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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少甲状腺对碘离子的摄取清除和转化。

2.糖皮质激素的适应证

内分泌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和自身免疫病、呼吸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肾脏系统疾病、严重感染或炎性反应、重症患者(休克)、异体器官移植、过敏性疾病、神经系统损伤或病变、慢性运动系统损伤:

如肌腱末端病、腱鞘炎等。

预防治疗某些炎性反应后遗症:

应用糖皮质激素可预防某些炎性反应后遗症及手术后反应性炎症的发生,如组织粘连、瘢痕挛缩等。

2.1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

糖皮质激素是一类临床适应证尤其是相对适应证较广的药物,但是,临床应用的随意性较大,未严格按照适应证给药的情况较为普遍,如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特别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

糖皮质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的药理作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疗如慢性淋巴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桥本病)、1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等。

2.2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订,治疗方案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

二、点评要点

【点评标准】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或有配伍禁忌;

6.重复给药的;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点评细则】

【点评要点】

●处方药品与临床诊断不符;

⏹糖皮质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的药理作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如慢性淋巴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桥本病)、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等。

●属于滥用糖皮质激素的情况;

⏹常规用作解热药以降低体温;

⏹常规用于预防输液反应;

⏹滥用于慢性疾病;

⏹局部治疗滥用。

Ø

例如,上呼吸道感染发热,仅应用地塞米松退热。

参见药品说明书。

●药品适应症适宜,但特殊人群禁用的;

⏹儿童

儿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更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妥当选用治疗方法。

应根据年龄、体重(体表面积更佳)、疾病严重程度和患儿对治疗的反应确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更应注意密切观察不良反应,以避免或降低糖皮质激素对患儿生长和发育的影响。

⏹妊娠期妇女

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者不宜怀孕。

孕妇慎用糖皮质激素。

特殊情况下临床医师可根据情况决定糖皮质激素的使用,例如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及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患者妊娠期应坚持糖皮质激素的替代治疗,严重的妊娠疱疹、妊娠性类天疱疮也可考虑使用糖皮质激素。

⏹哺乳期妇女

哺乳期妇女应用生理剂量或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一般无明显不良影响。

但若哺乳期妇女接受中等剂量、中程治疗方案的糖皮质激素时不应哺乳,以避免经乳汁分泌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造成不良影响。

●药品选择与患者性别、年龄不符;

●患者有药物禁忌的疾病史;

⏹存在以下疾病史的不可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过敏;

严重精神病史;

癫痫;

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新近胃肠吻合术后;

骨折;

创伤修复期;

单纯疱疹性角、结膜炎及溃疡性角膜炎、角膜溃疡;

严重高血压;

严重糖尿病;

未能控制的感染(如水痘、真菌感染);

活动性肺结核;

较严重的骨质疏松;

妊娠初期及产褥期;

寻常型银屑病。

但是,若有必须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才能控制疾病,挽救患者生命时,如果合并上述情况,可在积极治疗原发疾病、严密监测上述病情变化的同时,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的情况:

库欣综合征、动脉粥样硬化、肠道疾病或慢性营养不良的患者及近期手术后的患者慎用。

急性心力衰竭、糖尿病、有精神病倾向、青光眼、高脂蛋白血症、高血压、重症肌无力、严重骨质疏松、消化性溃疡病、妊娠及哺乳期妇女应慎用,感染性疾患必须与有效的抗菌药合用,病毒性感染患者慎用;

儿童也应慎用。

●未根据不同疾病和各种糖皮质激素的特点正确选用糖皮质激素品种。

⏹按作用时间分类:

可分为短效、中效与长效三类。

短效药物如氢化可的松和可的松,作用时间多在812小时;

中效药物如泼尼松、泼尼松龙、甲泼尼龙,作用时间多在1236小时;

长效药物如地塞米松、倍他米松,作用时间多在3654小时。

●药品剂型不适宜;

●给药途径不适宜。

⏹未按照说明书用法给药的;

⏹应采用全身给药的给予局部给药。

如急性肾上腺功能不全患者仅应用激素口服治疗。

●疗程过长或过短;

⏹疗程。

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冲击治疗:

疗程多小于5天。

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

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

2.短程治疗:

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

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

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

3.中程治疗:

疗程3个月以内。

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

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

4.长程治疗:

疗程大于3个月。

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

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

5.终身替代治疗:

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

●给药频次不合理;

●给药时间不适宜;

⏹时辰用药

如皮质激素宜采用早晨1次给药或隔日早晨1次给药,疗效较好。

●用药剂量过大或不足;

⏹药物剂量:

生理剂量和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应按不同治疗目的选择剂量。

一般认为给药剂量(以泼尼松为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长期服用维持剂量:

2.515.0mg/d;

2.小剂量:

<

0.5mg·

kg-1·

d-1;

3.中等剂量:

0.51.0mg·

4.大剂量:

大于1.0mg·

5.冲击剂量:

(以甲泼尼龙为例)7.530.0mg·

d-1。

●溶媒选择不适宜;

●溶媒容量不适宜;

●不同适应证用法用量不适宜;

●药品停药方法不适宜;

⏹糖皮质激素减量应在严密观察病情与糖皮质激素反应的前提下个体化处理,要注意可能出现的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

●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用量而未调整用量的;

●无指征地使用超大剂量糖皮质激素和“冲击疗法”。

●同类药物,相同作用机制的药物合用;

●不需联合用药而采用联合用药的情况;

●药物配伍使用时,能发生浑浊、沉淀、产生气体及变色等外观异常的现象等理化反应的;

●药品配伍使副作用或毒性增强,引起严重不良反应;

●药品配伍使治疗作用过度增强,超出了机体所能耐受的能力,也可引起不良反应,乃至危害病人等;

●药品配伍使治疗作用减弱或药品的稳定性降低。

不可与糖皮质激素类药物联用的药物:

⑴排钾利尿药:

这类药物主要有呋塞米、布美他尼、托拉塞米、氯噻酮、吲达帕胺、氢氯噻嗪、碳酸酐酶抑制剂等。

糖皮质激素与这些利排钾利尿药联用,可导致严重的低血钾,并且糖皮质激素的水钠潴留作用会减弱利尿药物的利尿效应。

⑵抗真菌药:

 

两性霉素B为抗人体深部组织真菌感染的药物,与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用,会导致或加重低血钾,使真菌病灶扩散,还会造成肝损害等。

酮康唑、伊曲康唑可抑制糖皮质激素在体内的消除,抗真菌药物会抑制肝药酶对糖皮质激素在肝脏中的代谢,还有可能使内源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受到抑制,出现不良反应。

⑶抗癫痫药:

如苯妥英钠、巴比妥等。

这类药物为肝药酶诱导剂,可促使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在肝脏中的排泄,使糖皮质激素类药物药效降低。

⑷抗菌药:

氨基糖苷类药物如与糖皮质激素合用,同样会导致糖皮质激素的作用降低,因氨基糖苷类等也为肝药酶诱导剂,也可使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在肝脏中的代谢加快。

氯霉素可使糖皮质激素效力增强,氯霉素为肝药酶抑制药,抑制糖皮质激素在肝脏中的代谢。

此外,糖皮质激素可使甲硝唑从体内排泄加快,与肝药酶有关。

⑸解热消炎镇痛药:

阿司匹林、吲哚美辛、双氯芬酸、布洛芬、酮洛芬、萘普生等解热消炎镇痛与糖皮质激素联用,易导致消化性溃疡等并发症。

糖皮质激素可使水杨酸盐的消除加快,疗效也降低,与对氨基乙芬合用,可增加对肝脏的毒性。

⑹降糖药:

糖皮质激素可促进糖异生,减少外周组织对葡萄糖的摄取与利用,从而使血糖升高,减弱口服降血糖药物或胰岛素的作用。

⑺强心苷:

糖皮质激素与强心苷联用,能增加洋地黄毒性及心律失常的发生,其原因是糖皮质激素的水钠潴留和排钾作用而致。

⑻蛋白质同化激素:

如甲睾酮、比唑甲氢龙、达那唑、丙酸睾酮等,蛋白质同化激素与糖皮质激素合用,可增加水肿的发生率,诱发或加重痤疮。

●同一药物成份但不同通用名的药物一起处方;

●含有相同主要成分的复方制剂联用;

●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重复使用。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上述点评细则以外的其他不适宜用药情况。

定稿专家签字:

日期:

点评表1糖皮质激素药处方点评工作表

医疗机构名称:

填表日期:

填表人:

统计日期:

序号

处方或医嘱日期

ID号

年龄

药品品种数

药品金额/元

主要诊断(代码)

患者类别(代码)

(0/1)

不合理处方或医嘱信息

备注

口服

注射

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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