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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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七节村庄建设规划
第五章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市消防
第二节城市抗灾与城市防洪
第三节城市人防及地下空间开发控制要求
第四节城市抗震及生命线工程
第四节地质灾害防治
附录一:
附则与说明
附录二:
名词解释
附录三:
计算规则
附录四:
工业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公》(建设部令第146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各项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公》(建设部令第146号)的规定。
第八条为确保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无资质或超载资质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其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局不予受理、不予审批。
第九条城市规划审批及修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规划编制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一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分类体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城市建筑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划》(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及荆门市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居住用地内可按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配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归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附录A的表A.0.1和表A.0.2的格式。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城市用地分区管理
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划分为旧城和新区。
旧城区指泉口路以南、四干渠以东、天鹅路以北、焦柳铁路以西所围合的区域及现状容积率超过1.5或现状建筑密度超过50%的区域;
新区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五条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第十六条居住用地规划标准
1.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按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2.居住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应按照表3-2制定。
表3-2居住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第十七条居住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1.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不宜小于6000平方米;
2.新区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30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1.邻界土地已完成建设;
2.邻界土地为既成道路、河流等制约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限制,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八条工业用地(M)
工业项目的建设应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执行。
1.工业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不低于1.0;
2.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
3.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及工业用地卫生环保防护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
5.工业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四;
6.工业项目的建设应与污水收集管网、清洁燃料管网、集中供热管网等配套设施同步规划;
7.工业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应按照表3-3制定。
表3-3工业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第四节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九条
公共服务设施标准按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配置。
市、区、居住区三级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小区级列入居住用地。
第二十条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二十一条
居住小区级以下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进行配套。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和指标,应符合表3-4和表3-5的规定。
表3-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
▲为应配建的项目;
△为宜设置的项目。
以上配套设施可集中布置。
表3-5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1.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2.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3.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4.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供热管网覆盖地区不得新取暖燃煤锅炉。
第二十四条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外,必须无偿配套建设以下设施:
1.社区用房
社区用房配建应符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要求。
依据荆政办发〔2013〕27号文件《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配套建设社区用房的意见》,配建标准为:
新建小区总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按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建;
总户数1000户—2000户的,按300平方米配建;
总户数2000户以上的,原则上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若住宅区项目分期建设,应按开发建设总面积核定配建社区用房面积,原则上在第一期工程予以配建。
对无偿配建的社区用房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指标,建成后应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2.幼儿园、托儿所
依据荆政办发〔2013〕45号文件《关于市中心城区居住项目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实施意见》,新建的居住项目(个人自建住房除外)均应按照要求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建设完成的配套幼儿园,由建设开发单位无偿移交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
新建居住项目幼儿园规划建设应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6个班的最小办园规模要求。
新建居住项目住宅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1000户以上的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
3.养老服务设施
依据荆政发〔2015〕7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在制定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菜市场
新建住宅小区除按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建菜市场。
(1)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建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的菜市场;
(2)200≤居住规模﹤1000户减肥,需配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菜市场。
5.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室外活动场所一处(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并配建健身活动设施。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健身活动场所应合理布局,避免与其他功能区相互干扰。
第二十五条配建停车场
1.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馆、市场、学校等,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基本规模可根据建筑性质、规模确定。
2.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3-6的规定配建停车位。
表3-6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
3.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改扩建部分按表3-6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计。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不少于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4.居住用地内机动车停车应以地下停车为主,临主次干道建筑必须配建地下停车站,住宅部分的地下停车位不宜以立体停车位计算,含住宅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保障性住房、拆迁还建项目不宜超过40%,并应将5%的停车位数量作为访客停车向公众开放。
低于2.2米的底层架空层停车位数量不计入总的停车位数量。
5.复式机械式停车库应提供车位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分层平面图;
应明确所采用的机械方式,在分层图设计中应标明候车区、车道、控制室、操作管理室、辅助设备、周边设备及用房的位置。
(机械式停车库的机械设施应在规划验收之前入库安装完成。
)
第二十六条建筑管理一般规定
1.关于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的建筑管理规定:
(1)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应属办公建筑类别,若按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2)公寓式酒店应属商业建筑类的旅馆建筑类别,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3)酒店式公寓应属居住建筑类别,其各项规划指标要求按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4)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未明确定为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公寓式酒店或者酒店式公寓,则应按普通办公、酒店或者住宅设计。
2.普通住宅结构层高宜为3.0米,住宅底部为商业的,商业用房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8米。
建筑层高超这上述规定的,按下式计算:
建筑面积S=s*H/h