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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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编号:
号
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人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章借款种类
第1条乙同意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提供的固定资产贷款种类为:
□短期贷款
□中期贷款
□长期贷款。
第二章借款用途
第2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借款用途为:
。
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未经乙书面同意,甲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章借款金额与期限
第3条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4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具体为:
自年月日(约定的首次提取日)至年月日(约定的贷款到期日)。
第四章利息计算
第5条
5.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本合同签订日适用的年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动%)。
5.2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至甲在乙开立的贷款专用账户(账户详情见附件五)之日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日,本合同项下贷款自提款日起开始计息。
甲应在每一结息日向乙支付自提款日(含该日)或上一结息日的次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到期的本金(如有)。
5.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计、结息期为:
□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但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或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利随本清,利息于到期日一次付清(适用于一年期以的贷款)。
5.4乙对甲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含该日)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称为“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对甲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注:
此处上浮比例应位于30%-50%之间)。
5.5甲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就其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自违约日起(含该日)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称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甲不能按时支付的罚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挪用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乙并可追究甲的其他违约责任且有权随时宣布全部或部分未到期贷款立即到期;(注:
此处上浮比例应位于50%-100%之间)
5.6本合同签订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贷款利率选择为:
□不随之调整;
□自动在新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5.1款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对于已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日之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对该笔贷款开始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应按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本合同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自动作相应变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根据本合同第5.6款约定而进行的利率调整,双无须签订协议,任一均无须通知另一或征得其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五章借款发放及支付
第6条本合同生效后,甲采用下列式提取本合同项下借款,甲每次提取借款均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根据乙要求向乙提交提款申请,乙核准后将核准的借款发放至甲贷款专用账户,并自提款日起开始计息:
□一次性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按照附件三中的约定分次提取;
□其他式:
。
第7条甲提取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借款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乙有权拒绝甲提款,但乙在以下条件未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并不构成乙的履约瑕疵:
7.1甲已按乙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7.1.1经年检合格的甲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明、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甲法定代表人明及复印件;
7.1.2甲董事和与本合同项下事宜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及各自的签字样本;
7.1.3有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授权相关人员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7.1.4甲签署的提款申请;
7.1.5项目前期工程建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表及项目进度说明等;
7.1.6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配套的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
7.1.7项目固定资产购买(或施工等)合同。
7.2甲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行政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
7.3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用款计划要求。
至提款时与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并与本合同项下借款配套使用。
7.4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7.5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乙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的豁免。
7.6甲在本合同第11条中所做出的任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准确、有效的。
7.7至提款时甲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8甲已经依乙要求就本合同项下固定资产投保财产商业保险,该保险符合如下要求:
7.8.1商业保险金额不小于项目已投资金额;
7.8.2投保商业保险时,乙为保险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
若已投保商业保险时,则甲、保险机构已经出具令乙满意的书面文件,确保乙能够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7.8.3在采取甲资产整体投保商业保险式时,保险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已经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在发生保险支付时,将资产保险金首先用于偿还乙贷款。
第8条借款的支付
8.1乙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提供的贷款资金必须采取下列式支付:
8.1.1受托支付,即甲根据本合同附件四的要求向乙提交《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乙审查合格后,根据甲的支付申请和支付委托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
甲申请支付的资金单笔金额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甲必须采用受托支付的式。
8.1.2自主支付,即甲根据本合同附件四的要求向乙提交《支付申请书》,乙审查合格后,根据甲的支付申请将相应款项划付至甲在《支付申请书》中指定的其在乙开立的账户,并由甲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
采用自主支付式的,甲应按照乙要求定期向乙汇报借款的使用情况;双另行约定其他监管式的,甲还应执行乙的其他监管要求。
8.2甲从贷款专用账户中申请支付每笔款项均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乙提交《支付申请书》,乙核准后对甲申请的该笔款项进行支付;乙认为甲的支付申请不合格的,有权要求甲予以调整或拒绝甲的支付申请,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等任责任及后果由甲自行承担,乙不承担任责任。
第六章借款的偿还
第9条
9.1甲偿还借款本金的式为:
□于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到期日一次还本;
□按附件二所列日期及金额分期还本。
9.2在本合同项下,甲:
□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详情见附件五),
□不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
甲根据本款约定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应将以下款项作为还款准备金于以下款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存入该还款准备金账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入______%
□甲经营收入现金流的______%。
甲根据本款约定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则以该还款准备金账户开立当时及之后的所有款项为甲在本合同项下对乙负有的全部债务清偿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未经乙书面同意,甲不得支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任款项。
除非双另行约定,否则,甲根据本款约定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不再另行开立还款账户,该还款准备金账户即为还款账户。
9.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实际首次提取日与约定的首次提取日不同的,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到期日按照如下式确定:
9.3.1甲偿还借款本金的式为到期一次还本的,贷款到期日依照第4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及贷款的实际首次提取日自动变更;
9.3.2甲偿还借款本金的式为分期还本的,贷款到期日依照第4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及贷款的实际首次提取日自动变更,其他分期还本日不因实际首次提款日而变更,贷款应按附件二所列各分期还本日期及金额到期清偿。
9.4如遇还本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还本日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相应的利息亦应计算至顺延后的还本日。
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相应的利息仍计算至结息日当日,但利息支付日顺延至结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5甲应保证其还款账户(账户详情见附件五)在还本日或结息日有足额资金以便乙扣收;因甲还款账户可供扣划的资金不足导致乙未能足额扣收的,构成甲逾期,甲应按逾期利率支付逾期罚息和复利。
9.6甲还款账户中资金不足清偿借款本息时,乙有权直接从甲在乙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依本合同约定甲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损失,乙不承担责任。
9.7甲提前还款应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并无任逾期的前提下进行,并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甲的提前还款申请:
□乙同意甲提前还款并不收取甲违约金;
□乙同意甲提前还款,乙除按照甲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外,还有权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金额×(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实际借款期限)×日违约金比例____;
□甲不得提前还款。
9.8若甲认为需要展期,至少应当在本合同到期日前提前30日向乙提交《借款展期申请书》,经乙审核同意的由双另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乙不同意展期的不得展期,甲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第七章担保
第10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够得到清偿,甲、乙双约定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保证,详见编号为担保字第号《保证合同》;
□抵押,详见编号为担抵字第号《抵押合同》;
□质押,详见编号为担质字第号《质押合同》;
□其它:
。
若甲乙双已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则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保证,编号为高保字第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抵押,编号为高抵字第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质押,编号为高质字第号《最高额质押合同》;
□其它:
。
第八章甲的述与保证
第11条甲的述与保证:
11.1甲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并已取得了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可、批准、登记及备案。
11.2甲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甲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和部规章或对甲具有约束力的任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11.3本合同签署时,未发生也不存在任针对甲提起的、可能令甲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11.4本合同项下项目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事项符合中国及项目、借款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乙的要求。
11.5甲不存在任未向乙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负债。
11.6甲保证其提供给乙的全部资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甲未遗漏和隐瞒任重要的事实。
11.7甲保证按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以及甲提交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