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学习课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和成效5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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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革试点,市区两级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党委书记批准反映问题线索处置及纪律处分件次明显增长,问责数量大幅提升,2017年共问责53个党组织和841名领导干部,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实施了改组。

改革以来,已对212名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的干部给予政务处分。

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部门的职能、机构、人员整体转隶至监察委员会,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拳头攥得更紧,打出去更有力。

北京市共转隶干部772名,成立信息技术保障室,建立公共信息核查平台,实现8大类60项信息数据的实时核查,反腐败工作力量和工作手段更加集中统一。

改革前,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

这就出现了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两个空白。

国家监察既填补监察对象的空白,也填补查处职务违法的空白。

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总数上升到99.7万人,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向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

在工作手段上,监委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以采取12项调查措施,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其中,有的是对行政监察法原有规定的完善,有的是实践中已经运用的有效手段,将这些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对于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作用。

改革过程中,北京市对12项措施全部进行了试用,深感这些措施与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必要手段。

同时,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

纪委的监督和监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都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在实践中,北京市坚持统筹推进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改革,实现巡视、派驻、监察监督三个全覆盖,加强三者之间的协调联动,使监督体系更加科学、完备、有效。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有效衔接,提升工作效率效能。

改革实现了党的纪律、监察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这三方面的有效衔接。

北京市在纪委监委内部,建立了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行执纪执法“一程序两报告”模式,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履行一套程序,形成执纪审查、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两项报告,审理部门对两个报告同时审核,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

同时,建立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工作流程。

通过着力创新反腐败工作的机制手段,反腐败治理效能明显提升。

2017年全市线索处置数、立案人数、处分人数、局级干部立案数和处分数均创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高,巩固发展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审查局级干部由改革前的案均142天,缩短到63天。

及时转变追逃追赃工作机制,由督办转为主办,去年共追回在逃人员32名,是2016年的2倍多。

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监察法的生命力在于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监察法作为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根本遵循,坚持首善标准,严格依法履职,使北京的改革试点工作继续走在前头,继续发挥先行先试“探路者”作用。

要在思想认识上紧跟改革形势。

深入开展宪法和监察法培训工作,把学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宪法和监察法精神,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要在制度机制上符合改革要求。

把宪法和监察法作为继续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查找差距、补齐短板,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

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零容忍”持续正风反腐。

要在方式方法上适应改革需要。

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三转”,进一步找准职责定位,创新执纪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持之以恒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

二、做好“三个转变”,化制度优势为治理效能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尽快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从湖北的实践情况看,当前应自觉做好“三个转变”,即做好负有多重角色的转变、承担多重责任的转变、接受多重监督的转变,以迅速生成适应改革要求的新理念、新效能。

自觉做好负有多重角色的转变。

从机关角度看,已由纪检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转变为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政机关的角色消失,政治机关、执纪执法机关的角色凸显;

从机关干部角度看,已从执纪者转变为既是执纪者又是执法者。

检察机关转隶过来的干部,则由执法者转变为同时又是执纪者。

(一)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干部应对自身角色多重性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和把握,自觉更新理念、更新知识、更新能力、更新规则,积极当好以下角色。

当好政治生态护林者。

既要看到“树木”、又要看到“森林”,对本地区本部门整个政治生态作出清醒评估;

既要拔烂树,又要治病树,抓早抓小,用好“四种形态”;

既要除害虫、除杂草,又要浇水沃土,营造良好生态。

当好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督促者。

督促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自觉扛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当好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监督者。

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执行纪律、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反党的纪律、政务纪律和职务违法犯罪的各种问题,既能发现显性问题,又能发现隐性问题;

既能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又能发现个性和苗头性问题;

既能发现问题,又深入查找问题原因。

当好查处违纪问题的执纪者。

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行为,既敢于查处,又善于查处;

既严格执纪,又文明执纪;

既提高执纪业务能力,又提高政策把握水平。

当好查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执法者。

这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新任务。

要把查处职务违法犯罪的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精品案,达到良好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当好纪律、法律的宣教者。

积极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教育,营造从严管党治党的浓厚氛围,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当好职务违法犯罪的预防者。

结合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及时提醒告诫一些干部悬崖勒马。

同时,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原因,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织密不能腐的制度笼子。

(二)自觉做好担当多重责任的转变。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干部承担的责任更多、更重。

承担政治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是政治工作者,第一位的责任就是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担当好政治责任,是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正确健康开展的生命线。

承担纪律责任。

纪检监察干部手握执纪权力,有权力就有责任,有责任就要担当。

必须把纪律视为“达摩克利斯之剑”,既做到严格执纪、违纪必究,又做到依规执纪、规范执纪、文明执纪,以此保证监督执纪问责的效果,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最大责任变化。

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执纪活动,所受到的监督以及各方关注最多、最严格。

如果出现重大执法过错乃至错案,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政治影响。

每办一案都必须经得起社会各方面和历史、法律检验。

因此,作为执法者,必须首先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切实增强法治思维,尽快提升执法能力。

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并重,执纪与执法相贯通,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确保办案活动规范有序,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暗箱操作,防止玩忽职守、以案谋私。

(三)自觉做好接受多重监督的转变。

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权限扩展了,但同时受到的外部监督也大大增加。

具体包括八大监督,即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检察监督、审判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对于任何监督都不能轻视、忽视,如果执纪执法中出现问题、干部队伍中出现问题,都会给党和国家形象抹黑,给纪检监察机关抹黑,给改革抹黑。

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干部都应当切实转变理念,自觉增强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并且要真正经得起监督和考验。

鉴于此,湖北省监委成立的第一天,就亮明“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坚定决心和态度,强调带头做到“八个过硬”,即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纪律过硬、廉洁过硬、学习过硬,并围绕执纪执法业务和队伍建设,先后制定出台了20多项规范和制度,特别是提出要建设一支以忠诚干净担当为核心内容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现代化纪检监察队伍,一系列举措正在逐步展开。

通过自觉做好“三个转变”,为湖北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注入新理念新动力。

今年1月至2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已立案3054件,同比上升5.3%,其中立案厅局级干部14件,同比上升75%;

市州纪委监委立案105件,同比上升72.1%;

县市区纪委监委立案964件,同比上升2.9%;

全省采取留置措施31人,其中厅局级干部5人、县处级干部6人,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彰显了监察体制改革的综合效能。

三、监察不止于查处: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必须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坚决惩处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分子的同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努力做到关口前移、标本兼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准确把握监察委员会性质地位,始终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重要工作原则。

监察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必须继承党的传统、坚持党的原则、执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

第一,这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监察委员会必须坚持的政治要求。

早在1942年,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中指出,“犯了错误的人,大多数是可以改的”,“打击面要小,教育面要宽”,体现了我们党对待和处理犯错误同志所秉持的审慎态度和科学方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提出的盯住“关键少数”、管住绝大多数,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思路举措也都与之一脉相承。

监察委员会要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体现在监督、调查、处置上,体现在职责定位、方式创新、作风转变、制度建设上。

第二,这是我们党加强革命性锻造、永葆肌体健康的优良传统,也是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

我们党在不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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