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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总结可供学习参考之处。

关键词:

城市管理,西方国家城市管理体制,中国城市管理实践

正文:

城市,是人口规模较大的非农人口聚集点,是人类群居的高级形式。

城市是区域经济,社会,文化的有机综合体,又因其行政上的含义和发展上的功能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的城市发展日新月异,未来20年,中国乃至世界的城市化水平还会有快速推进的趋势。

现在及未来世界城市化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城市管理,使发展更加科学有序。

城市管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出来。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英国及欧洲城市化(1750~1850),美国及北美洲城市化(1860~1950),拉美及发展中国家城市化(1930~2000)三次城市化浪潮。

第二阶段内,经历了雅典宪章和马丘比丘宪章的诞生,城市规划真正走上了理论,规范,有序的道路。

纵观发展历程,西方的城市化起步早,经历长,其城市管理经验丰富,对我们是有深刻的借鉴和指导意义的。

城市管理有三种涵义。

第一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城市政府对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和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

第二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议行合一”体制下,城市政府对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带全局性事项或重要事项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种是指城市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对城市各项事务进行的综合性社会管理。

前两种均可看作是狭义的城市管理,后一种则是广义的城市管理。

本文仅从一个案例分析,浅谈西方国家城市管理体制。

从18岁美国年轻人当市长这一案例,我们如何能对西方国家的城市管理体制有一个浅显的了解呢?

仅以此展开,管窥蠡测,谈谈对西方国家城市管理体制的认识和所得启发。

我国的城市管理权力是高度集中的,而西方各国政府组织形式大多以自治的形式出现,美国城市的管理和监督和不外如是。

城市自治制度有其共同特点:

依法划定城市自治机关的自治职权;

市自治机关由城市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市政府负有推行城市自治和执行中央政令的双重职责;

市政府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抵制中央越权干预;

不同城市在法律关系上处于平等地位。

直接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使18岁的少年当上美国市长成为可能。

美国城市所采取的市政体制有三种:

市长暨议会制(councilmayorform),市委员会制(commissionform)和城市经理制(council-managerform)。

市长暨议会制在美国普遍实行,这种体制又分为议会市长制即“弱市长制(weak-mayorform)”,其议决机构和行政机构分设,市议会在与市长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

市长只有一些礼仪性的职权。

市长议会制即“强市长制(strong-mayorform)”,还有“首席行政官强市长制”:

即由市长任命一位首席行政官(chiefadministrativeofficer,CAO),他根据市长的授权,领导市政府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只对市长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在市长议会制条件下,其议决机构和行政机构分设,市长在与市议会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

弱市长制是美国立国早期的市政体制设计,当时的城市规模较小,城市管理也比较简单。

今天看来,美国大城市治理的基本趋势是强市长制。

而对于小型城市而言,弱市长制仍然很普遍。

弱市长制的优点是,有利于市议会监督市政府的工作。

其缺点是市议会对市政府工作不适当的监督,可能会降低行政效率。

强市长制的优点则在于市政府由行政首长进行统一指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缺点是由于市长大权在握,市议会的制约力较弱,容易引起市长专权并激化府会矛盾。

城市委员会制是一种比“弱市长”型市长暨议会制更现代的市政管理体制。

市长由委员轮流担任,仅有礼仪性职权,其他方面与别的委员地位平等。

结构简洁,体现了决策权集中原则。

采用市委员会制的,约占美国城市的4%。

城市经理制与城市委员会制相比,更充分体现了企业化管理原则。

市长主持议会,只

是礼仪上的行政首脑。

城市经理具有行政权力向议会负责。

美国有45%的城市实行城市经理制,但在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中却只有少数实行城市经理制。

这几种形式分别在美国历史的不同时期对美国的城市管理发挥过不同的作用。

但在现阶段,市经理制的数量仍在持续稳定地增长。

尤其是西部和南边的新兴城市,这种趋势更为明显。

美国各城市之所以采取不同的城市管理体制,从其设立的思想根源来看,是“分权”观念的产物;

从其设立的现实基础来看,是为了解决不同的城市问题。

美国的“市”是社会自治的产物。

20世纪的两种运动促成了它的产生:

“一方面,20世纪之交的社会改革者们要求政府对公用事业、公立学校和公共卫生以及富裕区的住房改革实行控制。

另一方面,州议会产生的农村议员把大多数耗资多的新设立的公共设施分给市中心。

农村和城市之间这种不稳定的联合所产生的问题‘塞满’了市中心的议事日程,并导致自治市税收负担的加剧,而市郊和农村税收仍然较低。

”富人区迁往郊区、穷人留在市区的居住模式,造成了“贫困悖论”,这种情况支配并消极地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这种矛盾情况的解决部分取决于政府的结构。

因为各个城市的地方政治文化和政府体制不同,所以解决的办法也不相同。

有些城市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保留着他们的管理机构,其它一些城市则受到世纪之交的改革运动的影响,重新设计了他们的行政系统。

美国各市城市管理体制各不相同,是因为各州、各市政治经济、历史发展、文化传统各不相同。

美国在城市管理中加入了一些积极因素,这就是:

“注重发挥城市政府行政职能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优势,共同完成城市管理任务;

建立合理有效的机制,吸引城市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教育和技术多种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我们可以看一下美国的概况:

地方政府由各州设立,联邦政府无权管辖和干预。

州之下设立有县、市、镇和特区、学区,地方政府的总数有87000多个。

在美国地方政府体系中,95%的城市人口低于2.5万人,74%的县人口少于5万人。

县、市、乡镇和特区、学区之间,彼此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其中,特区和学区履行相对单一的行政管理功能,它们与其他地方政府的管辖区域互相交叠。

美国联邦宪法没有涉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各州在遵守联邦法律的前提下,对地方政府享有全权。

各州设置城市标准不一样。

美国城市自治体的建立需由社区居民提出申请,并经地方公决获得多数居民的同意,由州政府通过立法或特许状的形式,设立城市政府并授予自治权。

许多州根据人口规模情况,对人口多的大城市颁发具有更大权力的特许状,小城市的特许权力要相对小些。

首先,美国受联邦与州分权制度的影响,联邦和州分别拥有所谓的“专有权力”,即在某一领域只能由一方行使权力。

州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前提下独立行使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事务的权力,它包括对城市所实施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被称为“迪隆规则”,即城市自治体在起源上、在权力和权利上,一概来自于(州)议会,是州议会给予城市以生命。

没有前者,后者无以存在的可能。

同时,州可以创造城市,也可以废止它。

如果州可以废止城市,那么它也能剥夺城市的权力、控制它的作为。

因此,城市在很大程度上受所在州法律的制约,而不必受联邦法律的干涉。

其次,各城市在很大程度上享有自治权。

泛泛而言,“城市自治”这个概念指的是或通过普通法、或者通过宪法,而赋予一个城市自我管理自治的任何权力。

然而,在美国,这个术语始终是和这样一类特定的权力联系在一起的;

这些权力通过州宪法中的有关条款,被赋予城市;

更确切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城市管理模式是社区主导的城市管理模式。

而其他西方国家,英国的市政体制采取市议会制,城市议会就是市政府,市议会兼行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存在市议会之外的市政府。

英国城市政府这种议行合一的体制,根源于英国“议会主权”的传统。

德国实行联邦制,各州有权通过州的宪法和法律,规定本州城市的市政体制和市政府机构的设置,即使在同一州内,大中小城市亦采用不同的市政体制和市政府机构设置模式,有强市长制、弱市长制、市议会-经理制,还有一种市参事会制。

法国的市政体制类似于美国的强市长制,市长在与市议会的关系中处于较强的地位。

日本的市政体制类似于弱市长制,市议会在与市长的关系中处于较强的地位。

特点之一是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数量比较少,城市政府机构精简。

美国的市政体系和城市管理模式基本可以作为典型让我们对西方的城市管理模式产生一个初步的印象。

相对于西方国家的城市管理来说,纵观我国的城市管理现状,是本文开头提到的广义的城市管理概念,偏向于城市的综合管理,涉及城市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方面面,是对社会、经济及人们的思想文化等活动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和。

从我国城市经营管理的实践来看,政府是城市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而且在管理的方法和管理的范围上,偏重于经济建设领域而很少顾及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其结果是导致城市发展财政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差,公共管理成本过高,管理效率低下,不能对外界的变化和市民的需求作出灵敏的反应等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仍需要多方面因素和条件的结合,上至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下至城市所有居民的参与和共建,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城市居民为管理主体共同运作的城市管理局面。

只有使公众真正的参与到城市管理中去,即使一个少年也可以荣膺市长职位之时,才是城市管理真正焕发活力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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