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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及其税收政策与管理安徽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程卫国2009年6月,一、加工贸易的概念及种类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和管理

(一)进料加工的税收政策和管理

(二)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和管理(三)加工贸易税收管理疑难解析,一、加工贸易的概念及种类,加工贸易主要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料加工和补偿贸易。

(一)进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或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全部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有三种形式:

1、一般进料加工。

这种形式不确定出口对象,只要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出口就行了;2、进料对口,各作各价。

这种形式是指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出口给提供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或包装物料的外商,可以动汇也可以不动汇。

3、深加工结转。

是指加工的半成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由该企业加工成品后再出口。

(二)来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生产加工成成品交对方销售。

(三)来件装配贸易来件装配贸易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工具等,由我方按对方要求的规格、标准、型号和式样及商标等组装成品交付对方。

(四)出料加工贸易出料加工是指将我境内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的一种贸易形式,不包括“带料加工出口”。

“带料加工出口”指我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将我境内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运至境外加工或装配,成品在境外销售。

(五)补偿贸易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一种贸易形式。

如经批准,也可以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在税收管理上,来件装配与来料加工统一按来料加工管理,出料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区别不大,只在收、付外汇上有些差异。

所以,在这里我主要介绍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税收管理。

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和管理,

(一)进料加工的税收政策和管理1、登记备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

对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按一般规定计算征、退税。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单证开具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的规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3、退免税款计算

(1)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算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的规定,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对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的税额时,应按照出口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的规定,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与一般贸易免、抵、退税的计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抵减额”上。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两个“抵减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计算: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一般贸易则不需要计算这两个“抵减额”(3)退税率调整的有关规定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9101号)的规定,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新退税率计算须从退税款中抵扣的应征增值税税款的执行时间,外贸企业以销售料件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中申报时间为准。

4、核销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进料部分不征税也不退税。

5、出口征税的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规定: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规定: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继续实行免税办法。

(三)加工贸易税收管理疑难解析1、进料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对进料深加工结转,海关对转出方是按出口来处理的,对转入方按进料加工处理,有的海关签发进、出口报关单,有的不签。

在税收管理上,由于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甚至在税务总局内部意见不统一,所以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处理方法也不相同,有的免税,有的征税。

总局口头意见是对结转方只要不退税。

考虑到各地掌握政策上的差异,为堵塞税收漏洞,省局意见是,转出环节开增值说发票就征税;对转入企业加工出口后,视同一般贸易进行管理。

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征税的计算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国税发2006102号与财税字2004116号的规定不一致,按理说财政部与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总局无权单方面改变,而且,对一般纳税人销售非增值税条例规定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按征收率也缺乏法律依据,对加工增值不大的货物按征收率征税,企业肯定有意见。

所以省外有些大的国有企业,坚持要求按116号文件执行,当地国税部门也没办法。

不管怎么说,虽然总局下发102号文件未征求财政部意见虽然欠妥,但毕竟在116号之后,作为税务部门,我们仍应按1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特殊的困难和问题再说。

3、外贸企业进料委托加工对外贸企业进料委托加工现有文件规定不明确,但按税理我们可以不管,只对加工费退税就可以,其结果对进料部分也是不征税不退税,但如果其复出口货物不能退(免)税,需要征税仍应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加工贸易不能核销的处理无论是进料加工还是来料加工,海关都要进行核销,但是根据现有文件,在税收管理上,只要求来料加工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行核销,对外贸企业未作核销的规定;对来料加工逾期未核销的,规定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对不能核销的加工贸易在税收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在总局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省局意见,根据海关核销多少来确定。

核销部分按加工贸易处理,未核销部分按一般贸易处理,海关补征税款给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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