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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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所有生产现场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改造、维修、使用、管理,均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定义
1.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维护保养:
是指“维护、修理、保养”的业务。
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调试性的修理,不对特种设备原有的结构形式或性能指标进行更改。
3.改造:
是指改变原特征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4.大修:
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生产与设备部是公司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维护的主管部门,其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1.监督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完整。
2.负责特种设备内部调拨、维修和报废管理,组织编制特种设备相关计划。
3.做好特种设备采购的选型工作,并参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招投标。
4.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验收工作。
5.配合财务部实施特种设备的清查盘点工作。
6.特种设备档案及技术资料管理,并动态向安全环保部报送新装特种设备档案。
7.组织公司内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和技术交流工作,为特种设备使用部门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2.组织安全检查,监督设备事故隐患排查。
3.负责准备特种设备检验的申报材料,联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并配合其完成特种设备检验。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其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2.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3.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状况,负责拟订和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购置、检修、更新、大修、报废计划。
4.负责本单位内部特种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调拨、调配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和相关账、卡、表册的登记管理工作。
6.按时向安全环保部上报特种设备管理报告、报表。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2.必须定期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3.在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零部件和安全附件。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
1.安全环保部应当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特种设备的安装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3.安装前,应由安全环保部组织进行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由安装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
4.安装施工中的监督校验,由安全环保部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校验检测机构进行。
5.特种设备安装并监督校验合格后,安全环保部批准使用,同时将出厂资料和安装资料归档。
6.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安全环保部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查
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承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
2.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装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3.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
(3)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生产与设备部和安全环保部汇报,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决定停用的特种设备,预计停用时间超一年的,要以书面形式向生产与设备部和安全环保部申请办理停用手续。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生产与设备部和安全环保部办理注销。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检修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必须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严格按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本公司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向安全环保部申请,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要定期校验和检查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并及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改造和大修
1.使用单位向生产与设备部、安全环保部提出改造或大修申请,并附改造或大修内容。
2.安全环保部应当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安全环保部在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特种设备维修和改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4.改造和大修前,应由安全环保部组织进行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由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
5.改造或大修结束,经安全环保部组织验收后批准使用。
第五章特种设备的校验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四十天安排好停机检验时间,向安全环保部提出检验申请。
安全环保部组织和联系市质量局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将检验报告归档。
未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提出检验申请的,安全环保部在有效期届满前四十天至三十五天内必须进行督促,并要求提供报验相关资料。
经督促后,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二十五天,仍未提出检验申请和提供报验相关资料的,造成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原件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复印件由安全环保部送县质检局、公司生产与设备部、各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未经定期校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后使用单位要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停用特种设备拟重新使用前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并提前一个月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使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除隐患后,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2.发生设备事故。
第六章特种设备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部要建立特种设备及其校验台帐。
第二十二条生产与设备部及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特种设备明细表
特种设备明细表
所属单位
设备类型
电厂
甲醇厂
化工厂
炼焦厂
洗煤厂
生产与设备部
(重点监管)
锅炉
有机热载体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规格型号)
(数量,编号)
…
……
备注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表
设备类型/型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质量标准
常见故障
起重机
压力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