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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法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县人民法院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市法院创建“四型”法院为主攻方向,以司法能力建设为重点,转变审判作风,实践“三个至上”宗旨,全面实施“一岗双责”,把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纳入科学管理轨道,根据**县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注重结果与兼顾过程相结合的原则;

2、平时掌握与司法统计相结合的原则;

3、一岗双责、层层连带的原则;

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基础分设置

1、全院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全年基础分设定为总分100分。

2、部门副职及一般干警为单一考核,即在100分基础上加减后的实得分数为其最后得分。

3、部门得分按部门内所有人员的平均分计算。

4、部门正职的分数采用双重计算的办法,即100分加减后的实得分与本部门平均分之和的平均分数,为其最后得分。

5、院级分管领导的分数采用双重计算的办法,即100分加减后的实得分与本战线各部门平均分之和的平均分数,为其最后得分。

6、院长的分数采用双重计算的办法,即100分加减后的实得分与党组成员的分数之和的平均分值,作为最终得分。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队伍建设考核标准

1、凡是本年度取得的荣誉称号,集体每个按县、市、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5分、20,个人每人分别为2分、4分、10分、20分。

(政工科)

2、每半月至少召开庭务会1次,以庭务会记录为准,少一次扣庭长1分,扣部门1分。

(政工科)

3、全院干警学习本院计划规定的内容,全年政治、业务学习笔记应分别不少于20000字,内容杂乱及字数不达标者,每人每次扣2分,优秀者加2分(每次不超过5人)。

(政工科)

4、参加县市省的教育培训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本人4分、部门2分。

(政工科)

5、参加县里活动、会议和全院大会,无故不参加者扣本人5分,扣部门2分;不按要求着装的每人次分别扣本人2分、部门1分;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因私事请假的按事假处理;虽属公务但因部门安排不周导致本部门干警中间缺会的扣部门1分。

(政工科)

6、本院及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每次扣庭长1分,扣责任人2分。

院领导交办纳入督办范围的事项未能按时完成的,每次扣责任人和部门各2分。

(政工科)

7、收到锦旗、牌匾的部门加1分、个人加2分。

(政工科)

8、部门在中院目标考核中单项排名4—10名的,分别扣10分、20分、30分、40分、50分、60分、70分。

(政工科)

9、本院开展活动验收不合格或拖拉延误的,在牵头组织部门检查通报后,每次扣个人2分、部门1分。

(政工科)

10、参加本院组织考试、竞赛取得前三名的分别给本人和部门各加3分、2分、1分;参加上级机关组织考试、竞赛取得前三名的分别给本人加10分、7分、5分,为部门加3分、2分、1分;全员参加的考试不及格的扣本人3分。

(政工科)

11、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绩通过的个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

(政工科)

12、集体或个人工作受到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通报表扬的,分别加2分、4分、6分、20分。

(政工科)

(二)审判工作考核标准

13、简易程序案件超审限,每件扣责任人5分;扣庭长3分(向上级正式书面请示或汇报,但因上级未及时书面答复而造成超审限的案件除外)。

(立案庭)

14、普通程序案件超审限,每件扣主审人、责任人8分;扣庭长5分;扣合议庭其他成员每人1分(向上级正式书面请示或汇报,但因上级未及时书面答复而造成超审限的案件除外)。

(立案庭)

15、刑事、行政审判案件年终结案率要达到100%,民商事、法庭案件的年终结案率要达到98%。

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分别扣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各2分,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为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各加2分,审监庭案件以审限为准。

(研究室)。

执行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年终执结率低于95%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各2分,每超一个百分点为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加2分(收结案不实的,不予奖励,按相关规定处理)。

(研究室)

16、人民法庭的入村开庭率低于4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各1分。

行政案件司法建议率达不到百分之七十,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案件主审人和部门个1分。

刑事犯罪重刑面低于15%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庭长和部门各1分。

(审监庭)

17、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上诉率高于6%的(以判决案件为基数),每高出一个百分点扣部门、部门负责人各2分、2分。

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重审改判率高于10%的,每高出一个百分点扣部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2分、2分、5分。

行政案件、再审案件重审改判率高于10%的,每高出一个百分点扣部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2分、2分、5分。

(研究室)

18、民一庭、民二庭、法庭案件调撤率要达到88%以上;再审案件调撤率要高于30%,未完成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百分点分别扣部门和部门负责人2分、2分。

民一庭、民二庭、法庭案件承办人个人平均调撤率高于88%的,每高出一个百分点加2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2分。

(研究室)

19、案件重(更)审改判率高于10%的,每高出一个百分点,扣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各2分。

经研讨有责任的,每件扣责任人5分,扣其他有责任的合议庭成员各1分,造成影响的每件扣责任人10分。

(研究室)

20、未按要求上报司法大检查登记表和总结材料的,扣部门和部门领导各2分。

末按要求项目检查的,即每漏一项一次扣责任人0.1分。

(研究室)

21、审监庭在对已结案件检查后经审委会委员或上级部门检查仍存在问题的,每件扣负责检查的责任人1分。

(研究室)

22、检查案件中发现一般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扣案件承办人2分;发现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每处扣案件承办人和责任书记员各0.5分,对发现问题无法整改的每处扣责任人2分。

(审监庭)

23、各业务庭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改正的,扣主审人(责任人)和庭长各2分。

(审监庭)

24、每件案件都要进行释法解疑,形成笔录并装入卷宗,判决案件释法解疑要达到100%,未按要求完成笔录的,每件扣主审人1分。

(审监庭)

25、院长每年办案1件以上,战线领导每年办理主管战线案件4件以上,部门负责人每年承办案件或担任审判长不得少于全庭案件的10%,每少办一件扣责任人10分。

(督查室)

26、案件的立、审、执、结、档案管理全部录入局域网管理系统,未及时录入的每件扣部门1分,扣主审人2分,扣庭长1分,经检查人督促仍不能完成的,加倍处罚。

(办公室)

(三)机关管理考核标准

27、值日、值宿不按时到岗的,视为迟到,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1分,中间溜号或漏岗的扣10分。

发生中间溜号或漏岗情形,带班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未尽管理职责的,每次扣带班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2分。

(办公室)

28、按卫生要求标准每月检查一次,每个办公室或个人卫生责任区不合格者,每次扣责任人2分。

(办公室)

29、下班后未关灯、未锁门被值班人员发现经过提醒仍不到单位的每次扣责任人2分;发生物品被盗的扣责任人5分。

(办公室)

30、车辆行驶出现重大事故的,每次扣责任人10分。

(办公室)

31、出现各类安全事故的,每次扣责任人10分、扣部门10分,取消部门和责任人当年评先受奖资格。

(办公室)

(四)机关风纪考核标准

32、迟到、早退、间缺的干警每人次扣0.5分,请病假的每人每天扣0.3分、事假的每人每天扣0.5分,请病、事假全年累计达到30天的,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旷工的每人每天扣5分,旷工连续15天或全年累计达到30天的按《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监察室)

33、司法警察大队全面完成的押解、值庭、院内保卫任务,确保全年无事故,每出现一般事故扣责任人2分,扣部门1分。

(监察室)

34、上级交办、转办的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向本院投诉、举报干警吃、拿、卡、要、报或乱收费问题案件,虽不能查证属实,但当事人多次上访上告的扣责任人0.5分;查证属实的扣责任人10分,并在年终评优选模时实行一票否决。

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纪律或制度规定处理。

(监察室)

35、在法院各项工作中,无论什么原因与当事人争吵,发生一次扣责任人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监察室)

36、庭审纪律抽查时发现合议庭成员每缺一人扣责任人2分、审判长1分;应按时但未按时开庭的扣责任人2分;酒后开庭的扣责任人3分;开庭中途溜号的扣责任人1分;开庭接打手机或吸烟的扣责任人1分。

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当事人有意见反映查实后,每次扣责任人2分。

(监察室)

37、被国家、省、市、县(院)通报批评的,由该通报的考核部门提交给院考核领导小组,院考核领导小组根据通报性质和后果,决定对主管领导、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处罚。

(监察室)

(五)信访、督查工作考核标准

38、主管院长对来访人的某一来访案件,接待三次能够解决仍不解决,导致来访人上访的扣主管院长5分。

(信访办)

39、发生集体到市、进省、进京案件上访一次,同一事件3人(含3人以上)上访的给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分别扣5分、10分、20分。

(信访办)

40、办案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战线领导是信访案件的包案责任人。

对主办案件、所属部门的案件主管部门案件存在信访隐患的,应全部排查清楚并落实息访措施,不能发生越级到省进京信访案件,旧存信访案件未排查出来的按新访处理。

新发生的个人到市、进省、进京上访一次,给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分别扣2分、4分、6分。

(信访办)

41、发生集体、个人到县委、人大、政府信访办等机关上访一次给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分别扣2分、1分。

(信访办)

42、到本院内第一次投诉的扣责任人0.2分,部门或责任人没按领导要求及时办理,造成两次以上投诉的每次扣部门和责任人各1分。

(信访办)

4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视情况每件给包案责任人按县、市、省、国家级分别扣4分、6分、8分、10分。

(信访办)

44、不按时报送信访相关材料的,或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次对包案责任人扣1分。

(信访办)

45、上访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信访办)

46、在五会审过程中,因检查案件质量、诉讼费耽误各庭每月司法统计报表,一次扣责任人2分;司法统计员不按时进行统计报表的扣责任人2分;案件报结后书记员不按时归档的院内每次扣书记员2分、部门负责人1分,法庭每次扣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各1分;档案员不及时报告各庭归档情况的扣档案员1分。

(督查室)

47、对党组、本院领导及上级领导交办的案件或事项,承办人不按时完成或反馈情况的扣承办人2分,扣部门1分。

(督查室)

48、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每年邀请人民陪审员组庭审理案件要达到55%,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部门2分、部门领导5分。

(研究室)

(六)调研、宣传工作考核标准

49、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和法庭要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调研文章1篇,研究室2篇;上述庭科部门副职和其他庭科室部门正副职每年要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调研文章1篇,一般干警撰写高质量的本院研究室认为合格的调研文章1篇。

各部门每年向研究室提供能够在本院局域网或简报上发表的信息2条;研究室每年在市级刊物上登载信息不得少于8条,登载简报不得少于5期。

市级调研指标各部门要在6月末前上交研究室。

(中院考核办法下发后,如与之矛盾,可随时调整)(研究室)

规定指标内的省级调研文章每篇奖励300元。

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的,省级扣部门500元、20分、主管领导10分、部门领导10分、责任人20分;市级扣部门200元、10分、主管领导10分、部门领导10分、责任人20分。

信息指标未完成的,扣部门2分。

(研究室)

50、司法统计分析、案例编报由研究室按中院落实的指标完成。

(研究室)

51、全院干警每人完成市级通讯报道两篇。

未按要求及时完成通讯报道指标的,扣责任人100元,扣目标考评分5分。

52、全院调研、信息、通讯报道等指标未完成任务的,扣政工科、研究室部门及负责人各20分。

(考评办)

53、新闻媒体曝光案件或问题,每件次扣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各2分;经核查属实的每件次扣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各20分,部门5分。

并在一年内对其个人评优选模实行一票否决。

(政工科)

54、各负有考核职责的部门未尽应尽考评职责应当处罚的,由考评委员会主任提请考评委员会研究,每次扣考核职责部门责任人5分。

(考评办)

55、负有考核职责的部门必须按时报送考核结果,报送不及时的每次扣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2分。

(考评办)

(七)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考核标准

56、把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关案件,如三农问题案件、涉及招商引资企业案件、涉及全县经济总体目标实现的案件、县领导机关或领导交办的案件,要纳入绿色通道办理,措施得当、效果好的给承办人加2分,部门加2分。

如发生影响县域经济发展或社会稳定的事件,或没有及时将涉及县域经济发展或社会稳定的案件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办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责任人10分。

(督查室)

57、各部门领导有权对本部门内工作不尽责的干警每月酌情扣1—5分,扣除部分计入本人的累计考核,但不减少部门总平均分。

(各部门负责人)

四、考核职能

58、院里设考评委员会。

主任霍洪刚,副主任徐立新,成员王文有、廉振才、安宏、龚书一、李占山、郭富山、宋丽丽。

考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宋丽丽,成员部门:

政工科、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督查室、立案庭、审监庭、信访办。

59、考评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将全院某一重大事项指定相关部门纳入考评。

60、每月20日各考核部门必须将考核结果向政工科报送完毕;30日前由政工科书面通报。

全年汇总于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四率”除外)。

五、其它事项

61、院党组年终可综合一年来的工作业绩表现,设突出贡献奖,为全院、全县做出突出贡献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加5—20分。

62、各部门年终考评得分高于或低于100分的,业务部门每分按50元计算奖惩,行政部门负责人每分按年终院里确定的奖励标准计算奖惩。

63、考核结果上下月衔接累计计算。

64、年终考核分在59分以下(含59分)的干警,离岗到政工科接受培训;79分以下(含79分)的干警取消评先选优和提职晋级资格。

65、值班值宿奖励情况由办公室单独计算,加分,另行表彰通报。

六、附则

66、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1月1日至实施前的考评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2010年《办法》同时废止。

67、本办法由院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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