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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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

抵押人应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基于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行为和义务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抵押人权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      (小写)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上述各类业务(以下合称“融资业务”)具体包括:

(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进口押汇 □银行保函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出口押汇

其他业务:

    

                                   

2、上述期间仅指融资业务发生时间,并非指融资到期应还款时间。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

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主合同及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抵押权人为债务人办理具体的融资业务时,无须再与抵押人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具体签订主合同及相关文件均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或通知抵押人。

无论抵押人是否已得到或知悉该等主合同及相关文件,抵押人对该等主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予以确认,且抵押人同意将该等主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的债务均纳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内。

5、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对原币种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为:

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权人持有债务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第三条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抵押物价值(购买价/评估价)为   币  元。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和保证

1、抵押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抵押人拥有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

抵押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作为代表抵押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抵押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抵押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须已取得承租人向抵押权人出具的确认承租人放弃其租赁关系对抗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之权利的书面确认书或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形式之确认文件),且抵押人依法对抵押物拥有充分、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有绝对的权利依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设置抵押担保物权。

3、抵押物来源合法,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6、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及办理抵押登记之时,并没有被设置抵押权或其他任何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8、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就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形式设立反担保。

如抵押人与债务人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抵押人必须在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后方可行使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项下的权利。

9、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抵押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10、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抵押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主合同的变更

抵押人在此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均无须通知抵押人或取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1、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最后一笔到期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2、抵押人在此同意,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可以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如将来抵押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再取得抵押人口头和/或书面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在原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包括对被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权存续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同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

抵押权人如有要求,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应交抵押权人保管。

如果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修缮、挽救和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七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处理。

2、抵押人应及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收取的任何税费、管理费、修理费、水电费等款项,否则应赔偿因未履行上述事宜给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权人如有要求,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必须承担费用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所约定时间三个月。

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保单的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否则抵押权人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及利息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并有权直接从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3、保险单中应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亦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

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按本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处理。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权的担保。

4、抵押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索赔。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肆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现状或者以出租、转让、置换、变现、再抵押、赠与、迁移、抵偿债务、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本条第5款约定处理。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如被征用、拆迁的,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由此而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条第5款约定处理。

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订可的担保;

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部分或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但在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时,在所得价款清偿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全部债务后,剩余财产价值或所取得的款项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5、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和/或多种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1)清偿或提前清偿抵押担保的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偿付的款项;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

(3)根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

(4)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5)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抵押人、债务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后,抵押人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本息或违反主合同约定;

(2)债务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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