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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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责„„„„„„„„„„„„„„„„„„„„„„„„„„„„„„„„

5管理内容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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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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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说清楚”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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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安全生产行政惩处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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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说清楚”事故(事件)类型和时限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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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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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加强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明确了问责事故(事件)范围、问责方式、问责对象、问责标准和问责实施等内容和要求。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行政奖惩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工作

是指电力生产(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输变配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营销等)和电力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输变配电工程的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3.2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公司所属直属机构、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各级分子公司。

3.3公司系统

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

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4安全生产问责

是指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原因,并造成电力事故(事件),以及违反事故(事件)调查规定等情形,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以下简称“问责”)。

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职责

4.1各级安委会

负责审议、批准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的问责建议;

监督本级及上级安委会问责决定的执行。

4.2各级安委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拟定问责建议;

督促本级及上级安委会问责决定的具体执行。

4.3各级人事管理部门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落实问责决定。

4.4各级人力资源部门

按照安委会批准的问责决定,负责落实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处罚。

4.5各级工会组织

负责依法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5管理内容与方法5.1总体要求5.1.1问责原则

5.1.1.1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逐级与分级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5.1.1.2当同一事故(事件)适用于多条问责条款时,按最高条款进行问责。

5.1.2对有下列情况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理: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抢修,积极抢救和安置伤员,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积极参与原因分析和查找问题,使事故(事件)调查顺利进行的。

5.1.3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事件)的;

(2)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抢修,未积极抢救伤员,未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3)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坏有关证据的;

(4)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事件)调查;

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2问责事故(事件)范围

5.2.1实行问责的事故(事件)有:

a)一般以上人身事故b)一般以上设备事故c)一般以上电力安全事故d)恶性误操作事故(事件)

5.2.2本规定所指事故(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3问责方式

5.3.1说清楚

发生问责事故(事件)范围的事故(事件)后,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分子公司专题汇报事故(事件)初步调查、处理进展和整改计划制定情况,向分子公司安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

分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司“说清楚”。

(说清楚类型和时限要求详见附录C)

5.3.2行政惩处

包括: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岗(降级)、引咎辞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5.3.3经济处罚

由各分子公司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予以规定。

5.4问责对象

5.4.1问责对象

(1)在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中,从事现场作业和电网设备具体工作的一线人员、从事班组管理和职能管理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员、管理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分子公司领导人员等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

(2)涉及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管理责任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4.2确定问责对象的依据

(1)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是指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未执行作业指导书、工作方案等有关安全措施、作业流程、操作步骤,违反劳动纪律等,对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有关人员。

(2)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责任,是指该部门管理人员未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未制定现场作业指导书和工作方案或有关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危险辨识并制定危险点控制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履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或完善现场工作规程

规定,未确保电网设备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3)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责任,是指该管理部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事件)预防对策,未及时补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4)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是指该单位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事故防范措施,未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规定有效完善,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未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消除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5)管理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责任,是指该分子公司、直属机构未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发生较大以上设备事故或电力安全事故、以及一般人身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5.5行政惩处标准

5.5.1发生特别重大人身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事故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事故责任的负责人予以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撤职。

(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撤职。

(5)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

(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行政正职、有关分

管副职应引咎辞职,性质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

5.5.2发生特别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人身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事故责任的负责人予以撤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

(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

(5)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降岗(降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

(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降岗(降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

5.5.3发生重大电力安全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人身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主要责任者予以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降岗(降级)至撤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事故责任的负责人予以降岗(降级)或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

(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记大过或降岗(降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

(5)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记大过或降岗(降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

(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予

以严重警告至记大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降岗(降级)。

(7)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严重警告至记大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降岗(降级)。

5.5.4发生较大电力安全事故、较大设备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主要责任者予以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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