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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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of designforfoamextinguishingsystems
GB5015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
(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1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泡沫液和系统组件、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 水力计算等。
与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合并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与《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增加了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内容;
3、增加了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
4、在编辑上做了重大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
3003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石化总公司洛阳石化工程公司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消防支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轩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
张清林 秘义行 胡 晨 白殿涛 王宝伟
王万钢 智会强 侯建萍 董增强 熊慧明
刘玉身 蒋 玲 郑铁一 白晓辉 严晓龙
徐康辉 陈方明 艾红伟 杨燕平 蒋金辉
曾 勇 关大巍
主要审查人:
汤晓林孙伯春 宋 波 于梦华 吴文革
李向东 张晋武 魏海臣 李德权 唐伟兴
云成生 李婉芳 朱玉贵 彭吉兴 李艳辉
武守元 孙兆海 姚 琦 高志成 严 明
1总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
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本条主要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
本规范涵盖了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要求。
合理的设计是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国内外有不少成功的灭火案例。
近年来,在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先后成功扑灭过10000m3 凝析油内浮顶储罐全液面火灾、150000m3原油浮顶储罐密封区火灾、100000m3原油浮顶储罐密封区火灾等多起大型石油储罐火灾。
实践证明,其规定是合理、有效的。
本次修改增加了部分新设计内容,拓展了泡沫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泡沫灭火系统是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
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出现了正规的泡沫灭火系统。
我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研究并应用泡沫灭火系统。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相应技术规范的先后颁布,泡沫灭火系统得到广泛使用。
应用的主要场所: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油库、地下工程、汽车库、仓库、煤矿、大型飞机库、船舶等场所。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陆上场所。
1.0.4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的工程技术标准,除本规范不适用的场所外,只要规定设备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就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至于哪些部位需要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有关规范执行。
另外,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配套的规范,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以及相关产品国家标准,都应遵照执行。
2术语
2.1通用术语
2.1.1 泡沫液 foamConcentrate
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1.2 泡沫混合液 foamsolution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溶液。
2.1.3 泡沫预混液 premixedfoamsolution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预先配制成的储存待用的泡沫溶液。
2.1.4 混合比 concentration
泡沫液在泡沫混合液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数。
2.1.5 发泡倍数 foamexpansionratio
泡沫体积与形成该泡沫的泡沫混合液体积的比值。
2.1.6 低倍数泡沫 low-expansionfoam
发泡倍数低于20的灭火泡沫。
2.1.7 中倍数泡沫 medium-expansionfoam
发泡倍数为20~200的灭火泡沫。
2.1.8 高倍数泡沫 high-expansionfoam
发泡倍数高于200的灭火泡沫。
2.1.9 供给强度 applicationrate(density)
单位时间单位面积上泡沫混合液或水的供给量,用(L/min·m2)表示
2.1.10 固定式系统 fixedsystem
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或喷头)和管道等组成的灭火系统。
2.1.11 半固定式系统 semi-fixedsystem
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2.1.12 移动式系统 mobilesystem
由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或有压水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泡沫炮或移动式泡沫产生器,用水带等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2.1.13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balancedpressureproportioningset
由单独的泡沫液泵按设定的压差向压力水流中注入泡沫液,并通过平衡阀、孔板或文丘里管(或孔板和文丘里管的结合),能在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