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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2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

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

因为法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200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

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25%:

25%:

50%。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

50%的比例承担。

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

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

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的应由三人共同承担。

应当按照25%:

50%的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3、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

其负债为:

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

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

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

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

(2)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

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

(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

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

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

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

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

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

(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1)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2)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

公司法规定,1/3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由三名监事召集,该公司共有监事七人,达到1/3以上。

(3)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2/3股东通过。

6、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

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

(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

(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

但甲公司聘请工商局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总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7、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200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200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200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产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

(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

(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8、2008年12月8日,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

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这天出席会议的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会议。

在董事会议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决议。

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

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的决议。

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

问题:

(1)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

说出其法律依据。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

(1)董事会的召开是合法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但紧急事项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间。

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该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超过1/2,因此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合法的。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而该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对,另有4名董事未参加临时董事会,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4人同意该决议,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的要求,因此是无效的。

9、2007年3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

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

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算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

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

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10、2008年3月1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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