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715602 上传时间:2022-12-3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复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行政复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行政复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行政复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行政复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复议.docx

《行政复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复议.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复议.docx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第十六章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不涉及内部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是由行政主体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这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活动,是相对方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相对方的申请,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裁决的活动。

4、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6、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7、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对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相对人已经获得各种许可证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行政许可案件。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7)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包括非法科处义务;要求履行的义务超过了法定义务量;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这是一个兜底的条款,它表明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申请复议,都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幻灯片6

●2.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内容,除了规章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幻灯片7

(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主要是指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以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具体而言,是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幻灯片8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它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管辖的原则

第一、既要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又要处理好双重行政领导体制形成的“条条”与“块块”的关系。

第二,既要便于行政机关进行复议,又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复议请求权,便于当事人申请复议。

第三,既要考虑机关承担复议案件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又要兼顾各级行政机关分担复议工作量的适当与均衡。

幻灯片9

(二)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情形

行政复议的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1、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一般情况。

2、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4、原机关管辖。

●5、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6、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7、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8、被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9、受委托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10、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被授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12、复议的移送管辖。

13、指定管辖。

当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为避免发生相互推诿或互相争夺管辖权等现象,就需要由有关机关来指定由哪个机关来行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法》规定:

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四、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复议代理人。

1、申请人

申请人即申请复议的人,它是指依法享有复议申请权,并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行政执法关系中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一方。

第三,必须是明确提出了复议申请,主要是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这是申请人具备的形式要件。

申请人主要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2)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共同申请人

●多个相对人由于共同违反了某个行政法律规范,而分别被某个行政主体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处罚后,多个相对人为共同申请人。

●多个受害人不服某个行政主体对加害人给予的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的,多个受害人为共同申请人。

●受害人与加害人均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而申请复议的,受害人与加害人为共同申请人。

●2、被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行政机关。

第二,共同被申请人。

●第三,被授权组织。

第四,委托行政机关。

第五,继续行使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职权和行政机关。

●3、复议第三人

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到已经开始的复议活动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复议第三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其一,必须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其二,第三人参加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三,第三人是在复议开始后,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到复议中来的。

 

4、复议代理人

●法定代理。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申请

●1、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一般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殊时效: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2、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行政复议法没有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申请也是可以的。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将申请人的口头申请内容以书面方式记录下来。

●复议法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便民。

考虑到我们国家大,很多老百姓的素质不高,文盲还比较多。

如果不能书写申请时,他可以口头提出。

规定的申请方式有口头的,但一般情况下要书面的,而且要亲自到复议机关表明你的意思,经复议机关笔录方被认可。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禁止“脚踏两只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①自由选择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幻灯片23

②自由选择兼复议终局型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

第十五条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幻灯片24

③复议必经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幻灯片25

④复议必经兼终局型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又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予以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或者依法转送。

●2、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不受理决定有误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应当责令其受理。

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对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作为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1、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其例外情况是: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申请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这里的“法律”也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行政复议审查的规则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3、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这是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

●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按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

这是行政复议的特殊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的期限。

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则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7日内依法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处理期间也不计入行政复议期限内。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幻灯片33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A.适用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B.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C.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D.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五)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申请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即申请人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的,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诉讼。

●其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最终裁决的情况。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对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申请人。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