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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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工作日:

星期一至星期六

工作时间为:

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

00---12:

00

下午:

14:

00---18:

10月1日—4月30日:

13:

30---17:

30

第五条:

员工考勤实施每天打卡、登记制度,执行每天(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4次打卡、全天登记。

第六条:

凡发生迟到、早退情况时,须于上班前告知直属主管领导、下班前请示直属主管领导,并在到岗后、离岗前照常打卡;

凡加班者,按正常工作日一样照常打卡。

第七条:

每日考勤结果认定为:

迟到、早退、漏打卡、旷工、请假、加班、调休等。

按下列情况如实统计员工出勤情况。

一、迟到:

非工作原因,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8:

00)未到岗视为迟到。

(经请示的情况下,1小时以内视为迟到、1小时以上视为事假0.5天)

二、早退:

非工作原因,在公司规定下班时间(17:

30或18:

00)离岗视为早退。

(经请示的情况下,1小时以内视为早退、1小时以上视为事假0.5天)

三、无打卡记录、无请假记录、无外出未打卡说明,但经证实当日正常上班者视为漏打卡。

四、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旷工:

1、上班时间已到,未经请示超过1小时以上不到岗者视为旷工。

2、下班时间未到,未经批准超过1小时以上离岗者视为旷工。

3、工作期间,无外出登记、无打卡记录、无请休假单且未经请示离岗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

4、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视为旷工。

5、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者视为旷工。

6、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者视为旷工。

7、请假未批准不到岗或离职者视为旷工。

注:

旷工具体时间或天数由部门主管领导、综合办公室、旷工者三方共同确认。

五、请假者的考勤以相关领导签批的《请假单》(见附表1)为依据,由综合办公室据实统计。

六、加班者的考勤以相关领导签批的《加班单》(见附表2)为依据,综合办公室到据实统计。

七、调休者的考勤以相关领导签批的《调休单》(见附表3)为依据,由综合办公室据实统计。

第八条:

员工外出与未打卡管理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外出,须向主管领导说明后方可离开。

否则视为擅自离岗或旷工。

(严格执行擅自离岗1小时以内视为事假0.5天、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1天)。

二、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工外出,须向主管领导请示说明,批准后方可离开(原则上是控制在1小时以内,如超过1小时者视为事假0.5天);

未请示或请示未批准情况下离岗,严格执行擅自离岗1小时以内视为旷工0.5天、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1天。

三,员工因工外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打卡者,按如下规定办理:

1、如工作需要,在次日上班前直接到公司之外地点办理事务的员工需在当日下班前填写《未打卡说明》(由直属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2、如因临时决定于当日上班前直接到公司之外地点办理事务的员工,须在当日8:

00前电话形式通知部门直属领导,并在返回公司后及时补填《未打卡说明》(直属主管领导签字)。

存。

3、员工因工外出,办结事务后接近下班时间或已到下班时间,可于12:

00或18:

00前致电向直接主管领导请示说明,于下午或次日上班后及时补填《未打卡说明》(直属主管领导签字)。

第九条:

加班与调休管理

一、原则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休息,如因工作需要可由部门主管领导安排员工加班,员工需配合加班。

1、员工加班需填写《加班单》,并经部门主管领导签核后视为加班有效。

2、确需法定节假日内加班者提前填写申请,经部门主管签核后,于节假日前1个工作日17:

30前交至综合办公室。

经综合办公室核准,呈董事长签批。

3、临时接到加班任务者,可于第二日上午填写《加班单》。

4、加班人员必须打卡,时间以打卡记录为准。

二、有加班记录的员工可申请同等天数的调休,以0.5天为最小单位:

1、但若出现以下两种加班情况,公司将不予以调休: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加班或未办理加班审批手续行为的。

2、可申请当月同等天数的调休(跨月不予以累计),调休期间考勤按正常上班计算。

调休天数从“可调休天数”中扣除。

超出天数按事假登记。

三、调休是以加班天数换取休息时间的行为,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视为0.5天,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视为1天,以此类推。

以0.5天为最小单位,在确认有“可调休天数”的基础上进行调休。

1、不允许先调休再以加班天数冲抵。

2、调休者需提前1天填写《调休单》,呈部门主管签核后交至综合办公室。

3、突发性情况可于次日上午补填《调休单》,呈部门主管签核后交至综合办公室。

第十条:

考勤报表管理

考勤月报表由综合办公室考勤管理员于月考勤结束后五日内编写(详细注明:

部门名称、姓名、本月应出勤天数、本月实出勤天数、请假天数、迟到或早退合计次数、旷工天数、加班天数、可调休天数等)。

1、本月应出勤天数为全勤天数

2、本月实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加班天数-请假天数-旷工天数

3、请假天数=可调休天数-请假天数

4、迟到或早退合计次数=迟到或早退累计总数

考勤月报表由综合办公室初审后交于财务部,由财务部核算工资。

第十一条:

月度考勤处罚标准

一、迟到、早退者,30分钟以内每出现一次处罚50元;

30分钟至60分钟的处罚100元;

超过一小时的按0.5天事假处理。

累计超过3次(3次以上),加倍处罚。

二、在确认正常上下班的情况下,忘记打卡1个月内累计2次以内(含2)不作处罚。

超过3次(含3次),第3次处罚50元,第4次起加倍处罚。

三、当月旷工0.5天扣罚1.5天日工资,当月旷工1日扣罚3天日工资,累计旷工2天扣罚10天日工资,累计旷工3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考勤管理人员篡改考勤记录的,每发现1次罚款100元,第二次起加倍处罚。

第三章请、休假期管理

第十二条:

假期包括法定休假、请假两类。

法定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按当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执行。

国际劳动妇女节女员工节日当天下午出勤不作为考勤依据。

请假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批假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员工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含)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部门经理请假由董事长批准。

二、请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

如遇临时突变情况必须来电请示,并于上班后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三、员工假期结束后,未能及时到岗者,须于应上班日的8:

00前致电直属领导说明情况并于上班后一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四条:

事假

一、员工因办理私事请假,原则上一周内不得超过1次,一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3次。

二、员工请事假1天,扣发当日岗位工资。

第十五条:

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不能上班或不能保证正常工作时,可休病假。

二、员工休病假超过3天,须持医疗机构证明附于请假单。

三、员工因患大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综合办公室则会根据本人司龄提出方案,报董事长审批,将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四、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3天的医疗期间内可按岗位工资的50%为基数计发期间工资;

超过3天至规定的最长期限内,按照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期间的工资。

2、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工资停发。

第十六条:

婚假

一、员工本人结婚、需提前一周持结婚证申请婚假。

二、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初婚员工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员工(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7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员工休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四、婚假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产假

一、符合国家规定晚育的女员工生育时,可休产假98天(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男员工配偶生育时给予7天的护理假(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三、产假为有薪假期,按其岗位工资50%的标准进行发放,于假后上岗的第二个月工资发放日统一发放;

最长不能超过国家规定产假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工资停发。

四、女员工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及产后1年内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均按正常上班计算。

五、女员工怀孕流产,可按下列规定休产假:

1、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产假不超过10天。

2、怀孕两个月以上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超过15天。

3、满4个月及以上,产假不超过42天。

第十八条:

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辞世,公司给予7天吊唁假;

旁系亲属辞世,公司给予3天吊唁假。

二、员工到外地办理吊唁的,可酌情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三、丧假(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期,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九条:

工伤假

一、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享受工伤假及其医疗待遇。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治疗期间,非因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暂停工作治疗期间,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后,停发原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绝治疗的

3、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制定,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请假单

2、加班单

3、调休单

4、未打卡说明

参考国家法律文件: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婚姻法

4、计划生育条例

5、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7、社会保险法

8、全国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附件表1:

请假单

申请日期:

表单编号:

姓名

部门

职务

请假类别

□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

具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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