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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Word下载.docx

凡涉及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四) 坚持民主决策。

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第二章决策内容

第四条“三重一大”是指:

集团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 集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策、指示、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以及集团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 集团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 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生产经营计划、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国有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大额固定资产、重要设施设备等对外租赁和使用管理事项。

(七) 集团向其他单位提供的借款或担保事项。

(八) 集团年度经济目标责任制的制定与年终审定,以及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人员奖惩等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 集团重要改革方案、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人员定编设岗及集团章程、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十)集团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集团及下属子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及调查处理;

(十三)按人事管理权限应由集团处理的重大违纪事项;

(十四)集团对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集团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五)集团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 集团中层及下属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交流和调整等。

(二) 集团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 集团内部后备干部的提名、推荐及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四) 集团招工计划、招聘方法及人员录用;

干部职工严重违纪处分、辞退等事项;

(五) 上报上级组织表彰的个人或部门的推荐与确定。

(六)各级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

荐。

(七)集团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 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 集团年度工程建设计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项目和工程发包;

(三)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预算5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计划和安排;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预算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 重大、关键性设备投入和大宗物资材料采购(非生产性物资预算1万以上,生产性物资预算5万元以上)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

(五) 应当向县国资部门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六) 重大项目合同内容确定;

(七)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 年度预算方案;

(二) 年度预算调整的,1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及5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支出大额资金安排、调动和使用和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

(三) 集团大额度资金的存放,购买国债、金融产品等事项;

(四) 集团重大对外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 集团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

(六) 其他需要集团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开支项目。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以及经理办公会等形式,经集体研究做出决策。

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会议,对决策过程全程监督。

凡决策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可随机抽选部分职工代表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按照规定要提交职代会讨论的,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决策主要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监督人员、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四章决策规则

第十一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按党委会前置决策的规定程序,并要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集体意志,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事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集团“三重一大"

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能分工提出,或由职能部门建议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经报集团主要领导同意后列入议事范围。

具体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 酝酿准备。

“三重一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组织评估。

同时根据需要,对有的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决策时研究比较。

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如有必要,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需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规范的会议讨论材料。

除涉密事项外,决策审议材料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2天书面送参与决策人员阅研。

确无法送达的,应设法以其他形式告知。

(二) 确定议题。

议题原则上由党委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其他班子成员提出,报请党委书记确定。

(三) 提前通知。

会议通知(含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除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

如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并作好记录。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

(四) 会议讨论。

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人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讨论材料,然后进行充分讨论。

与会人员要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

在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明态度。

主持会议的领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五) 逐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

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六) 作出决定。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须记录在案,并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七) 议事记录。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由会议指定的记录人员完整、详细记录,详细填写“三重一大”议事会议记录表,经全体参会班子成员签字确认后,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

如有必要,对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应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作为永久性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

领导班子成员请示党委书记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领导班子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和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六章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室和单位要制定决策实施方案,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和时限,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按规定程序发文。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

第二十二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二十三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七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四条集团党委书记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为切实加强县纪委、监委对集团“三重一大”的监督和指导,在召开“三重一大”班子会议时,需提前1天通知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集团纪委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

一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

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三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党委书记或上级报告;

五是充分发挥同级党委、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企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集团内网、文件、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八章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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