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加工包装存放单位检疫卫生质量安全要求(普通版)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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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加工包装存放单位检疫卫生质量安全要求(普通版)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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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加工包装存放单位检疫卫生质量安全要求(普通版)Word下载.doc

(七)生产、加工检疫卫生的要求;

(八)包装、储存、运输检疫卫生的要求;

(九)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十)产品自检的要求;

(十一)产品标识及可追溯的要求;

(十二)保证检疫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第四条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检疫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第五条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检疫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生产加工和检疫卫生质量管理工作;

(二)生产、质量管理人员需定期培训;

(三)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

生产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四)与植物性中药材、植物汁液及浸膏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影响农产品检疫卫生质量的疾病者,必须调离生产岗位。

第七条环境检疫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不得建在有碍农产品检疫卫生质量安全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植物检疫卫生及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产品;

(二)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三)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清洁;

(四)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检疫卫生及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库房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六)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第八条生产、加工、包装车间及设施的检疫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生产、加工、包装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

车间地面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

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二)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防水、防霉、不脱落的材料修建;

(三)车间门窗用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四)车间内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五)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

(六)具有符合检疫卫生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

(七)车间整洁、卫生,无长期堆放的边、角料及其他污染源;

(八)出口植物性中药材、植物汁液及浸膏生产企业车间及设施需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1、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清洁消毒、烘干手的设备或者用品;

2、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

3、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可设有单独的更衣室,并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人员进入车间时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消毒。

第九条生产用原料、辅料的检疫卫生质量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作为生产原料的农产品,应当来自于非疫区,并经检疫合格;

(二)生产用原料、辅料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三)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生产;

(四)加工用水(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或环保标准,每年定期对水质检测1-2次(出口植物性中药材、植物汁液及浸膏生产企业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报告),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

(五)生产用原料、辅料应当符合检疫卫生及质量安全规定要求,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中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十条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产品特点,制订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消毒、热处理或熏蒸等防虫、防霉设置;

(二)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三)班前班后应对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进行检疫卫生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由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四)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成品外包装、成品检验和成品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六)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及时消毒;

(七)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八)盛放植物性中药材、植物汁液及浸膏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第十一条包装、储存、运输过程应当受到良好的检疫卫生控制。

(一)有独立包装场所,并配备防止有害生物的设施,冷包间和预冷库、冷藏库等仓库的温度、湿度符合产品工艺要求,并配备温度显示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

(二)用于包装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的物料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二次使用,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外包装箱上应标明货物名称、数量、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三)包装物料间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四)运输工具符合检疫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五)库房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库内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检疫卫生的物品;

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的农产品。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农产品接触表面和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自检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实施:

(一)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二)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具备检验(检疫)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验(检疫)要有检测记录;

(三)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检疫)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产品标识及可追溯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有效实施:

(一)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应根据原料来源地、加工流程、出口发运顺序等情况分别确定原料、加工过程追溯性编号及出口产品批次号;

(二)各个追溯性编号及批次号码应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标识清楚,各环节追溯信息清楚,并作好记录,所有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三)当产品出现不合格时,应通过产品批号从成品到原料每一环节逐一进行追溯,通过追溯,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应当保证检疫卫生质量体系能够有效运行,达到如下要求:

(一)制定并有效执行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检疫卫生质量安全控制程序,做好记录;

(二)建立并执行检疫卫生质量安全标准操作程序并做好记录,确保加工用水(冰)、植物产品接触表面、有毒有害物质、虫害防治等处于受控状态;

(三)对影响农产品检疫卫生质量安全的关键工序,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的监控,同时必须有监控记录;

(四)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六)制定并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七)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八)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考核,并做好记录;

(九)对反映产品检疫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当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

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检疫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5年。

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加工包装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考核记录

企业名称:

企业生产的产品:

注册产品类别:

用途:

□初次考核□重新考核□换证复查

□增加品种考核□定期监督检查

考核组组长:

考核员:

考核记录填写要求:

一、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书写文字需工整、清楚;

也可用电子版本打印填写,但必须同时打印出纸质文本,并签署考核人员姓名。

二、考核组对企业的考核,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文件审核

2.召开见面会,并确认如下情况:

介绍考核的目的、依据和范围;

确认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企业正处于正常生产加工状态(未正常生产加工的,不予考核;

确认企业保证不对考核组隐瞒情况、不拒绝检查;

核实注册登记申请书中适用的企业基本情况:

(1)建厂时间、建厂以来设施改造情况、最近一次改造时间

(2)厂区面积、车间分类、生产线数量、员工人数

(3)产品种类、年生产量

(4)出口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种类、年出口量

(5)近两年出口产品被退货或被国内外主管当局通报的情况

3.现场审核

4.考核组内部会议

5.总结会

对企业的合作与协助、配合,表示感谢;

肯定被检查企业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上的优点;

简要通报发现的主要问题,宣读不符合项报告;

对于未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企业,确认企业整改完成时间

三、考核组应在本表选择性栏目的“□”中,根据情况选择打“√”。

在考核记录表“客观描述”栏中,记录观察到的具体情况或存在问题,若考核员未发现某核查项目存在问题且该核查项目的“客观描述”栏中无具体要说明的情况或不适用,该核查项目的“客观描述”可不填写具体内容,只需在其相应的栏中填写“符合”,或注明“不适用”。

四、考核人员应能熟练掌握《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加工包装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要求》及《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加工包装存放企业检疫卫生质量安全要求》,能够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依照要求相对应的条款号和客观事实充分反映在《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加工包装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考核不符合项和跟踪报告》中。

五、本考核记录作为注册登记考核过程的原始凭证,考核人员不得随意漏项、漏填。

本考核记录由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部门归档保存。

文件考核记录

文件考核内容

客观描述

企业检疫卫生质量安全体系文件是否符合《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加工包装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要求》及相关的检疫卫生质量安全规范的要求

注册登记申请书随附的其它图纸、图片等资料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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