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签约标准文档沸点中文实名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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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_v1.1

甲方信息:

公司全称:

深圳市三纪沸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0号科贸大厦506

电话:

020-28060113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吴伟燕

负责人:

邮件:

wwy158@

网址: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中央商务支行

账号:

755915801910402

乙方信息:

广州市中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62号五华大厦212房

020-85579997

020-85579855

罗俊宣

黄先达

Dada1388@

深圳发展银行广州科韵支行

11008632728701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手机中文实名”(下面简称手机中文实名)授权二级注册商事宜,订立本协议。

1.合作事项:

乙方作为手机中文实名授权注册商以自身名义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为乙方用户提供手机中文实名注册服务及相关移动商务产品及服务。

2.词汇释义:

本协议及附件、附文所涉及的专有或特殊词汇及解释列明如下(若未列明的且双方任何一方提出需要说明的词汇,均以甲方公布的相关词汇解释为准)。

2.1手机中文实名:

手机中文实名是基于先进搜索技术建立的手机快速上网应用,帮助手机上网用户准确、直接地获得所需的手机网站、内容和服务。

用户在移动新干线的搜索框里输入要查找的中文实名并选择“直达”方式,即可快速直达相应的手机网站或页面。

2.2手机中文实名注册:

手机中文实名授权注册商遵照《手机中文实名注册服务办法》通过三纪沸点信息技术agent后台(注册端口)为乙方用户提交注册手机中文实名的过程。

2.3手机中文实名授权二级注册商:

接受三纪沸点信息技术授权,与三纪沸点信息技术达成本协议项下合作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授权注册商”。

2.4首次进货款:

授权注册商第一批向三纪沸点信息技术支付的,用于支付手机中文实名注册费的款项;

首次进货款在本合同的有效期未消费完毕的情况下退还余额百分之七十。

2.5业绩:

授权注册商通过三纪沸点信息技术agent后台(注册端口)支付的手机中文实名实际购买价数额。

2.6首次进货款的余款,甲方如出现营业执照吊销,主要资产被冻结,或取消代理权限,或携款潜逃等情况下,公正方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应在三天内退还首次进货款的余款给乙方,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变更解除项约束。

3.甲方责任:

3.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正式接纳乙方为____广州地区“手机中文实名授权注册商”,授权级别为:

___二级代理_。

3.2甲方有权对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进行调整,甲方将于该等调整作出前7日以邮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3.3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服务培训。

4.乙方责任:

4.1乙方自愿成为_____广州____地区手机中文实名授权二级注册商,;

并愿意遵守《[手机中文实名]授权注册商渠道政策》及甲方制订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乙方被授权的范围为:

提供手机中文实名注册服务及相关移动商务产品及服务,业务方式包括收费、追访、客户支持、售前售后培训等。

4.2乙方承诺保证客户资料的保密性,任何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客户资料流失,给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4.3乙方应当以自身名义为乙方用户提供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产品或服务。

4.4乙方承诺,甲方是乙方唯一的移动互联网业务实名类的合作伙伴,并承诺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乙方将不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同类产品的合作或代理。

4.5乙方应当根据《三纪沸点信息技术——亿美[手机中文实名]授权注册商渠道政策》的规定向甲方交纳首次进货款人民币¥100000元:

在合同签订2日内交纳人民币¥100000元;

首次进货款将于乙方通过甲方授权注册商系统为乙方用户开通相关服务之日,由系统自动完成相应费用的扣划。

4.6乙方未能按照上条约定交纳首次进货款,甲方有权采取暂停乙方注册端口或者降低乙方注册商的授权级别,特别的,如果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首次进货款,定金不退。

4.7除非甲方授权,乙方不得用甲方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甲方将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8乙方收取乙方用户费用时必须开具发票并承担相应税费,同时开具甲方指定的《手机中文实名注册及移动商务服务合同(注册单)》(下简称“注册单”),并让乙方用户签字和/或加盖公章,注册单的使用以及管理流程需遵守渠道政策“注册单管理规定”之规定。

4.9乙方不得在授权范围以外使用甲方的名称、标识及相关资料,也不得使用甲方各项服务或产品的名称、标识及相关资料。

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保密:

任何一方应妥善保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该商业秘密在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任何事务中使用或加以利用,同时,也不得将该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或加以利用。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6.知识产权:

6.1乙方保证履行本协议使用的方法、手段、采取的途径等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保密信息。

6.2如因乙方违反前款约定导致甲方遭受相关指控的,乙方应参加由此引发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甲方有权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单方解除本协议,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3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者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当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不可抗力:

8.1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流行疾病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网络通信故障、互联网灾难等非人为或第三方原因。

8.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该不可抗力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于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文件,并由此可部分或全免予承担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15日内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除非双方订为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并就此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或解除本协议的协议。

8.3遇有国内主要移动服务运营商对其运营的网络进行特别调整或业务政策进行重大变动时,甲方不承担由于该等变动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8.4甲方不对因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电信运营商、乙方、手机用户等)原因导致甲方对本协议的不妥善履行承担任何责任。

9.协约变更、解除:

9.1本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协议的内容经过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确定后生效,未生效前仍执行本协议;

解除协议的一方需提前1个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同意并就因解除协议而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纠纷、损失等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

9.2甲乙双方任一方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影响对方依据本协议或者《三纪沸点信息技术——亿美[手机中文实名]授权注册商渠道政策》中的相关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乙方依据本条发出书面通知之日本协议解除:

9.2.1乙方/甲方违反本协议以及《三纪沸点信息技术——亿美[手机中文实名]授权注册商渠道政策》的相关规定,经甲方/乙方通知未纠正的;

9.2.2甲方/乙方营业执照被吊销、主要资产被冻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情况出现的。

9.3本协议中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该条款将依据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他条款依旧保持对双方的法律效力。

9.4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得继续占有、使用对方资源;

如仍继续使用对方资源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

9.5因乙方违规等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将无权享受当季度和年度的全部奖励。

10.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1.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2010年月日止。

若乙方要求继续作甲方的授权注册商的,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自接到乙方续约申请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如甲方同意续约,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应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12.协议生效及其他:

12.1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2.2未得到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且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权利。

12.3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12.4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

12.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协议附件:

13.1《三纪沸点信息技术——亿美[手机中文实名]授权注册商渠道政策》及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制订的与本协议有关的管理制度均为本协议附件及附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遵守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13.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三纪沸点信息技术——亿美[手机中文实名]授权注册商渠道政策》进行补充或修改。

甲方补充或修改渠道政策的,甲方将以邮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甲方邮件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即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对渠道政策的补充或修改。

14.通知和送达:

14.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及网址送达。

任何一方如果变更上述信息,应于该等变化前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14.2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邮件到达对方系统视为送达;

以网站公告方式送达的,以网站刊登出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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