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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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备案登记表,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部备案登记表;

5、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图纸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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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申报受理。

符合安全条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根据安全申报要求,重新办理安全申报手续,其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安全申报办理的时限。

建设工程应在施工企业确定后,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安全申报。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除合德镇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超过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实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工作的监督管

理。

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县城规划区除合德镇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超过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镇区、农盐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不包括红线范围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的监督管理。

各镇区、农盐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和审查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其内容包括:

1、现场查勘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

2、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3、现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等;

4、安全隐患及事故处理有关要求;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6、建筑工人权利保护;

7、工程施工主要环节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方式;

8、负责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安全监督员名单、联系方式,工程安全监督投诉电话;

9、其他有关事项。

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以书面形式,相关人员应在告知书上签字。

第十条 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严格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受理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其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监理单位应当制止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擅自开工的行为,并书面报告相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增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政策和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之前和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受监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1、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监督

(1)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重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相关资料的情况等。

(2)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重点是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关键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验收等。

(3)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重点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情况;

安全检查、验收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2、工程实体安全生产监督,重点是对工程实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照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督促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依法整改完毕。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的的主要方式是:

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2、考察、询问有关人员情况。

3、查阅有关文件通知、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4、抽查施工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5、填写安全检查表格,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七条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中成绩显著的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将约见谈话,责令拿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建筑工程暂停施工管理制度和复工审批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制止与报告,并根据现场情况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通知书》。

⑴参建各方主体安全行为不规范;

⑵主体资格弄虚作假;

⑶工程实体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⑸对监督意见拒不整改;

⑹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通知书》应由安全监督人员写明违规事实、暂停理由,当场签发并加盖印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通知书》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监督站各一份),安全监督人员送达当事人,领受人必须签字认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通知书》从当事人签领后生效。

第四条 责任方必须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通知书》载明的事实和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须经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复查。

复查结果符合要求后,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下发停工通知书的,由责任方提出“复工申请”,应同时提交书面整改结果报项目监理组审查,经核查确认停工因素消除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指令,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复查,符合要求后,签发《复工通知书》。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通知书》和《复工通知书》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签发程序严格,印章齐全,统一编号,日期真实,事情处理结束后存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所有在我县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考核分工。

县安监站负责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企业在我县竣工工程(包括承担总包或分包的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

(2)企业在我县所属所有工地安全达标日常工作情况,包括:

申报

(网上申报、重大危险源申报等),检查评定,整改落实等情况。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在网上填写“企业项目情况年度声明”,并打印后盖企业公章上报考核单位:

1、本年度无工程项目;

2、有工程项目,但均在外省市或境外;

3、只有在建工程,而无竣工工程。

第五条 合格率及优良率。

根据规定,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达标的

“合格率”应达到100%。

在此基础上,施工现场达标的“优良率”要求

分别为:

特级企业应达到95%,一级企业应达到80%,二级企业应达到60%,三级及其他企业应达到40%。

第六条 对施工企业的考核评定,应重点考核企业所属工程分包单位及重大危险源信息申报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日常管理的有效性。

第七条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符合要求的所属企业,按总数10%并不得少于5家的比例,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条件抽查。

第八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中存在不诚信的企业将作如下处理:

(1)实行媒体公示;

(2)实施招投标不良业绩提示;

(3)企业及所属工地将列为下年度重点监管对象;

(4)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并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给予本市企业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外省市企业暂停招投标,直至清退出射阳县场。

文明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条 县安监站具体负责全市文明现场管理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完善以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文明施工责任制度,以落实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文明施工责任为重点,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推进管理部门的监管手段不断改进、施工企业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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