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申请及荣誉称号评比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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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申请及荣誉称号评比Word文档格式.docx

1、热爱国家,遵纪守法,积极上进;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因病或残疾等原因学校准予免于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除外);

5、无违纪违规处分;

4、遵守教学秩序和生活园区管理规定,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参加当年高考被我院正式录取且成绩优异的新生而设立的,其申请条件及奖励金额详见当年学院招生简章。

第四章 东方学苑奖学金

第七条 东方学苑奖学金是我院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有一次获奖机会,每学年评选10名(不足10名以实际符合条件人数为准),奖励金额为5000元。

该奖学金由本人申请,经各分院初选后参加学院评选。

第八条东方学苑奖学金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曾获得东方学院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本学年初评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者;

2、各方面表现优秀,本学年获得其他院级(含)以上荣誉称号者;

3、善于思考,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在相应领域的学习与实践中表现突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第五章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和奖励金额见下表:

等级

金额

比例

一等奖学金

2500

5%

二等奖学金

1500

10%

三等奖学金

800

15%

注:

评选比例按各专业实际学生数(一年级新生除外)计算。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严格按照各等级比例评选,在符合高等级申请条件人数不足情况下,不得逐级增加下一等级比例。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申请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者,本学年所有课程(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最低分达75分(含),本学年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前20%,申请者须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6分(含)以上;

2、申请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者,本学年所有课程(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最低分达70分(含),本学年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前35%,申请者须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0分(含)以上;

 

3、申请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者,本学年所有课程(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最低分达65分(含),本学年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前50%,申请者须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0分(含)以上;

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依据为综合测评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智育测评分高者,如有变动须注明特殊原因,并报学生工作部批准。

 第十二条 各课程成绩均以当年教务系统中显示的成绩为准,申请者均符合条件情况下,优先考虑智育测评分高者。

第十三条 体育课参加保健班的学生,该课程分数按照体育中心规定进行折算,但因参加省、校级运动会造成骨折或引起其它病变的学生,该课成绩按病前成绩计,残疾人申请奖学金时体育课成绩不作要求。

第六章 素质拓展奖学金

第十四条为了奖励在学习、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精神文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特设立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专业技能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金等素质拓展奖学金。

素质拓展奖学金的比例为各专业学生数的30%,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具体奖项按学生实际情况评选。

第十五条 素质拓展奖学金的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序号

奖项

条件

1

学习优秀

奖学金

学习态度端正,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智育分列班级前15%,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列班级前50%,而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2

学习进步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认真,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智育分排名比上一学年提高班级人数的30%名次以上,专业课成绩优良,而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3

科研创新

1、积极参加各类科技竞赛和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院级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励或者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

2、积极从事科研活动,科研作品在有正式刊号的报刊、学术杂志上公开发表。

3、获得院级(含院级)以上学生科研课题立项并结题者。

4

文体优秀

1、在各级各类文艺比赛中成绩突出,并且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文艺比赛奖励(包括团体)。

2、体育突出者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

①学年体育课成绩在85分(含)以上;

②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以上;

③参加校内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三名,集体前二名或校运动队队员;

④参加省、市比赛获前八名;

⑤获校级优秀运动员称号;

⑥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

⑦获等级运动员称号。

3、本学年内参加文艺、体育团体组织表现突出且没有无故缺勤记录者。

5

专业技能

用于奖励获得外语、计算机、本专业技能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申报时必须提供相关证书,具体项目和标准需由学生工作部审核。

6

社会工作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作出成绩,任期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含社团、生活园区学生干部),本学年工作考核优秀,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班级前50%。

任职情况和工作表现需由相关学生机构提供证明。

社会实践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表现突出,被评为院级(含院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者。

8

道德风尚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投身于校园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在校内外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有广泛社会影响者。

第十六条 申请学习优秀奖学金者要求各课程成绩均在65分(含)以上,申请其他素质拓展奖学金者要求各课程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

第七章 考研奖学金

第十七条为了鼓励学院学生继续深造,引导学生积极报考研究生,对应届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学院给予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 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者凭本人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奖金。

第八章创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和支持具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在创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个人,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申报该奖学金具体有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定,无违纪情况;

2、本学年各科成绩合格;

3、注册公司,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学生本人为法人代表;

4、创业经营工作有实效;

4、经学院认定的其他组织形式。

第九章其它奖学金

第二十条其它奖学金是指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在我院为学生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其它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奖励金额详见其申请办法。

第十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十月初进行,其中新生奖学金评审在新生入学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组织奖学金评审。

第二十三条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等工作;

各分院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各专业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项奖学金由学生根据具体条件提出申请,经各分院初评,报学院审核。

第二十五条 初评结果须在全院内公示,并及时听取学生意见,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学院评审小组应及时复核并在收到异议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学生。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对于东方学苑奖学金获得者,学院颁发荣誉奖章及证书并宣传其事迹。

第二十七条学院下发奖学金表彰文件后,各分院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同时获得东方学苑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的,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奖金只发最高额一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分别创业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荣誉称号和奖金都可兼得。

第二十九条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且调查属实的,学校将撤消其称号,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实施,原办法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荣誉称号申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我院学风和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荣誉称号分设十佳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荣誉称号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个人荣誉称号的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

2、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成绩良好,无不及格必修及限选课程;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因病或残疾等原因学校准予免于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除外);

6、无违纪违规处分;

7、遵守教学秩序和生活园区管理规定,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十佳学生干部

第七条十佳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全院最优秀的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十名。

由各分院、学院各学生机构推荐参评。

第八条十佳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两学年以上,现仍然在学生班级或团体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且曾获得两次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2、工作作风踏实,工作积极主动,工作实效明显,本学年干部考核为优秀;

3、带头参加和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工作成绩突出,所在学生班级或学生团体是院级以上(含校级)先进集体或在院级以上(含院级)各类竞赛、评比或活动中获得奖励。

5、所担任职务的集体中无群体或个人严重违纪违规现象。

第四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学生工作的学生干部,各班级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参评学生数的5%。

学院学生机构和分院学生机构优秀学生干部比例分别为不超过相关部门工作的学生干部数的20%和15%。

第十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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