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三级裁判培训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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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有1组时,应作为决赛编排,并安排在决赛时段进行。
(二)两组时,报名成绩最好者应编在第2组,次好者应编在第1组,再次者应编在第2组,第4名应编在第1组,以此类推。
(三)3组时,报名成绩最好者应编在第3组,次好者应编在第2组,再次者应编在第1组,第4名应编在第3组,第5名应编在第2组,第6名应编在第1组,以此类推。
(四)4组或4组以上时,最后3组按上述第“(三)”项的方法编排。
所剩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满倒数第4组。
如还剩下运动员(或接力队),再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满倒数第5组,以此类推。
(五)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任何预赛组内,至少应有3名运动员(或接力队)。
但若编排后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则该预赛组内可少于3名运动员(或接力队)。
二、泳道安排使用6条泳道时,同一组按报名成绩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3、4、2、5、1、6泳道。
使用8条泳道时,同一组按报名成绩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4、5、3、6、2、7、1、8泳道。
使用10条泳道时,同一组按报名成绩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4、5、3、6、2、7、1、8、0、9泳道。
泳道数为奇数时,同一组报名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安排在中间的泳道,成绩次好者应按排在其左侧泳道(面向游泳池),再次好者应安排在其右侧泳道,以此类推。
(四)如果游泳池设有10条泳道,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出现第8名有2人成绩相同时,决赛将启用第9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和第9泳道的运动员。
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出现第8名有3人成绩相同时,决赛将启用第9和第0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第9和第0泳道的运动员。
(五)比赛如采用分组决赛,则根据报名成绩的顺序编满最后一组,再编满倒数第2组,以此类推。
同一组的运动员或接力队,按本条“二”款的规定安排泳道。
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项目的最后1组安排在决赛时段进行。
三、半决赛、决赛
(一)50米、100米、200米距离的项目进行预赛、半决赛、决赛。
其他距离项目只进行预赛和决赛。
(二)半决赛项目,根据预赛成绩的排列顺序,按照本条“一”款“
(二)”项和“二”款的规定编排和安排泳道。
(三)决赛项目,根据预赛或半决赛成绩的排列顺序,无预赛时根据报名成绩排列顺序,按照本条“二”款的规定安排泳道。
四、重赛在使用8条(或10条)泳道的比赛中,在确定一个项目的第8名或第16名(第10名或第20名)时,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的成绩直至百分之一秒都相同,则决定参加半决赛、决赛人选的办法为:
(一)如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或每条泳道有3块计时表计时(未设终点裁判员),同组或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都必须重赛,按重赛后的名次确定参加半决赛或决赛人选。
(二)在采用人工计时并设终点裁判员的情况下,同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不重赛,按该组的终点名次确定参加半决赛或决赛人选。
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按以下3种方法确定参加重赛的运动员:
1.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两组或两组以上的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一名参加半决赛或决赛时,各组终点名次最前的一名参加重赛。
重赛后的优胜者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2.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A组的甲、乙、丙(按该组终点名次排列顺序)运动员与B组甲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半决赛或决赛时,A组的丙应被淘汰,由A组的乙和B组的甲重赛。
重赛后的优胜者与A组的甲一起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3.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A组的甲、乙运动员与B组的甲、乙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决赛或半决赛时,这4名运动员应一起重赛。
重赛后名次列前的两名运动员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三)重赛应在所有有关运动员游完预赛或半决赛至少1小时后进行(或经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时间),以抽签的方法安排泳道。
(四)重赛后若成绩仍相同,则仍按上述条款处理。
(五)必要时,应进重赛来确定第1和第2替补运动员。
五、弃权
(一)已获得半决赛或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可以在该项比赛结束30分钟内提出弃权。
运动员若在技术会议后提出预赛弃权,或在获得半决赛或决赛弃权,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当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半决赛或决赛弃权时,应按预赛或半决赛成绩排列的顺序依次替补。
该项目必须按本条“一”款“二”项和“二”款的规定重新编排,并通告详细的变动或替补情况。
第三条出发一、出发的规定
(一)自由泳、蛙泳、蝶泳、个人混合泳及自由泳接力的比赛,必须从出发台出发。
当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在出发台上;
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置于出发台的前沿,立即做好出发姿势。
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二)仰泳比赛、混合泳接力的第1棒比赛,必须从水中出发。
当总裁判发出第一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立即下水;
当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迅速游回池端;
当所有运动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时,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
(三)在50米池进行50米项目的比赛,在哪一端出发,应根据组委会的决定执行,并在赛前通知运动员。
二、出发犯规的判罚规定
(一)任何运动员如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犯规。
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后发现运动员抢跳,应继续比赛,在该组比赛结束后取消抢跳运动员的录取资格。
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发现运动员抢跳,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跳运动员比赛资格后,总裁判以长哨声(仰泳为第二声长哨)开始重新组织其余运动员出发。
(二)因裁判员的失误或器材失灵而导致运动员抢跳时,发令员应将运动员召回重新出发,不作为抢跳犯规。
第四条计时自动计时、半自动计时与人工计时,均为正式的计时方法。
一、自动计时
(一)自动计时装置必须在指定裁判员的监督下进行操作。
由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应当用于确定名次和各泳道的成绩。
如果自动计时装置发生故障,或发现其明显失灵,或运动员未能触停该装置,则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成绩将作为正式成绩。
(二)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成绩只须记录到百分之一秒。
当可以精确到千分之一秒时,不记录千分位数,也不以千分位数来确定成绩和名次。
比赛中出现相同成绩时,则成绩在百分位相同的所有运动员其名次相同。
在电子公告板上只应显示到百分为一秒的成绩。
(三)自动计时工作程序1.在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由该装置确定的成绩、名次和接力交接棒情况,应当优先被采用。
2.某组比赛中,当自动计时装置未能记录到1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成绩和(或)名次时,应:
(1)记录所有可获得的自动计时和半自动计时装置成绩和名次。
(2)记录所有人工计时成绩和名次。
(3)正式名次按下述方法确定:
在同一组中,具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和名次的运动员进行比较,应保持其相对顺序。
不具有自动计时装置名次但具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运动员,须用其自动计时装置与其他运动员的自动计时装置成绩进行比较,确定其相对顺序。
既没有自动计时装置名次又没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运动员,应采用其半自动计时装置成绩或3块数字式计时表记录的成绩来确定其相对顺序。
(4)正式成绩按下述方法确定:
具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所有运动员,其自动计时装置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无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所有运动员,其半自动计时装置或3块数字式计时表记录的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5)某项预赛后确定全部运动员相对名次的方法为:
比较所有运动员的正式成绩,以确定其相对名次。
如果1名运动员的正式成绩与1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成绩相同,则该项中具有此成绩的所有运动员的相对名次并列。
二、人工计时
(一)任何由1名裁判员按停的计时装置均应视为1块计时表。
(二)每条泳道必须指派3名计时员,所使用的计时表必须精确至百分之一秒。
(三)人工计时的正式成绩按下述方法确定:
1.在3块计时表中,有两块以上计取的成绩相同,该成绩为正式成绩。
2.如果3块计时表计取的成绩都不相同,应以中间的成绩为正式成绩。
3.如果3块计时表中只有两块正常运行,应以平均成绩为正式成绩。
(四)在计时成绩和终点名次顺序不一致时(如第2名的成绩反比第1名的成绩好),应以总裁判的判定为准。
若总裁判判定以终点名次为准,应将第1名与第2名的正式成绩相加后平均,作为第1名和第2名的正式成绩(平均成绩取至百分位秒数)。
若总裁判判定以计时成绩为准,应以计时成绩顺序重新排列名次。
若出现两名以上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仍按此办法处理。
三、单项比赛犯规的成绩记录如果运动员在某项比赛中或比赛后被判犯规,该情况应记录在正式成绩单上,但其成绩和名次不予记录和公布。
四、接力比赛犯规的成绩记录接力比赛第一棒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应被计取,并公布在正式成绩单上。
如接力队被判犯规,则犯规之前的分段成绩应记录在正式成绩单上。
第五条比赛
(一)比赛中,不得将不同项目、不同性别的运动员(或接力队)混合编组。
(二)运动员应游完全程才能获得录取资格。
(三)运动员应始终在其出发的同一泳道内比赛和抵达终点。
(四)在所有项目中,运动员转身时必须按各泳式的规定触及池壁,不允许在池底跨越和行走。
(五)在自由泳项目和混合泳项目的自由泳段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在池底站立,但不得行走。
(六)不允许拉分道线。
(七)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使用和穿戴任何有利于其速度、浮力、耐力的器具(如手蹼、脚蹼等)和泳装,但可戴游泳镜。
不允许在身上使用任何胶带,除非得到组委会指定的医疗机构同意。
(八)在比赛场地内,不允许速度诱导及采用任何能起速度诱导作用的装置与方法。
(九)由于某运动员犯规而影响其他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时,总裁判有权允许被干扰的运动员重新参加预赛。
如在决赛或最后一组预赛中发生上述情况,可令该组重新比赛。
(十)接力项目如果有预赛,奖牌和证书应授予获名次接力队中参加了预赛和决赛的所有运动员。
(十一)只有赛事组委会设置的录像设备才能作为判断运动员犯规和名次的依据之一。
二、犯规判罚规定
(一)游出本泳道阻碍其他运动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其他运动员者,应判犯规。
如属故意犯规,总裁判应将犯规情况报告主办单位和犯规运动员所在单位。
(二)在一项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所有比赛的运动员尚未游完全程时,如果未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下水,应取消其原定的下一次的比赛资格。
(三)接力比赛中,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后一名运动员的脚已蹬离出发台,应判犯规。
(四)接力比赛中,在各队的所有运动员尚未游完之前,除了应游该棒的运动员之外,接力队的任何其他队员如果进入水中,应判犯规。
(五)运动员抵达终点后或在接力比赛中游完自己的距离后,应忙离池,如妨碍其他游进中的运动员,应判该运动员或接力队犯规。
第六条全国纪录一、全国纪录的项目
(一)男子、女子50米池全国纪录的项目自由泳: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仰泳、蛙泳、蝶泳:
50米、100米、200米个人混合泳:
200米、400米自由泳接力:
4100米、4200米混合泳接力:
4100米,
(二)男子、女子25米池全国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