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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5~24岁青少年占总人口的17.1%,接近2.3亿。

近20年来,青少年初次性行为的年龄提前,而结婚、生育的年龄后移,使青少年人群一旦发生非意愿妊娠,多以人工流产为结局。

我国与欧洲联盟合作的研究课题于2013年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近8万例人工流产妇女中,年龄<

24岁者占28.5%[1]。

相关的调查还发现,人工流产的青少年中重复流产也很常见。

青少年非意愿妊娠的原因除因心存侥幸未采取避孕措施外,未能采取高效避孕方法的情况非常普遍。

2009年,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可及性调查基础数据报告显示,有过性行为的15~24岁青少年中,51.2%首次性行为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

考虑到过早生育对母婴健康的风险以及人工流产后2年内的重复受孕和再次人工流产特别是不安全流产与孕产妇和新生儿发病率增加的关联,近年来国内外积极倡导,促进长效可逆避孕方法(LARC)在青少年中的使用,以预防非意愿妊娠和延长青少年的妊娠间隔。

以此不仅能维护青少年获得一系列避孕方法的权利,而且将通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促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2016年,由包括WHO在内的15家机构和国际组织发布的“推动青少年选择长效可逆避孕方式的全球共识声明”[2](简称“全球共识声明”)确认,为青少年提供LARC是安全的,同时呼吁服务提供者在“避孕教育、咨询和服务过程中,确保将LARC作为必要的避孕方法选择”。

为促进我国指导和落实青少年使用包括LARC在内的避孕服务的开展和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南,供医疗机构和服务提供者参考执行。

一、青少年避孕服务的提供

1.由专门的机构为青少年提供避孕服务:

需要由具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为青少年提供避孕服务,这些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产科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等。

青少年是一类特殊的人群,在提供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生殖保健服务时,有特殊的要求。

WHO对青少年友好服务的定义为,对年轻人提供平等、可及、可接受、适宜和有效的服务,同时注意尊重隐私和保密。

我国在过去的近20年间,通过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已探索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青少年保健服务模式,并制定了《青少年保健工作规范》,结合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3]中对“青春期保健科”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专科建设的具体建议,为青少年避孕服务的开展提供了机构方面的保证。

各级各类医院的科室设置不同,但总的原则是,对青少年的避孕服务,需要组织专门的团队,在健康教育、咨询、免费避孕药具发放、医疗服务和随访的各个环节,协同配合,以提高高效避孕方法的落实率、续用率和满意度。

2.为青少年提供避孕服务的原则:

WHO于2014年发布的《在提供避孕信息和服务中确保人权的指南和推荐意见》[4](简称“人权指南”)中,特别强调了在对青少年提供避孕信息和服务时应注意遵守的原则。

(1)不歧视:

青少年寻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不仅可能受到由于年龄原因的歧视,还可能受到由于道德评判、文化程度低、流动人口、无稳定经济收入等多重原因的歧视。

由经过培训的服务提供者接待青少年,可以消除青少年接受服务时的心理障碍,促进她(他)们与服务提供者的交流。

(2)保密:

性与生殖健康包含许多并未在家庭或社区内被广泛讨论的敏感问题,如果青少年感觉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其保密性和隐私不能得到保证,她(他)们有可能决定不寻求服务,这样,不但损害其自身的健康,还会对其他人的健康造成威胁。

对于我国普遍存在的对未成年人接受人工流产或避孕手术需要父母授权的要求,各医疗机构可参考“人权指南”中“法律、政策或实践不一定要求父母或监护人的授权”的建议,以符合青少年的最大利益为前提,以支持青少年同意和保护青少年隐私为原则,对现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修改。

(3)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以医学、法律和权利为基础,在充分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特点的基础上,由青少年服务对象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方法,不仅体现了对青少年服务对象知情权、选择权的尊重,而且能够提高她(他)们对避孕服务的满意度和对持续避孕服务的可接受性。

3.对服务提供者的培训:

目前,我国尚缺乏专职的青少年保健人员,而且青少年保健服务需要多学科人员的团队工作;

参与青少年保健的服务提供者,应定期接受青少年保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更新服务理念和专业知识,提高人际交流的技能。

调查显示,青少年认为医护人员是性与生殖健康信息的可靠来源,服务提供者应掌握各种避孕方法的相关信息,包括健康益处,以便在青少年存在常见的妇科问题时,能够帮助她们解决这些问题。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服务提供者对青少年使用LARC等避孕方法的顾虑是青少年获取服务的障碍。

在对服务提供者进行培训时应该通过回顾青少年使用LARC的关键证据以消除误解,使服务提供者能够主动向青少年推荐LARC。

服务提供者还应通过培训掌握与青少年充分交流的技巧,以便与青少年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深入了解其个性化的需求,针对性地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二、青少年避孕服务的流程

1.询问性行为史:

在青少年寻求人工流产或计划生育服务时,了解她(他)们的性行为情况,对于评估其非意愿妊娠和性传播感染(STI)的风险、帮助她(他)们选择高效的避孕方法十分重要,但青少年往往羞于讨论这些敏感的话题,国际组织的最佳实践指南建议,在收集性行为史时应让青少年单独在场。

服务提供者在采集性行为史时,要做到态度诚恳、关切、不评判,并使用谨慎的语言。

询问性行为情况时可以以美国疾病控制及预防中心(CDC)指南中提出的“5P”作为重点内容,即Partners(性伴侣)、Practices(性行为)、ProtectionfromSTI(性传播感染防护)、PosthistoryofSTI(STI既往史)、Preventionofpregnancy(预防妊娠)。

2.询问病史:

通过了解既往病史和家族史,可除外避孕方法使用的医学禁忌情况;

对于反复发作或近期发生的生殖道感染,还需结合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确认是否能够立即进行负压吸引术或放置宫内节育器(IUD)。

3.体格检查:

根据WHO《避孕方法选用的医学标准》[5],在使用大多数的避孕方法之前不需要行常规的临床或辅助检查,包括放置皮下埋植。

但在放置IUD之前,除我国IUD放置常规包括的检查项目外,国外鉴于青少年女性中较高的衣原体感染率和淋病发生率,还建议根据病史和妇科检查情况酌情进行阴道分泌物的衣原体和淋病的检测。

4.咨询:

咨询是青少年选择和落实避孕方法的核心环节。

在完成上述3个步骤后的咨询阶段,服务提供者可采用“REDI”或“GATHER”框架,通过充分的互动,进一步了解青少年服务对象对性与生殖健康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如人工流产的伤害,对各种避孕方法性能、优缺点的了解)、对避孕的意识和方法选择的意愿等,通过解疑释惑和权衡不同避孕方法的利弊,帮助青少年服务对象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自主选择。

服务提供者应基于避孕方法的有效性、安全性和易用性,不失时机地将LARC作为性生活活跃或已有人工流产史的青少年的一线选择加以推荐和讨论。

还应特别告知当地可以免费提供的宫内避孕(IUC)和皮下埋植产品。

5.落实所选择的避孕方法:

在青少年服务对象决定选择非长效避孕方法后,应即时提供短效复方口服避孕药(COC)、避孕套等产品,告知其可以获得免费的避孕药具,并在最早的适宜时间开始使用。

LARC均需在医疗机构放置,如果青少年不方便在下次月经来潮时返诊放置,只要不存在医学上的禁忌情况,则可即时放置,无需顾及其处于月经周期的哪个时点。

但如果放置的时间是在月经来潮的7d后,务必告知其在接下来的7d内应避免性生活,或在性生活时使用避孕套。

6.预约随访:

与成年人相比,青少年对随访的依从性差,因此,需要向青少年说明随访的必要性,特别应告知期外返诊的征象,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避孕方法使用中的问题。

随访的形式可以结合青少年的特点,通过更多的途径,如即时通讯工具(QQ、微信等),以提高随访率。

对于使用LARC的青少年,加强随访,可以及时发现其面临的新的性与生殖健康的风险,并促进其常规进行STI的筛查。

三、青少年选择避孕方法的原则

 

(一)确保安全

青少年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其开始使用避孕方法的时间越早,则意味着使用的期限越长,因此,对避孕方法的安全性应有更高的要求,WHO《避孕方法选用的医学标准》[5]中明确指出,目前不存在仅仅基于年龄小而不能使用避孕方法的医学禁忌。

也就是说,避孕方法的使用不会造成对青少年身体的伤害,目前也尚无青少年使用包括LARC在内的避孕方法对未来生育力或生育结局不利影响的证据。

(二)效果可靠

基于社会、经济和习俗的考虑,青少年尚不具备结婚生育的条件,一旦发生非意愿妊娠,多以人工终止妊娠为结局,因此,青少年应选择高效的避孕方法。

WHO对避孕方法有效性的分类以比尔指数为依据,即每100例妇女使用1年的妊娠率,也称失败率。

包括方法失败率和使用失败率,方法失败率是指每次都坚持和正确使用的情况下的妊娠概率,使用失败率则是指由于使用不当所致妊娠的概率。

比尔指数≤1的避孕方法,属于非常有效(高效)的避孕方法,2~9为有效(中效),>

9为效果较差(低效)。

皮下埋植和IUC对个体依从性(能否坚持和正确使用)的依赖很小,使用失败率与方法失败率非常接近,都属于高效的避孕方法;

对于需要可靠避孕的青少年应将LARC作为首选的避孕方法。

COC在能够坚持和正确使用的情况下,才可达到高效的避孕效果。

(三)易于使用

出于各种原因,青少年对易于使用有多方面的需求。

1.自主使用:

青少年的性关系不稳定,在性伴侣缺乏责任感的情况下,青少年女性需要选择能够自主使用的避孕方法,以确保避孕的主动权。

2.易于获得:

一般情况下青少年获得避孕节育的信息和服务存在困难,因此,她(他)们更愿意使用那些容易获得的避孕药具,如通过自动发放机获取避孕套或在药店购买避孕药。

3.不干扰性生活:

在使用对性生活有干扰的避孕方法时(如避孕套和杀精剂),有可能得不到性伴侣的理解和配合。

因此,青少年更希望选择那些对性生活没有干扰的避孕方法。

4.隐私性好:

未婚的青少年一般不方便随身携带COC、避孕套或外用避孕药。

5.不需要连续供应:

青少年的流动性大,同时也不希望受定期服务的限制,1次放置可连续使用多年的避孕方法,可以将青少年的就诊随访次数降至最少。

(四)价格可以接受

青少年没有收入或收入很低,所提供的避孕方法的价格应在其可接受的范围内,LARC的成本效益最好,适于青少年使用。

医疗机构和服务提供者还应尽力协调,争取能够向青少年提供免费的避孕药具。

四、青少年可选择的避孕方法

(一)LARC

“全球共识声明”引用了国际上不同机构和专业学会对青少年使用LARC的积极倡导,明确为青少年提供LARC是安全的,并会使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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