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要由()组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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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
程序性规范互相交织,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及效力等级?
一、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7、有权法律解释。
8、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典
(二)法律和条约(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五)规章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什么是法律保留原则?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确定为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
合法性原则具体内容:
(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
(途径:
法定、授予)
(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法;
(立法上法律保留原则,参见《立法法》第8条规定。
)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性原则具体内容
(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
理。
(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
具体体现为:
①平等对待(同等对待和不同对待);
②不相关因素原则
(无偏私原则);
③比例原则;
④信赖保护原则
(4)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
4、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它有什么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行政职权,使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3)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4)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
单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有区别的,行政关系属于一种事实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结果
5、行政主体及其种类?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有什么区别?
一.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于其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所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其它社会组织。
二.职权行政主体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而成立的,无需经其他组织授予而自然取得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则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的授予的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的区别:
第 一,行政职权的性质不同。
第二,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
第三,取得主体资格的时间不同。
第四,行政主体的性
质不同。
6、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消灭?
其法律后果的承担原则?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由行政主体的合并或分解而引起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原行政主体与新行政主体之间的转移。
(有法定依据,依法定程序)
行政主体资格变更后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
原行政主体在主体资格变更前实施的行为仍然有约束力,其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继承其行政主体资格的新行政主
体承受。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是指由行政主体被撤销或授权收回、授权期限届满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主体资格的灭失。
行政主体资格消灭后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
原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仍然有效。
①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消灭的,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定机关或其主管机关承受;
②依有权机关的决定消灭的,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决定其消灭的有权机关承受
7、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联系与区别?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一.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本身是作为行
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
主要有两类,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
通常作为被授权行政主体行使职权。
而行政机关则为职权性行政主体。
二.派出机构同派出机关不同:
一是派出机关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却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的;
二是派出机关是地域性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中有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有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8、行政机关与受行政委托组织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联系?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 :
公务员对行政主体有法律上的职务隶属关系。
(1)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即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也当然成为公务员的职权、职责。
(2)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并依据行政主体的意志办事。
9、行政职权及特征、种类?
固有行政职权和非固有行政职权的区别?
一.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职权的特征
(一)国家强制性。
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
(二)不可处分性。
行政职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它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的国家权力。
(三)单方性
(四)优益性。
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前者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先
条件。
后者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物质上的优益条件。
二.行政职权的类型
(一)按照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的分类,可划分为固有行政职权和非固有行政职权。
(二)按照行政职权的法律约束程度进行的分类,可划分为羁束行政职权和自由裁量行政职权。
(三)按照行政职权的内容进行的分类
按照这一标准可将行政职权划分为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措施实施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救济权等等。
归结为:
行政规范制定权和行政决定权。
三.固有职权与非固有职权有三个主要区别:
1.固有职权与职权拥有者或行使者的身份密切联系,而
非固有职权与职权拥有者或行使者的身份无密切联系。
2.职权的法律来源不尽相同。
固有职权是来自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非固有职权则主要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
3.职权的存续状态不同。
固有职权与行政机关的存续时间基本一致,而非固有职权与有关组织的存续时间不一致。
10、什么是行政权限?
如何来确定行政管辖权?
确定级别管辖权所主要依据的几个标准?
在现实中通过那些途径解决行政管辖权的争议?
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界限,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或管辖权问题。
行政法规范和行政规范在确定级别管辖权时,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1)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级别。
(2)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3)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
(4)标的物的价值。
(5)涉外因素。
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1、行政机制
(1)共同管辖。
有关行政主体应按照它们的分工行使
事务管辖权
(2)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把已经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管辖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其层级指挥权,对管辖权有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事务作出由某一行政主体管辖决定而发生的管辖。
(4)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根据行政法规范的规定,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或者同意,把管辖权由下级行政主体移交给上级行政主体,或者由上级行政主体移交给下级行政主体。
2、法律解释机制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进一步明确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分工。
3、司法机制
如果法律规范的规定本身是明确的,但相互之间规定的不一致而导致行政权限争议的,则不能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而只能通过相应的法律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和效力等级原则等)来解决。
11、什么是职务协助?
职务协助的情形和不予协助的情形?
职务协助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一.职务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对某一事务无管辖权时,
可以依法请求有管辖权行政主体运用职权予以协助的制度。
二.职务协助的情形
▲可以请求职务协助的情形:
(1)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行政主体无法自行执行公务的。
(2)由于事实上的原因,特别是缺乏履行公务所必须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时,行政主体无法自行执行公务的。
▲不得予以职务协助的情形:
(1)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被请求行政主体不得作此行为的。
(2)职务协助将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
(3)被请求行政主体对事实的经过,根据法律或依其性质应当保密的,不得予以提供文件或卷宗以及答复询问的职务协助。
▲可以不予职务协助的情形:
(1)被请求行政主体以外的行政主体完全能够以更简单或更低廉的费用完成该协助行为的;
(2)被请求行政主体必须付出巨额的费用才能完成该行为的;
(3)被请求行政主体如果实施该协助行为,其自身的职务将受重大危害的。
三..职务协助与行政委托应加以区别:
(1)职务协助是在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进行的合作。
行政委托可以在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在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的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2)行政委托发生行政职权的转移,职务协助却不存在职权的转移问题。
正是因
为提出协助请求的行政主体不具有该项职权,才向具有该
项职权的行政主体提出协助请求。
12、行政行为、特征、分类,行政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 裁量性 单方意志性 效力先定性 强制性无偿性
三.行政行为的一般分类
1、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
2、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6、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与有附加条件行政行为
7、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9、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行为所必须
具备的条件。
(1)行政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