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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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直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申报:

省直管县所属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会财政局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申报:

其他医疗机构(含社会力量举办医院)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卫生局会市财政局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申报。

2、 重点专科实行限额申报制度,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不超过12项,蚌医一附院、皖医弋矶山医院申报总数不超过8项,其他省级综合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不超过4项,直管县不超过2项,市申报数不超过7项(合肥市10项),其中县区级医疗机构申报数不得少于3项。

3、 申报专科须纳入申报单位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已取得国家级重点建设的专科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中也不再设置相同专业的专科,但省级临床重点培育专科可重复设置。

4、 申报的专科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类别重点专科,在评审认定中只在所申报类别中进行评审认定,原则上不转入其他类别重点专科。

5、 专科带头人和骨干人员系申报单位在岗任职(聘用)人员,年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月。

县级医院申报重点专科可与三级医院共建,通过特设岗位、对口支援等方式聘用三级医院专家作为重点专科主要成员,但年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月,聘用时间不低于三年。

四、评审认定

㈠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

坚持“同行评审、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宁缺毋滥”原则:

坚持“突出优势专科建设和兼顾医疗服务体系布局相结合”原则。

㈡程序分为形式审查、专业评审、行政审批三个步骤,形式审查由省卫生、财政行政管理人员会同有关专家审核;

专家评审由省卫生厅、财政厅组织,省临床重点专科以省外专家评审为主,省临床重点培育、重点特色专科以省内专家评审为主;

行政审批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综合审定。

各类省临床重点专科要制定建设计划任务书,经论证后签订正式合同。

㈢省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培育专科同类别相同专业原则上只设置1个专科,最多不得不超过2个专科。

省临床重点特色专科相同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

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点专科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

1、 省第三周期临床医学重点学科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学(专)科;

2、 近三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应用性项目(指重大科技专项、863计划项目、科技支撑计划、卫生部行业科研专项、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并获得50万元以上科技资助经费:

3、 皖北地区及大别山区申报的重点专科;

4、 紧缺专业重点专科(如儿科、精神科等)和医药卫生改革发展要求设置专科;

五、 经费资助

㈠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主要由省、市、县财政和单位共同筹集,并鼓励重点专科单位争取社会多元投入。

㈡省财政将加大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经费投入,主要用于资助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并对重点培育、重点特色专科技术发展给予引导;

各市县区所属医疗机构的重点培育、重点特色专科由市、县财政给予资助。

㈢重点专科所在单位要加大建设力度,保障必要建设经费,其中省临床重点专科年资助额度不低于50万元,省临床重点培育专科年资助额度不低于30万元,省临床重点特色专科每年资助额度不低于20万元,如财政支持经费额度超过上述标准,单位原则上应按不低于1:

1的比例配套,同时对重点专科的相关专科给予必要支持。

㈣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专科能力建设,包括专科技术发展及必要的专科设备购置、创新团队培育、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等方面,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并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 实施管理

㈠根据国家医改“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要求,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作为提升医院能力建设一项重要内容,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纳入医改任务和责任考核体系。

㈡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年度报告制、中期评估制和终期考核制,对成效显著者给予奖励。

鼓励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重点专科建设。

㈢国家和省临床重点专科对区域内本专业发展具有业务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责任,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对重点专科申报的科技项目、设备添置、基本建设、人才引进、出国进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或政策倾斜。

㈣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共同实施、共同管理。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临床重点专科的业务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附件1

安徽省“十二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科设置目录

序号

专科名称

备注

1

呼吸内科专业

(我院不得申报)

2

消化内科专业

3

神经内科专业

4

心血管内科专业

5

血液内科专业

6

肾病学专业

7

内分泌专业

8

风湿免疫专业

涵盖了免疫和变态反应二个科目

9

老年病专业

10

普通外科专业

(我院可报重点培育)

11

神经外科专业

12

骨科专业

13

泌尿外科专业

14

胸外科专业

15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16

烧伤科专业

17

整形外科专业

18

妇产科

5个专业科目

19

儿科

11个专业科目

20

小儿外科

6个专业科目

21

眼科

22

耳鼻咽喉科

4个专业科目

23

口腔科

24

皮肤科

3个专业科目 (我院不得申报)

25

精神科

8个专业科目

26

传染科

27

结核病科

28

肿瘤科

29

急诊医学科

30

康复医学科

31

职业病科

6个专业科目,

32

麻醉科

33

医学检验科

5个专业科目,

34

病理科

35

医学影像科

11个专业科目,其中2个专科可独立设置

36

放射治疗科

属医学影像科目下二级科目,现多数医院独立设置

37

核医学科

38

护理学

(我院可报童点培育)

39

临床药学

40

重症医学科

(我院可报重点焙育)

注:

1、一级科目中,全科医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临终关怀、医疗美容、地方病科、特种医学、运动医学科等8个专科暂不设置,如有必要另行组织:

2、 专科医疗机构科可在其专科范围内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二级专业科目设置:

3、 省级医疗机构已有护理、神经外科、麻醉、重症医学、病理、普通外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泌尿外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11个专科为国家重点专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再设置这11个专业专科,省级重点培育专科包含这11个专科。

附件2

安徽省“十二五”期间临床重点专科申报条件

一、 省临床重点专科申报总体要求

1、 临床重点专科单位应具有相应医院资质,管理有序、发展良好,积极承担各类医改任务,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2、 申报重点专科为独立建制科室,设置规模超过同级同类医院平均水平,医疗服务需求大,发展良好,管理有序,社会满意度达到90%以上,已纳入本单位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并承担规范化培训、专科进修等教育培训任务。

3、 专科带头人1〜2人,其中1人年龄不超过57岁,专业骨干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是专科带头人后备力量,年龄不超过55岁。

4、 具有满足重点专科建设发展的基础实施条件,相关专科实力较强,能够支撑所申报重点专科建设。

5、 申报的科室三年内无医疗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

二、 各类别临床重点专科申报的具体条件。

<

-)省临床重点专科

1、 基础条件。

专科所在单位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放宽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申报科室的床位数原则不低于60张,或者设置规模处于全省前列。

2、 诊疗能力。

解决疑难急危重病能力强,其临床病例数及诊治效果处于省内同类学科领先水平;

近5年,实施标志性新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应用数量多,多数技术基本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水平。

3、 科技水平。

具有三个以上稳定专业方向(亚专科),并有相对应的专科特色诊疗技术;

近5年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取得省部级科技奖励:

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被引用和SCI收录的不少于3篇。

4、 队伍状况。

专科带头人和专科骨干均应正高职称:

专科带头人在省内外影响较大,担任国家级医学专科学会委员、省级专科学会副主任委员或国家级杂志编委、省级杂志副主编以上职务:

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大。

㈡省临床重点培育专科

专科所在单位为三级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放宽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申报科室的床位数原则不低于50张,或者设置规模超过全省相同专业的平均水平。

解决疑难急危重病能力较强,其临床病例数及诊治效果接近省内同类专科领先水平;

近5年,实施标志性新技术新项目不少于3项,应用数量较大,其中多数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具有2〜3个以上稳定研究方向(亚专科),并有与之对应的专科

特色诊疗技术:

近5年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取得省部级科技奖励;

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被引用和SCI收录的不少于2篇。

4、队伍状况。

专科带头人应具有主任医师职称,专业骨干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专科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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