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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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兑奖及彩票公益金、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缴交等工作。
第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可以委托单位利用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单位(以下简称互联网代销者)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代销合同(以下简称代销合同)。
第七条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互联网代销者资质证明文件;
(四)合同类文件,包括与银行、互联网代销者等单位的合同;
(五)管理类文件,包括互联网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
(六)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调整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品种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经财政部批准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品种、互联网代销者及网站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彩票发行机构、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种进行销售。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品种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
第十四条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事项和代销合同开展互联网代销彩票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销。
第十五条互联网代销者开展互联网代销彩票业务,应当为彩票购买者开设投注账号,经彩票发行机构确认后生效。
投注账号是彩票购买者的唯一识别号码,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应当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六条彩票购买者应当在彩票发行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并与投注账号绑定,用于支付购买彩票资金。
银行账户与投注账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彩票发行机构、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妥善保存、备份彩票购买者投注账号注册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互联网代销者收到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后,应当实时准确传送到彩票发行机构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
彩票发行机构确认后,由互联网代销者向彩票购买者发放彩票购买凭证,彩票购买交易实现。
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购买凭证由彩票发行机构制定,应当包括彩票投注内容、投注时间、互联网代销者名称以及相关的验证码等信息。
第十九条彩票发行机构、互联网代销者应当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
第二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定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账号信息进行统计,及时掌握彩票购买者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号。
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代销者不得提供合买、有偿荐号、有偿缩水服务。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销售彩票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比例,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开设互联网销售彩票资金归集结算专用账户,用于归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五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投注账号绑定的银行账户所属行政区域,对互联网销售彩票销量进行省际划分,并分别计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彩票销量。
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预缴款制度,按期与互联网代销者划转、结算彩票资金。
第二十七条单注彩票中奖奖金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彩票发行机构将奖金直接支付到中奖者投注账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在1万元以上的,由中奖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兑奖。
第二十八条彩票发行费按照规定比例和代销合同,分别计提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互联网代销者销售费用。
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划转彩票销售机构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互联网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按照代销合同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彩票公益金由彩票发行机构按规定比例计提。
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由彩票发行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由彩票发行机构划转彩票销售机构缴入省级国库。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管理系统。
管理系统应当具有彩票业务授权、游戏下达、投注确认、资金归集结算、奖金支付管理、统计报表、销售实时监控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发行机构的要求,使用专用设备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代销系统。
代销系统应当具有投注账号的开设和注销、投注、兑奖、资金划转、统计报表、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管理系统、代销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代销系统应当与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管理系统实时连接,实现彩票销售数据实时交换,保证彩票销售数据的安全性、时效性和一致性。
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彩票销售数据应当以彩票发行机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管理系统、代销系统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彩票发行机构应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规范,对互联网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投注服务指南、兑奖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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