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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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Word文档格式.docx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

3个月——2年

  拘役期限:

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

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18、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9、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1、缓刑适用范围;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22、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

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4、减刑适用范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25、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26、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7、假释适用范围:

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8、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9、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0、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2、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3、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

  34、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35、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6、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7、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

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3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39、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0、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竞合)

  41、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4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4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

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并且要数额较大)

  44、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4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数额须为巨大(以上)。

  4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4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48、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9、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50、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51、伪造货币的,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万元以上);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5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

(1)前罪要求数额较大,后罪无此要求;

(2)前罪为一般主体,后罪为特殊主体。

  5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P》《P》151、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

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此相威胁而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54、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55、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6、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7、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6、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57、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58、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9、诈骗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60、向自动售货机内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商品,数额较大的,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61、以虚假、毛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6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6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64、妨害公务罪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则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只须故意阻碍),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65、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执法人员枪支等,应视为想像竞合犯,原则上以一重罪论处。

  66、同时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67、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

  68、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不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

  69、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处罚。

  70、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惜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

否则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之罪。

  71、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

  72、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73、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74、只要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75、刑法第292条所列四种情形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而第293条所列四种情形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

  76、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77、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此种情况应按照吸收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78、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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