部应急预案,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对厂外环境造成危害环境事故,公司应立即报告沂南县相关部门,启动《沂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通知沂南县安全及环保部门,部门负责人报告沂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置,落实巡查、监控措施;
如隐患未消除,应通知相关应急部门、人员作好应急准备。
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外部支援体系见图1.5-2。
图1.5-2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外部支援体系框图
1.5.3本预案与企业安全预案的衔接关系
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安全预案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资源和装备调度与配置、应急救援队伍、宣传、培训和演习协调机制等方面形成衔接。
安全预案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都应注重日常的预防工作,一旦有事故发生时两个预案同时启动,在各自发挥最大功能的前提下做到相辅相成、互相配合,将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降低到最小。
1.6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1.6.1突发应急事件分级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参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规定的
事件分级,针对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影响围、公司部控制事态的能力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6.1.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
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突发环境事件。
1.6.1.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