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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目组织实施 4

9竣工验收 4

第二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6

1维修基本要求 6

2承重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7

3围护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1

4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7

5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1

6供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7

7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1

8电气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7

9电梯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2

10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9

11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3

12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7

13办公区附属设施检查、评定与维修 73

附录A承重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6

附录B围护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9

附录C建筑装饰装修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81

附录D给水排水系统检查与评定 86

附录E供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98

附录F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07

附录G电气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19

附录H电梯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36

附录I消防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41

附录J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73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护理逐步确立了“以病人为中心”整体护理的理想观念,强调了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的整体性,注重患者适应环境的能力,应用心理学知识与患者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主动满足患者的心理需求239

总则

1.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制定本标准。

2.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大中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由国管局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3.本标准是办公用房维修决策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办公用房大中修方案、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及对维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4.本标准适用于建成后超过房屋或设施设备保修年限的办公用房的维修。

对于在保修年限内发生损坏的,由原施工企业或相关的设施设备保修企业负责维修。

5.办公用房建成并已投入使用15年以上(或距上次综合维修改造已15年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综合维修改造,即可对办公用房各系统整体进行大中修。

6.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当遵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以维修改造的名义进行扩建。

历史建筑和古建筑的维修改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7.办公用房维修后,其标准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国家关于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规定。

8.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所需经费,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9.本标准包括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维修技术标准两部分,其中维修技术标准按照承重、围护、建筑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电梯、建筑消防、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区附属设施等系统分别给出检查评定、维修内容。

10.办公用房的维修,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一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1基本规定

1.1国管局负责推进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检查鉴定机构,组织对办公用房进行综合检查,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管理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库,组织开展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统筹提出下一年度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组织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绩效考评。

1.2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障房屋及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根据办公用房实际情况提出办公用房大中修申请,配合做好办公用房综合检查,编制大中修方案和资金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前期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

1.3办公用房维修的标准化管理包括办公用房日常检查和维修、综合检查和评定、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项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2日常检查和维修

2.1日常检查是指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检查。

2.2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同时保存检查的有关资料,具体可由选定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单位落实。

2.3日常检查结束后,属于日常维修范围的损伤和故障,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分别根据办公用房和各系统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制定日常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时应保存日常维修的有关资料。

2.4日常维修所需经费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在本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中统筹解决,经费不足的可自筹解决。

2.5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维修档案,作为办公用房大中修的重要依据。

3综合检查和评定

3.1综合检查是指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荷载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

3.2综合检查由国管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予以配合。

综合检查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

3.3国管局负责办公用房综合检查档案的管理工作。

档案包括检查方案、检查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检查的结论和建议等。

3.4办公用房综合检查情况由国管局书面反馈给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并作为办公用房是否进行大中修的重要依据。

4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4.1国管局负责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的管理。

大中修规划应依据办公用房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档案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4.2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包括年度基本规划和专项规划。

已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设备设施的拟大中修项目纳入年度基本规划;

对办公用房增加设备设施功能或因情况特殊,确需进行完善维修或经鉴定为危房的,纳入专项规划。

4.3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是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5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5.1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根据所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综合检查档案和实际使用需求向国管局提出大中修申请及项目建议书。

大中修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办公用房产权情况、拟修房屋和设备设施的基本情况、使用单位情况、工作人员使用办公室面积情况、企事业单位及协会占用办公用房情况、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情况以及大中修内容、方式和经费估算等。

5.2国管局根据综合检查档案、大中修规划情况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提出的大中修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鉴定机构进行办公用房检查评定并出具申报项目的鉴定报告。

没有项目鉴定报告原则上不得申报大中修。

5.3国管局按照办公用房项目鉴定报告进行研究和论证,确定申报项目的适修性及大中修内容、部位和方式。

5.4国管局按照项目鉴定报告、论证结论和大中修所需经费总体情况办理大中修项目立项批复并明确项目管理方式及组织实施单位。

6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6.1国管局在办理大中修项目立项批复后,将其纳入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储备库,并按照立项批复时间、办公用房使用年限和轻重缓急安排大中修计划,实行滚动管理。

6.2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储备库是安排大中修项目经费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在本年度安排经费。

7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7.1大中修项目确立并纳入项目储备库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开招标选择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概算。

7.2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将大中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申报书以及办公用房功能调整情况、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整改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等报国管局。

7.3国管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申报书进行评审,及时批复,同时明确初步设计的修改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意见以及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意见。

8项目组织实施

8.1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大中修内容、规模和标准及时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概算分解控制、工程变更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质量和工期等方面管理。

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8.2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8.3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资金应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

8.4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国管局的监督检查。

9竣工验收

9.1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竣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9.2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竣工验收基础上,应当报国管局、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方面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国管局同意后方可交付使用单位;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

验收内容包括:

竣工验收是否完整、使用功能是否具备、办公用房使用方案是否合理、各类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安排使用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9.3项目竣工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三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及说明,报国管局审核。

9.4项目竣工决算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并在有关统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9.5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详细、准确记录,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文件一并报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归档,并制作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应包括大中修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包括立项、初步设计批复、投资计划和预算、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相关批文及手续材料)和设计图纸(包括竣工图全套图纸DWG格式和图片格式电子版)等资料,并按照建设项目流程及各个维修分系统,进行分类归档,梳理形成电子版文件夹写入光盘,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报国管局备案。

9.6国管局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1维修基本要求

1.1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节能、节水、节材、环保,注重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适用、简朴、经济。

1.2办公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重要建筑物应定为一级;

特殊重要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重要和特殊重要建筑物的界定参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重点设防类和特殊设防类的标准进行。

1.3按照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或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

大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备设施进行一个或多个系统的大修或中修,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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