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重点难点指导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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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生产者责任与销售者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2条第1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二者之间其实是不真正连带关系。
难点1:
结合《侵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范简述产品缺陷责任诉讼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难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