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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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每个工作日分上、下午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到岗时间、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等。

第七条城区各支行考勤登记实行专人专责,考勤登记必须全面、真实、有效。

总行机关部室人员考勤统一由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

第八条总行综合人教部每月对全行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各单位考勤登记表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报综合人教部。

第九条考勤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员工基本薪酬与考勤结果挂钩,凡员工出现迟到、早退、旷工及超假不归等情况,要扣除相应比例的薪酬工资。

第十条总行综合人教部不定期到各单位检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对各单位考勤登记进行监督。

第三章休息日及节假日考勤

第十一条员工在国家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原则上不进行考勤,但下列机构及人员在休息日、节假日视同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

1、 各营业网点在休息日、节假日照常开门营业,营业人员按正常工作日考勤;

2、 总行机关运营管理部、视频监控中心和信息科技部门在休息日、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按正常工作日考勤;

3、 遇重大工作任务,经组织单位通知要求相关人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上班人员均按正常工作日考勤。

第十二条员工在休息日需要加班并经批准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确需加班或必须正常上班的,原则上安排补休,或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总行机关部室负责人、各支行负责人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第四章员工请假管理

第十四条所有病(事)假、婚丧产假及年休假都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手续,逐级按权限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五条病(事)假批准权限:

1、 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病(事)假1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2、 机关各部室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假半天的,由部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

3、 支行主要负责人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总行分管劳动人事工作领导批准;

1天以上必须报董事长审批;

4、 支行其他工作人员病(事)假半天的,由支行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报综合人教部备案并由分管劳动人事工作领导审批;

5、 员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5天,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10天继续请假的,一律由董事长审批,一年内请事假不得超过5次。

员工请病(事)假应出具书面请假条,待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

同时,员工请病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并由主治医生签署意见(重症急诊住院的除外),员工休假期间应在考勤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所有事假一律按每半天50元、每天100元的标准扣发其绩效,所有病假均按半天40元、每天80元的标准扣发其绩效,同时按日均标准扣发事(病)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及相关津贴待遇。

当月累计请病(事)假10天以上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同时按日均标准扣发事(病)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及相关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婚、产、丧假管理

(一)婚假

按法定年龄结婚(含再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

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给予产假128天。

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 难产女员工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4、 女员工在产假(正常生育、难产、流产)期间,不计发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计划外或意外怀孕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产的,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不享受以上产假待遇,生产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三)丧假

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丧假;

2、 员工的非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公婆婆、兄弟姐妹)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给予1-3天丧假;

3、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第十八条凡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总行组织的会议及各类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或相关活动组织部门分管领导请假,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情况按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扣除相应绩效或考核分值。

第五章年休假管理

第十九条我行依照国家及省联社有关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年休假假期如下:

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5天假期;

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10天假期;

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15天假期。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1、 本年度请事假天数累计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2、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3、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4、 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第二十一条年休假时间一般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二条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照发。

第二十三条年休假的审批

1、 总行机关部室负责人、支行负责人由董事长批准,机关部室其他工作人员由分管人事部门领导批准,并报综合人教部备案;

2、 支行其他员工由支行主要负责人批准,报综合人教部备案,并报分管人事部门领导审批;

3、 休假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表,经审批人签字批准后,报总行综合人教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年休假要有计划执行,根据每个年度的具体工作情况,年初由综合人教部提出休假意见,机关部室、基层支行在确保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

第六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正常工作日(含假期值班,下同),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并自觉配合考勤登记,严禁迟到、早退、非因公中途外出、旷工等现象,并时刻注意安全,确保自身上下班途中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基层支行临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严禁聊天、相互串门、上网(工作需要除外)、办理私事或进行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基层支行客户经理在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利用收贷、揽存时间抹牌赌博、旅游休闲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

第二十八条全行所有工作人员中餐不得饮酒;

任何情况都严禁酒后驾车,特殊岗位人员如驾驶员、守库值班人员、专职保卫人员等在上岗前和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

第七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凡发现考勤登记不真实或越权准假的,对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条因迟到、早退、脱岗或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导致客户投诉、严重影响工作质量的,按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扣除相应绩效或考核分值,一年内因考勤违纪或被扣发绩效3次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评先资格。

第三十一条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视同旷工1天;

迟到或早退1个小时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

脱岗一次视同旷工1天。

员工旷工按每次按当月绩效考核5分的标准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脱岗的除扣发工资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连续旷工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5天(含)者,按国家劳动法规规定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给单位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泄露单位内部和有业务关系客户的商业机密,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省联社干部员工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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