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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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抵押人(借款人):
(以下称乙方)
电话: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抵押借款事宜,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规定,自愿签订如下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1、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将坐落在(房屋所有权证号: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申请抵押借款。
2、用以抵押借款的抵押物包含房产所有的不可拆除的水、电、气等全部设备、设施和全部装修、装潢。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符合物,附加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抵押物评估价值:
抵押物议定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三条抵押借款金额、期限、费利率
1、根据乙方的实际申请,经甲方审核确定,向乙方发放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48小时内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的方式予以支付。
2、借款期限:
甲乙双方确定,借款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06个月。
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3、抵押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所担保债务本息偿清为止。
4、费利率:
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利率为2%每月,乙方逾期还款时,除补交逾期天数的利息外,还需按央行规定的罚息标准(0.05%)交纳罚息。
第四条抵押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确定,抵押担保范围是:
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费用。
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抵押权不因乙方的任何变化而受影响。
乙方是自然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赠人),不受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的影响。
第六条提前还款、续期
1、乙方可提前还款,甲方应当允许,利率仍按原合同规定结算。
2、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赎回抵押物,则必须在抵押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向甲方申请续期,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期手续。
办理续期手续时,乙方应付清前期利息。
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续期。
3、乙方拒不还款又不续期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自行委托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置乙方抵押的抵押物,用于偿还抵押借款本息、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等抵押担保范围内的一切费用。
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甲方应当退还乙方。
乙方同意甲方上述任意处置,并自愿协助或承担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抵押借款。
2、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抵押物的契据证件,不得遗失、损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补办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后,甲方应将抵押的契据证件交还乙方。
3、甲方应积极与乙方沟通,共同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公证手续、后续的解除抵押手续;
乙方拒不还款又不续期的,甲方负责抵押物的委托拍卖、变卖手续。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还款,交纳利息和其他各项费用。
5、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乙方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并在此不可撤销授权委托甲方有权直接自行委托拍卖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1)乙方未按约清偿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2)乙方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3)乙方被宣告破产、解散、撤销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4)乙方发生其它足以(包括不可抗力)影响其偿还借款及各项费用能力的事件。
甲方行使上述抵押权,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亦不得有任何异议;
6.甲方同时保留通过追偿乙方抵押物以外的其它财产和财产权利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约定取得借款。
2、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
3、抵押借款期内,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借款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确保抵押物价值不会减小,并按规定缴交有关税款及费用。
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与抵押物有关的房地产证、纳税证明及其他契据证件交给甲方保管,并保证所提供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乙方同时保证在办理抵押借款前及抵押借款期间不得将抵押物作为标的予以出售、转让、抵押、赠与或以其他形式交易处置(除非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承诺抵押物不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否则,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5、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影响或侵犯甲方的合同权益。
6、乙方承诺:
除抵押物外,乙方另有可供居住房产一套。
乙方及其合法共有人无能力履约偿还到期借款时,乙方自愿在合同超期十日内搬出居住,并无条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房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房屋处理金额不足以偿还甲方本金、利息时,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7、本合同及其各项条款在有效期内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合法共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
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
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损毁;
抵押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如乙方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则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乙方须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3、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赔偿金用于修缮该抵押物的损坏部分或清偿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所有款项。
4、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表购买保险,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损毁,乙方应在十五天内就受损毁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抵押物的归还
本合同履行完毕,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后,甲乙双方抵押借款关系即告终止。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甲方同时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契据证件返还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