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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公平原则公平,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公允、公正,合情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合同当事人应以善良的心理状态,维持双方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合法,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四、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协议的方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

优点:

简单、方便、迅速。

缺点:

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

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

3、其他形式,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录相和录音)。

4.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条款,即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述,它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共同性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合同标的(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

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2)必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3)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4)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般地讲,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般来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成立。

以推定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成立。

对于书面形式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2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就是合同签订地,它对于合同发生争议后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七、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所以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7.1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发生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7.2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定要件。

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八、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如果有权人对其不予追认,则该合同无效。

8.1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同法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原则上无效,但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但也有例外情况,法律上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认定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人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无效,必须经有处分权的人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九、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已订立,但因缺乏有效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不仅不能实现其订立合同所预期的目的,而且还要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性。

4.无效合同具有绝对无效性。

9.1无效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2无效合同免责条款,在规定上述合同无效的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剥夺对方合同以外的权利。

9.3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对于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过错的有无和大小,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十、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念和表现形式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集中体现,它对于约束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有效地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0.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它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向对方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10.2不履行,不履行,也称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它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因此,它是性质和后果最严重的一种违约行为。

对于这种违约行为,对方当事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造成履行在时间上迟延的行为。

它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两种情况。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10.4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地点、方式等要求履行。

其中质量不符合约定,是不适当履行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合同法在总则中的规定是: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表明,合同法总则将严格责任确定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强制违约方继续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

2.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履行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对方的要求所采取的特殊救济措施。

(一般适用于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对方的损失。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5.定金。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它也可以作为违约责任形式。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给付定金本身并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其作用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合同。

而订金仅是一种预付款,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2)两者使用范围不同:

如果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且在实践中承付的定金不仅可以是货币、还有股票及其他实物。

而订金只能是货币。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则没有合同的担保力,不适用于定金罚则,接受订金的一方如果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可如数返还订金,但不产生加倍返还订金的惩罚后果。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一、违约责任免除的概念违约责任免除,是指当事人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发生而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事由的条款。

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情况。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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