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件解读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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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四)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的物,如金钱、农副产品等。

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的物,如古玩字画。

(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的物。

2022年10月8日,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

原则:

(1)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于债权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内容

(1)请求返还原物

(2)请求恢复原状(3)请求排除妨害(4)请求消除危险,三、物权法中的物权体系,2022年10月8日,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1.土地使用权2.国有自然资源用益权3.相邻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农田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城市,农村,采矿权采林权采水权渔业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概念所有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全面支配权,是一切其他物权的基础。

物权法第39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法律的限制:

(1)公法上的限制:

内容上的限制;

行使上的限制;

保护上的限制。

(2)私法上的限制:

2、所有权概念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意义的变化所有权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中的含义并不相同,传统所有权在社会生活中意义也在改变。

2022年10月8日,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指所有权的权能。

所谓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作用,或者说是所有权为实现其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手段,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

四大权能,2022年10月8日,1、占有和占有权,占有:

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掌握和控制,这是所有人利用财产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的前提。

占有,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实际占有观念占有;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非法)盗窃,2022年10月8日,2、使用,民事主体依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害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对物加以利用,以供生活需要。

占有和使用的关系;

用益物权的出发点:

“所有权人使用”和“非所有权人”使用。

民法通则第81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2022年10月8日,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物质利益的权能。

经济利益,包括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还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收益和利润。

3、收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能常常与所有权相分离,形式多样:

1、所有人和经营人订立合同,让与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同时,让与部分收益权,保留和经营者按一定比例分享资产的利益;

2、所有权人让与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保留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占有、使用和全部收益权,仅仅保留处分权。

2022年10月8日,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4、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相对于其他权能,处分权一般由所有人直接行使。

2022年10月8日,

(一)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用益物权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022年10月8日,甲地(供役),乙1,乙2,乙地(需役),

(1)地役权相邻权,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定限物权。

得到便益的土地叫做需役地,提供邻地以便益的叫做供役地。

物权法第156条。

(2)地役权的种类以其功能为标准,有通行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通用地役权、采光地役权、取水地役权、引入地役权等等。

地役权是一种很古老的物权,在现代又有了新的发展,一与环境保护有关,二与商业竞争有关。

(3)地役权的取得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设立地役权,要订立书面合同。

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2年10月8日,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物的担保就是物权法第四编所规定的担保物权,分别是抵押、质押、留置这三种形式。

2022年10月8日,抵押权,1、抵押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债权担保的财产,如果债务不能得到按期履行,债权人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买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建设银行,借贷关系,买卖关系,抵押权的行使:

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2022年10月8日,2、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浙江某公司,海外离岸公司,国内投资项目,香港汇丰银行,用多年留在离岸地的美元作质押,贷款:

人民币,2022年10月8日,3、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加工,运输,保管,债务人,2022年10月8日,第三讲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2022年10月8日,

(1)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这在学说上称为类型固定。

(2)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这在学说上称为内容固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1992年8月,甲与乙签订书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将其所有门市房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乙付给甲16万元。

该门市房的对面是甲的办公楼。

甲与乙还约定,如果甲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他人,则乙公司取得该门市房的所有权。

合同签订后,乙将16万元支付给甲。

2004年7月,乙通过拍卖的方式将门市房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

经查,房管部门的登记记载该门市房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甲。

现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门市房。

问:

法院应否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甲与乙之间签订的长期转让使用权的合同具有什么性质?

物权法定主义的定义一般表述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

物权法第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2022年10月8日,一物一权原则,又称“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在内容和效力完全相同,相互冲突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

二、一物一权原则(onething,oneright),1、“一物”:

客体仅为一个独立之物。

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3、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性质上互相排斥或者说内容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2022年10月8日,三、公示、公信原则,1996年1月30日,某工艺厂因建大厦资金不足,向任某借款17万元,约定月利率1.5%,使用期为1年,于1997年1月30日到期。

同时约定,工艺厂以正在建筑的大厦一楼6间门面房(170平方米)作抵押,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此房归任某所有。

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协议,但对抵押物未办理登记。

1996年4月15日,工艺厂因资金不足,又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了最高限额为88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某工艺厂以大厦房地产(价值148万元)作抵押,并经房产所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

合同签订后,某工艺厂于1996年6月4日至10月22日,分3次在第三人处取得贷款共70万元,月利率为9.24。

该贷款逾期后,工艺厂未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亦未提起诉讼。

工艺厂与任某之间借款到期后,任某向某工艺厂催要借款本息无果,遂以工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商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2022年10月8日,1、物权公示物权公示,是指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1)不动产公示登记

(2)动产公示交付: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2、物权公信

(1)经过“法定公示”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证明效力);

(2)保护相信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

(3)真实权利人的权利如果没有进行公示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2年10月8日,公示公信原则示意图:

主体A(物主),主体B(非物主),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登记,公信力,法律保护相信公示方法的第三人,动产公示方法占有,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对三个热点问题的看法,一、房屋的拆迁问题二、善意取得问题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的区别问题,房屋的拆迁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

物权法第42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44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

(二)关于公共利益之概念阐释1、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2、程序原则之限定3、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三)驱除“公共利益”的魔幻“公共”就是“私人”之和(四)谁来界定“公共利益”?

(五)“公共利益”与宪法,新伦敦案与公共利益,所谓新伦敦案,案件原告是美国康涅狄格州新伦敦市一位叫做苏赛特凯龙的老太太,被告是当地市政府。

市政府为振兴经济,决定征用河边住宅区,改建为辉瑞制药公司的研发基地,老太太的小屋恰在征地范围,但她死活不肯搬家。

官司闹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

征地源于发展城市经济,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市政府动用“国家征用权”合法。

但就新伦敦案而论,苏赛特凯龙所获补偿就高达160万美金;

即便如此,她的粉红色小屋也并没有被拆除,而要按照她的愿望保存下来,原封不动地迁移到位置更好的地区。

160万美金无疑远远超出市场价格,而超出的部分,以及将小屋迁到位置更好的地区,其实都属于精神补偿。

重庆钉子户事件,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拆迁工作从年月开始,该片区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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