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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监禁刑使被监禁人身心受到损害。

第三,负性互动影响监禁矫正的效果。

第四,监禁使被监禁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断。

第五,监禁矫正成本过高。

二、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监禁矫正的这些局限日益显现,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制度逐步形成,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得到快速发展。

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主导制度。

二、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社区矫正之所以能够替代监禁矫正成为人类历史上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种主导的刑罚制度,就在于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监禁矫正的弊端,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第一,社区矫正有利于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第二,社区矫正促进了社区的稳定。

第三,社区矫正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三、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

它是指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犯罪(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处遇、社会处遇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

四、矫正社会工作的分类,1.司法判决前的矫正社会工作

(1)正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

(2)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

2.监禁处遇中的矫正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调动犯罪自身的潜能以及社会资源,引导罪犯想积极的方向转化,已达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的。

具体工作内容:

1)个案辅导;

2)团体治疗;

3)联系社会;

4)职业辅导;

5)评估报告。

四、矫正社会工作的分类,3.社区中的矫正社会工作

(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2)刑释人员的社会工作:

提供住宿场所;

提供就业、就学辅导;

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

提供物质援助。

五、与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的概念,1.观护:

又称观护制度,是指对于成年人或少年犯罪人,运用科学的社会个案工作方法,调查其犯罪前所有的资料,经过法院慎重选择,允许其仍居住在社区中,使其遵守一定的条件,于一起期间内,由法院任用的观护人实施辅导监督,以达到社会防卫和个别处遇的目的。

2.改造:

又称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法学中特定的法律用语。

广义的罪犯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对罪犯实施的全部惩罚与改造劳动;

狭义的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法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强制实施的旨在使罪犯心理和行为得到矫正和重塑的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活动。

五、与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的概念,3.更生保护:

是指对于出狱犯人、曾受过某种司法处分的犯罪者以及其他有不良行为的人,在社会上给予适当的保护与辅导,矫正其不健康人格,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使之顺利适应社会的一种制度。

4.社区处遇:

又称“非机构式的处遇”。

即不将犯罪者纳入监狱等拘禁围墙之内,而让犯罪者仍然在自由社会中生活,并接受专业工作人员的辅导与训练,至其完全适应社会规范为止。

第二节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一、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二、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一、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1.“感化社会工作之父”奥古斯特斯的业绩2.矫正社会工作制度在美国的建立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工作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二、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英国矫正社会工作制度1887年制定了初犯法;

1907年通过了感化犯人法;

1925年制订了刑事裁判法。

2.日本矫正社会工作制度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订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

3.中国港台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1)20世纪30年代,感化制度从英国引入香港;

1938年在监狱署下增设感化部;

1948年成立社会局;

1950年,香港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

2)台湾1962年公布少年事件处理法;

1981年起在各地方法院检查处配置观护人。

第三节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一、针对犯罪的功能与作用二、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一、针对犯罪的功能与作用,矫正社会工作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包括监管、矫正和服务三个方面。

1.监管功能2.矫正功能3.服务功能,二、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1.营造有利于犯罪更新的家庭和社区环境2.促进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和科学化发展,第二章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渊源,矫正社会工作的生成和发展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它与人类对犯罪原因的探究、人类刑罚观念和刑罚制度的历史变迁、人类社会的进步密切相关。

第一节人类社会对于犯罪原因的探究历程,一、古代社会的“冒犯神意”说二、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三、犯罪人类学派的“天生犯罪”论四、犯罪社会学派的“犯罪多因素”论,一、古代社会的“冒犯神意”说,在古代社会,人们在探究犯罪原因时,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与神灵的关系上,往往把犯罪与“逆天道”、“叛神意”,特别是“中恶魔”相联系。

这种“冒犯神意”的犯罪原因解释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

二、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洛克、卢梭、伏尔泰等提出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解放个性”等学说和“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的影响下,人们开始对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的探讨,开启了一个被后人称作“刑事古典学派”或“古典犯罪学派”新的历史阶段。

这一学派的创始人是贝卡利亚,于1764年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为创立标志。

三、犯罪人类学派的“天生犯罪”论,龙勃罗梭利用当军医和监狱医生的便利条件,对千名监狱罪犯和非犯罪人进行了死后检查和人类学研究。

他认为,犯罪人是自然存在的,他们是低于正常人的一种人类进化形式,有截然不同的身体特征和心理特征。

龙勃罗梭把罪犯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偶然犯罪人、激情犯罪人等四种类型,他的研究的基础性观点是:

真正的犯罪人或者生来犯罪人实施了大部分犯罪行为。

四、犯罪社会学派的“犯罪多因素”论,意大利学者菲利提出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因素论(犯罪三元论),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人、德国犯罪学家李斯特在批评龙勃罗梭和菲利关于犯罪原因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因素论(犯罪二元论),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

第二节人类社会刑法观念及其刑罚制度的历史变迁,一、古代社会“复仇主义”刑法观念和刑罚措施二、“报应主义”刑论的产生及其发展三、“功利主义”刑论的产生及其发展,一、古代社会“复仇主义”刑罚观念和刑罚措施,1.“冒犯神意”说指导下的“驱魔”法在古代氏族社会中,犯罪的原因被认为是出于行为者冒犯神的意志的邪恶念头,是由于邪恶幽灵引起的,是由于中了恶魔的结果,把罪犯称为“恶魔鬼怪”,是一个鬼怪似地与正常人不同的人,因此必须受到神的制裁。

对犯罪人的处理往往是采用各种各样的办法以驱赶邪魔拯救灵魂。

一、古代社会“复仇主义”刑罚观念和刑罚措施,3.“君命神授”名义下的峻法酷刑国家产生以后,君主被认为受神的委托有惩罚罪犯的权利。

古代国家的法典往往从维护“神意”出发,具有强烈的复仇色彩。

法律公开确认复仇是判刑的罚则,且认为被害人或其亲属有执行刑罚的权力。

2.源于氏族组织一体性的复仇义务在原始社会末期,已经出现了刑罚的最初萌芽,即血族复仇。

这时追诉和处罚的权利主要掌握在私人即受害人及其族人手中,其依据是狭隘的氏族利益。

二、“报应主义”刑论的产生及其发展,报应主义,又称报应刑主义,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与报应。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人理常情,犯罪时一种恶,对于罪犯之恶,应以刑罚应之。

报应主义或报应刑主义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成果,其产生完成了刑罚史上由私力复仇到法律报复的突变,标志着野蛮的私力救济让位于文明的国家制裁。

张小虎在刑法的基本观念一书中的三种理论:

1)神意报应2)道德报应3)法律报应,三、“功利主义”刑论的产生及其发展,功利主义刑法理论是又一种探讨刑罚正当性的理论。

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为了惩罚罪犯的存在,刑罚的正当性,在与犯罪的不正当性。

功利主义则认为,刑罚的价值在于其满足国家追求一定功利效果的积极意义,这种功利效果就是犯罪预防,预防犯罪才是刑罚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张小虎在刑法的基本观念一书中对预防犯罪的描述。

1)一般预防;

2)特殊预防。

第三节当今世界刑罚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一、关于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二、当今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一、关于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1.关于重刑弊端的讨论第一,违背了罪行适应的基本原则;

第二,削弱人们对刑法的尊重感;

第三,不利于罪犯改过自新;

第四,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成本;

第五,妨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2.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三个方面争论)1)在死刑是否公正的问题上,死刑保留论者从“报应论”出发,强调报应的“等价性”,即犯罪者失去的利益应小于所侵害的利益,以此论证“杀人偿命”的合理性。

一、关于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2.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三个方面争论)1)在死刑是否公正的问题上,死刑保留论者从“报应论”出发,强调报应的“等价性”,即犯罪者失去的利益应小于所侵害的利益,以此论证“杀人偿命”的合理性。

2)在预防犯罪方面,死刑保留论者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应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

3)在死刑是否人道的问题上,死刑废除论者认为,在人的所有权利中,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因为一方面生命是人生生存的唯一标志,另一方面生命是其他一切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没有了,其他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

一、关于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3.关于短期自由刑存废的讨论1872年第一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起,历经一个多世纪的争论,国内外学者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基本达成了一下几方面的共识。

第一,短期自由刑的刑罚功能发挥不明显。

第二,短期自由刑容易产生标签化的负面作用。

第三,短期自由刑服刑者回归社会困难。

第四,短期自由刑容易产生罪犯间交叉感染。

二、当今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20世纪以来,西方犯罪学理论和刑罚政策出现了一种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

非刑罚化、非监禁化是指不用传统监禁的刑罚方法而用费监禁刑的方法来感化改造罪犯。

(1)通过非犯罪化以实现非刑罚化。

(2)采取起诉便宜主义。

(3)广泛适用缓刑。

(4)实行保安处分制度。

(5)将案件移交社会法庭审理。

(6)减刑、假释制度。

(7)其他非刑罚化、非监禁刑措施。

第三章矫正社会工作模式,从社会工作发展历史来看,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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