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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关爱e生定期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WTLA0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1.3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2.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7.1您有退保的权利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2.3、2.4、3.2、6.1、9.2、10.6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2.3被保险人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

∙3.2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

∙4.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7.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0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3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2.2基本保险金额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宣告死亡处理

3.6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4.2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合同效力中止

6.2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7合同解除

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8如实告知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合同效力终止

9.2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9.3欠款扣除

9.4合同内容变更

9.5联系方式变更

9.6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保单周年日

10.2保单年度

10.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有效身份证件

10.5意外伤害

10.6我们认可的医院

10.7专科医生

10.8生命末期

10.9毒品

10.10酒后驾驶

1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2无有效行驶证

10.13现金价值

10.14条款约定利率

10.15周岁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关爱e生定期寿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首个保单年度内遭受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首个保单年度内因其他原因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3)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3.2

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0.6)专科医生(见10.7)认定其处于生命末期(见10.8),可向我们申领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按申领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内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申领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2.3.3

被保险人生命末期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定其处于生命末期,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认定为生命末期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处于生命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1),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2)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10.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生命末期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认定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的医疗诊断书及相关的病历资料;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3

保险费豁免申请

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认定被保险人首次因疾病处于生命末期的医疗诊断书及相关的病历资料;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4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3.3.5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6

身体检查

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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