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条例JDT2PZ24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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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条例JDT2PZ24Word格式.docx

黄宏敏

损失的赔偿比例更改

增加仓库、物流、模具房、客诉责任追究条例

2009-6-23

整合细化条例

2009-10-18

罗江

评审栏

部门

人力资源中心

技术品质中心

营销中心

采购物流中心

稽核专员

财务中心

制造中心

钢门PMC部

门花PMC部

品管部

钢门营销部

门花业务部

钢门技术科

门花技术科

客服部

采购部

物流部

仓储部

会签

编制:

审核:

审批:

3、若在运行过程中遇到运作不畅等情况时,请及时知悉ISO负责人指导;

4、运行过程中若同变革前文件有冲突时,一律依本文件执行。

钢一

钢二

钢三

钢四

精品组

花一

花二

花三

编制:

1.0目的

为了有效实施执行公司质量体系得到保证、确保质量体系持续运行,并引导体系持续改进,使质量方针、目标能够实施和执行。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顾客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企业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本身限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作业规范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部门操作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企业准则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地方法律法规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行业行规的。

3.0定义

3.1质量管理条例:

是指产品完全不能保证符合需求的情况下得到有效控制,存在潜在和实现的过程中而定必须执行的规定。

3.2质量损失:

对产品进行返工、返修所发生的材料费(扣除废料价值,材料、废料价格按当时的采购/销售价格计算)、人工费、运输费、顾客要求的赔偿费用、上门维修、调试、鉴定所发生的差旅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3.3损失费用核算法:

损失费用=原材料总价格+人工费-可利用的材料费-材料报废费。

4.0条例

4.1奖励:

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的。

4.2处罚:

影响产品质量未按照程序,流程作业造成损失的。

5.0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5.1总经理:

5.1.1未按照公司制定质量方针作业的,作业偏离质量方针的,经过评审﹙内部审核,外部审核﹚属实,给予一次性处罚500元。

5.1.2质量目标:

月质量目标未达标的接月绩效考核标准进行处罚,季度质量目标未达标的给予一次性处罚200元,年度质量目标未达标的给予一次性处罚500元.

5.1.3公司出现重大质量案件未提出整改措施和不参与质量改善对策的,给予一次性处罚500元。

5.1.4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正常、有效运行的,给予一次性处罚500元。

5.1.5未提供质量管理资源,不能满足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导致质量管理体系脱节的,给予一次性处罚500元。

5.2管理者代表处罚条例:

5.2.1未按照公司制定质量方针作业的,作业偏离质量方针的,经过评审﹙内部审核,外部审核﹚属实,给予一次性处罚300元。

5.2.2质量目标:

月质量目标未达标的接月绩效考核标准进行处罚,季度质量目标未达标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年度质量目标未达标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50元.

5.2.3公司出现重大质量案件未提出整改措施和不参与质量改善对策的,给予一次性处罚200元。

5.2.4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正常、有效运行的,给予一次性处罚200元。

5.2.5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断或者出现重大质量案件未向总经理报告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2.6未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质量管理评审工作,导致﹙内部审核,外部审核﹚未通过或者出现重大质量异常的,给予一次性处罚200元。

5.3技术品质总监处罚条例:

5.3.1未按照公司制定质量方针作业的,作业偏离质量方针的,经过评审﹙内部审核,外部审核﹚属实,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3.2质量目标:

5.3.3公司出现重大质量案件未提出整改措施和不参与质量改善对策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50元。

5.3.4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正常、有效运行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3.5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断或者出现重大质量案件未向管理者代表报告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3.6未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质量管理评审工作,导致﹙内部审核,外部审核﹚未通过或者出现重大质量异常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3.7经过评审后,设计和开发不符合评审公司项目指标而造成损失的,技术品质总监根据损失经济﹙1000元内﹚损失承担20%责任,直接项目设计负责人承担30%责任。

管理代表承担10%责任,公司承担40%责任.

5.3.8由于设计不符合要求直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品质总监根据损失经济损失﹙1000元内﹚承担10%责任.直接设计负责人承担30%责任。

5.3.9技术品质总监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对产品质量出现类似情形多次发生时,没有进行做有效改善的,给予一次性处罚50元。

5.3.10技术品质总监未配合ISO质量管理体系专员工作的,按照ISO质量管理推行制度处理。

5.3.11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最终产品返工或报废,返工或报废损失由技术部承担损失﹙1000元内﹚费用的10%,设计员:

技术主管承担40%责任,按7:

3的比例进行分摊。

5.3.12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最终产品达不到客户要求,但客户可以让步接收而不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对设计员处罚10元/次。

5.3.13因设计图纸漏标注或标注错误,但最终未影响生产,对设计员处罚10元/次;

若产生损失费用,则按5.2.11条款执行。

5.3.14工艺员在接到客户的设计更改单后未及时﹙一个工作日内﹚发放或工艺更改通知单未及时发放,导致交货到客户处时引发的实物与图纸不符或者是版本号不符合图纸要求的投诉,每次对责任工艺人员处罚30元/次;

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则按5.2.11条款执行。

5.4制造总监处罚条例:

5.4.1未按照公司制定质量方针作业的,作业偏离质量方针的,经过评审﹙内部审核,外部审核﹚属实,给予一次性处罚1000元。

5.4.2质量目标:

5.4.3公司出现重大质量案件未提出整改措施和不参与质量改善对策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4.4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正常、有效运行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4.5造成本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断或者出现重大质量案件未向管理代表报告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4.6未定期组织本中心做质量管理评审工作,导致﹙内部审核,外部审核﹚未通过或者出现重大质量异常的,给予一次性处罚50元.

5.4.7由于车间主管未按照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直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制造总监根据损失经济损失﹙500元内﹚承担5%责任.车间主管承担10%责任.

5.4.8制造总监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对产品质量出现类似情形多次发生时,没有进行提出有效改善的,给予一次性处罚50元.

5.5采购物流中心总监处罚条例:

5.5.1未按照公司制定质量方针作业的,作业偏离质量方针的,经过评审﹙内部审核,外部审核﹚属实,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5.2质量目标:

月质量目标未达标的接月绩效考核标准进行处罚,季度质量目标未达标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年度质量目标未达标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50元.﹙采购物料交期和材料合格率未达成﹚

5.5.3公司出现重大质量案件未提出整改措施和不参与质量改善对策的,给予一次性处罚500元。

5.5.4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正常、有效运行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5.5造成本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断或者出现重大质量案件未向管理代表报告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5.6未定期组织本中心做质量管理评审工作,导致﹙内部审核,外部审核﹚未通过或者出现重大质量异常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5.7外协﹙外包供应商﹚未通过供应商评审考核采购条例进行私自采购作业的,﹙采购产品无法使用或者报废的﹚造成一切经济损失﹙1000元内﹚由采购总监承担60%责任,直接采购员承担40%责任,

5.5.8外协﹙外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产品质量未达标,改善措施没有效果的,采购未提出更换外协﹙外包供应商﹚的,采购总监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采购员一次性处罚50元.

5.5.9采购未制定合格供方名录,没有定期组织品质,技术部进行对供应商的考评的,采购总监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采购员一次性处罚50元.

5.5.10外协﹙外包供应商﹚出现质量异常,采购未进行有效处理和跟踪,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的,采购总监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采购员一次性处罚50元.

5.6财务中心总监处罚条例:

5.6.1未按照公司制定质量方针作业的,作业偏离质量方针的,经过评审﹙内部审核,外部审核﹚属实,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6.2未对产品的质量成本进行分析核算工作的,造成产品质量成本严重失控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6人力资源总监处罚条例:

5.6.2未按照质量体系程序文件规定执行作业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7营销中心总监处罚条例:

5.7.1未按照公司制定质量方针作业的,作业偏离质量方针的,经过评审﹙内部审核,外部审核﹚属实,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5.7.2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市场调研和分析,未对顾客满意度进行调查的;

造成产品质量成本严重失控的,给予一次性处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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