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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有序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

4.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统一管理,其人员的确定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核准。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须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满4年以上(任职年限指周年,以下相同),并符合下列

(1)至(6)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被评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3)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同等奖项)或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4)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者;

(5)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上

(1)至(4)项相当条件的人员;

(6)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是本地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组织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通过。

首次岗位聘任时,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符合上述

(1)至(6)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4.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按现行各专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5.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须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

(1)至(6)项之一的。

(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3)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同等奖项)或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4)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6)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是本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并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通过的。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符合上述

(1)至(6)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6.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

(1)至(5)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同等奖项);

(2)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3)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的;

(4)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上

(1)至(3)项相当条件的人员;

(5)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单位业务骨干,本单位学术技术带头人,同行公认优秀人才,并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组织评审通过的。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上述

(1)至(5)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7.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按现行各专业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8.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须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

(1)至(5)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县(市、区)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

(2)任现职以来,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含同等奖项);

(3)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5)任现职以来,其它经行业主管部门评选的优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条件。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符合上述

(1)至(5)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9.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须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

(1)至(4)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2)任现职以来,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四等奖(含同等奖项);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单位业务能手,工作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单位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

(4)任现职以来,其它经单位评选的优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或单位认定的条件。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符合上述

(1)至(4)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10.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按现行各专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11.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须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

(1)至(4)项之一的。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工作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

(4)任现职以来,其它经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评选的优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符合上述

(1)至(4)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12.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分别按现行各专业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13.破格条件。

岗位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规定,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又获得上一等级所列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技成果、科研项目奖励的主研人员,各级政府立项的重大课题、重大工程项目的的主要完成人及主要技术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当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掌握标准为: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放宽3年。

(2)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放宽2年。

(3)获得市、县(市、区)级奖励的,可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三、其他事项

1.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人才成长规律,结合行业、单位特点,在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基础上制定本行业、本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

2.单位必须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结合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各岗位具体聘用条件和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聘任。

3.本意见与国家、省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今后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管理

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现就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八级及以上职员岗位的聘任基本条件

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聘任四级、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

聘任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

三、八级及以上职员岗位的聘任要求及程序

1.单位领导岗位聘任要求。

由市委管理和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其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的聘任,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核定的领导岗位数额内,先申报聘任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组织聘任,并报《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职数平衡审核表》备案。

事业单位内部党群组织的领导人员按照有关章程、规定产生、任用。

2.内设机构领导岗位聘任要求。

内设机构领导岗位中八级及以上职员的聘任,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核定的领导岗位数额内,先申报聘任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组织聘任,并报《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职数平衡审核表》备案。

3.普通管理岗位聘任要求。

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中八级及以上职员的聘用,由用人单位先申报聘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组织聘用,并报《苏州市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审核表》备案。

聘任程序应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程序。

四、八级及以上职员核准“双肩挑”程序。

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中八级及以上职员,在管理岗位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经批准为“双肩挑”人员可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由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比例内,先申报《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计划核定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岗位聘用。

其专业技术分等级,由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组织,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下,按本单位行业同类人员,同等条件,进行资格、能力、水平的评价认定,并将《事业单位双肩挑拟聘人员审批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八级及以上职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属单位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般不得高于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基本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首次聘任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试用期计入聘任期内;

不胜任的,解除聘任合同。

六、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职员聘任期为一年至五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以续聘或不续聘。

继续聘用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具体任期目标和考核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八、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职员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按新聘岗位核定工资,实行以岗定薪,所任职务及相应待遇在任期内有效。

九、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人员任期届满,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原则上不再续聘到领导岗位。

对于原聘(任)较高岗位时间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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