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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11-1

第12 部分集合计划估值 12-1

第13 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13-1

第14 部分投资收益与分配 14-1

第15 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5-1

第16 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6-1

第17 部分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7-1

第18 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8-1

第19 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9-1

第20 部分集合计划的展期 20-1

第21 部分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21-1

第22 部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2-1

第23 部分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23-1

第24 部分风险揭示 24-1

第25 部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5-1

第26 部分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26-1

2

重要提示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1-2

第1 部分 前言

为规范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明确《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2部分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2-3

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电子合同



指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指《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所有的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法》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交易指引》

《规范》

指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

[2013]28号)

指2013年8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指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业协会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管理人

指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XX

证券资产管理

托管人 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XX银行

委托人或持有人

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推广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

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的其他推广机构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中登公司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

在本合同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转入的投资运作期

成立日

开放期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退出或申购参与的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委托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持有期、持有时间

分红权益登记日

指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确认日到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确认日之间的自然天数

指确认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有某次分红收益分配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集合计划收益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的风险敞口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托管费

管理费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指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减去空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加上多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指托管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指管理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第3部分 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电子合同中列示。

二、管理人

管理人名称:

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资产管理”)

法定代表人:

顾X

住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宋XX

三、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高XX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曹XX

3-1

第4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户数均不超过200人。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种固定收益产品、股指期货以及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公司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买卖);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LOF、ETF(不含场内ETF申赎)等;

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新债申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股指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

2、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权益类证券(股票【含新股申购】、股票型或混合型基金【含ETF和LOF

基金(不含场内ETF申赎)】)投资(占集合计划总资产):

0%~95%;

(2)固定收益类证券(新债申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银行存款、债券型基金等)投资(占集合计划总资产):

0%~95%;

(3)基金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0%~95%;

4-1

(4)股指期货:

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计划净值的20%;

(5)现金及等价物(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期限为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占集合计划总资产):

不低于5%;

(6)证券回购业务:

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委托人在此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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