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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犯罪概念:

就是法律上规定的犯罪,即刑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例如,对于“超时停车”的法律规定。

一、危害社会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有两大要素:

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

社会危害性,又称法益侵害性,包括实害犯和危险犯两种。

应受刑罚处罚性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就不是犯罪;

二是不是任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刑罚。

例如刑法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那么司法机关怎样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犯罪构成法:

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

二、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他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为什么会出现某些人违反了刑法却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第一,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管精神状态如何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八种犯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的,补充: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

第二,刑法规定了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只有当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二、犯罪主体,第三,刑法中一些特殊的犯罪,对主体的要求也特殊。

有一些犯罪,刑法对主体的身份、国籍、性别、法律地位等都有特别的要求。

比如贪污罪、虚假广告罪、伪证罪等。

以上的规定只适用于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的情况,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情形。

构成条件:

具有一定资格的单位,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由单位成员实施的犯罪。

二、犯罪主体,三、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行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两方面特征:

其一,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根据意识和意志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犯罪主观方面,三、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排除迷信犯)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根据这一条文,过失分为两类:

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注: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与意外事件区别。

三、犯罪主观方面,四、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危险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行为首先,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是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其次,违法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排除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梦游杀人);

最后,犯罪行为也排除虽然形式上类似犯罪但刑法上认为是正当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犯罪行为的两种形式:

作为与不作为。

(刑法第311条),四、犯罪客观方面,

(二)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指的是行为实际造成的具体侵害。

有一些行为必须要有法定的结果才能定罪,如盗窃罪;

而另一些没有具体的侵害结果也可以构成犯罪,如破坏国边境罪;

还有一些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定的严重结果而加重惩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四、犯罪客观方面,(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解决的是某危害结果是否有危害行为引起的问题,从而决定某危害行为的实施者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假如在某人的行为进行过程中,其他因素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前一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成立么?

对于罗布的自杀行为,法律能否追究泰德的责任?

五、认定犯罪的证据链,证据链规则指的是,司法机关认定某行为人为犯罪嫌疑人时,除了必须查清其犯罪事实外,还要满足“证据确实、充分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证据确实、充分”,在质的方面,客观存在,且与犯罪事实有联系,能够证明真相;

在量的方面,数量要达到足够证明犯罪事实。

五、认定犯罪的证据链,刑事诉讼的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所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1、互相印证性2、不矛盾性3、证据锁链的闭合性4、排他性,五、认定犯罪的证据链,为了追求程序公平与正义,检察官放弃了罗布提出的作伪证的建议。

五、认定犯罪的证据链,证据链,五、认定犯罪的证据链,“一罪不再审”原则,英美国家称之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国际准则,他以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作为价值目标。

而在美国,谋杀罪和谋杀未遂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罪名。

延伸热点难题讨论:

1、安乐死的做法是否合法?

2、普通公民可以随意持有并携带枪支吗?

3、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孰轻孰重?

相关影片推荐,一级谋杀,杀戮时刻,第二章看电影,学民法,原名:

RainMan译名:

雨人/手足情未了导演:

巴里莱文森编剧:

巴瑞莫罗罗纳德巴斯主演:

汤姆克鲁斯达斯汀霍夫曼制片:

美国语言:

英语、意大利语年份:

1988年,

(一)概述1、定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2、特征

(1)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一、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问题:

张家为其孙子张某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医生的接生纪录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是8月30日,张某的出生日期是:

()A.8月27日B.8月28日C.8月29日D.8月30日,一、民事权利能力,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是民事主体。

但为照顾他们出生后的利益,各国法律无不采取一定的方式保护胎儿的利益。

胎儿需要保护的利益主要是两种:

一是继承时的特留份利益;

二是胎儿在出生前,其健康生存利益受到侵害时侵权责任问题。

一、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在我国,一般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对公民死亡后利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完整性,也有利于引导人们重视个人生前死后的声誉,维护社会公德和秩序,一、民事权利能力,二、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2、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具备的。

(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完全独立的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和第13条第2款依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1)年满10周岁的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1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民事行为能力,1、韩某9岁,其从事的民事活动中,做法不能得到法律确认的是:

A.韩某继承其父商品房一套,价值100万元B.韩某将继承其父的房屋赠与希望小学C.韩某摸福利彩票获一等奖5万元D.韩某获书法比赛一等奖,奖金5000元,韩某宣布放弃,2、某贫困山区14岁中学生陈英的作文“我要上学”在全国获奖,北京大学教授王林深受感动,写信给陈英表示愿意资助陈英读完高中,陈英回信表示感谢。

王林随即将5千元钱汇给陈英。

陈英的母亲谢惠贞为一优秀党员,她认为这笔钱应用来帮助更困难的孩子,决定把钱转捐给当地希望小学,并写信将此一决定告知王林教授。

王林教授回信表示赞同,并向谢惠贞致以崇高的敬意。

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是()A.谢惠贞转捐钱的行为无效B.陈英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生效C.谢惠贞转捐钱的行为已得到赠与人王林教授的同意,因而有效D.陈英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二、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

(一)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3条中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第三人,代理行为,后果承受,代理关系的基本框架: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权,三、代理,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1)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法律部门确认的其他行为,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

(2)具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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